干部任用选拔 操作指南详解
问责制是对官员领导责任、间接责任、过失责任的追究,而不涉及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要警惕“温柔的问责制”本身成为官员其他责任的卸载机制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欣 | 北京报道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近日,这两条规定纷纷被各家媒体当作新闻标题予以报道。
这两条新规来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这一办法与同时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一起,构成选任监督干部的“操作指南”。
这一记“组合拳”很明显指向的是“问题官员复出快”、“领导秘书升官快”等群众非议已久的现象。
“两条广受注意的规定,前者将‘带病官员’复出的时间由一年改为两年,限制更严格,而后者可防止任人唯亲。”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瞭望东方周刊》解读说。
舆论期望这一记“组合拳”能切实堵住官员任用选拔上的制度漏洞,不过,细究起来,专家们认为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就尖锐地指出:“行政性问责和复出如果不进一步程序化和标准化,无论不得提拔的年限是两年、三年还是十年,意义都不大。”
官员问责“雷声大、雨点小”
有人戏称:“问责制就像是机关枪,一通扫射过后,大片官员倒地,不料几个月甚至几天后,就陆续死而复生。”
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因“豪华出国游”事件被免职两个月后,于2009年底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官员复出形式多样。其中,有平级调动的,如汶川大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公款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原局长邵立勇,被免职半年后复出任威海市工商局局长;有“协助”工作的,如“黑砖窑”事件中被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县长助理,“协助”分管工业、环保等工作;有降级易地任用的,如“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半年后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每一次被问责官员复出,几乎都会引起媒体的一阵热炒。与此同时,官方却很少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对“黑砖窑”事件中遭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被突击任命为区长助理一事,该区区委组织部的解释是,段春霞“系区管干部,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任命,无需公示”。
近年来,官员问责可谓“雷声很大”,但高频率上演的“复出门”却让人感到“雨点很小”,这很容易使公众对问责的力度和效果产生质疑。
汪玉凯指出,问题官员复出、任人唯亲、用人失察、突击提拔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都和官员选拔任用有关,可以说《责任追究办法》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
别把“免职”变成“免于处分”
对于官员复出,其实不应当“一棍子打死”,这也是制度理性的应有之义。
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官员复出的权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现实中,我们每每看到,官员复出被曝光后,相关部门赶紧亮出“不违反规定”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解释。对照上述规定,他们的回应其实无可厚非。
2009年7月,因停车费纠纷辱骂和殴打六旬老汉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局原局长谢林从免职到复出,前后只有5天,被网友戏谑为“可申报吉尼斯纪录的闪电速度”。但如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举并无违规,因为官员被免职不同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重新任职并不受至少一年的时间限制。
既如此,民意为什么不依不饶?“对于受处分或者被问责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使用,什么时间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问题,都缺乏具体规定。”汪玉凯认为官员复出因此存在制度软肋,“‘酌情’这样的字眼太过模糊”。
段春霞被突击任命为区长助理之后不久,临汾市委又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官方的这种自我否定更增加了公众对官员复出正当性的怀疑。
现实中,另一种令人迷惑的现象是,官员被“免职”似乎与“免于处分”画上了等号。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问责制是对官员领导责任、间接责任、过失责任的追究,而不涉及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要警惕‘温柔的问责制’本身成为官员其他责任的卸载机制。”
在以往的官员复出案例中,以引咎辞职或者免职换取“免于处分”和“从轻发落”的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官员已经严重违法犯罪,本应被撤职、开除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却试图以引咎辞职来避重就轻。2000年9月19日,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兼青岛市公安局长万国忠因涉嫌为该市“黄、赌”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而在接受审查期间畏罪自杀。
在被双规前他就曾因下属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伟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而主动“引咎辞职”,以逃避本人为“黄、赌”提供保护而该负的责任。当时舆论不明就里,还为此称赞他为“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好局长”。
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
追根溯源,“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导致官民之间缺乏互信。”王锡锌说,这种互信的匮乏使得即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官员复出也变得面目可疑。
重建官民互信应以制度为根本。王锡锌认为,官员的复出需要有什么条件,什么正当的理由,走什么样的程序,都必须明确。
而“透明”是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环节。2008年共产党新闻网做过“您认为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的民意调查,其中投票率最高的选项是“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多领域都该问责”,排在第二的是“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
排在第一位的问题如今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得到落实,但是距离第二个目标的实现仍然路途遥远。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伏创宇撰文指出:“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使得复出过程蒙上了神秘色彩,也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留下了一块群众监督的真空地带。”
“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复出官员也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王锡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