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调查认为,公务员招录中的部门以“政治面貌”取人现象,应认定为是就业歧视。
公务员招录取消“政治面貌”门槛?
(在招录公务员时)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应该要求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但是,全国人大机关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主任科员以下岗位,(招录公务员)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却要求中共党员。
群众性组织并非党的机关,也不应该要求中共党员,但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办公室秘书岗,要求中共党员;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要求中共党员或中共党员优先。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4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看来,公务员招录如此以“貌”取人,应当认定为是歧视。
政治面貌这一关是江西某大学应届毕业生李颖难以跨越的门槛。她告诉记者,去年她报考公务员时就发现,不少职位赫然写着只招收“中共党员”,心中不免有点困惑:既非党务系统,为何非党员不要?
而因为她所学专业比较偏,当年可供她报考的职位居然只有一个,且这个职位报考人数达几千人,其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有机构做过统计,在专业、性别、年龄、基层工作经验等信息完全相同的情形下,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考生,可以报考的中央机关职位有1400个,而政治面貌为非党团员,却只能报考600多个。即是说,仅仅因为政治面貌不是党员,考生在报考时,可选择余地就少了一半。
政治面貌歧视
公务员招录时,以“貌”取人的比例究竟有多大?《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给出了答案。该调查对1.6万多名公务员招考职位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调查项目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向记者介绍,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中,政治面貌歧视比重排名第三位(仅低于健康、年龄歧视)。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政治面貌歧视最为突出,在这两类单位的所有招录职位里,约有59.63%的职位存在政治面貌歧视。不过,在做调查时,他们并没有把这59.63%的职位数都认定为歧视,相反,他们排除了一些部门,包括中共中央国家机关、中共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中的机要部门以及少数党派党委会要求本党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
在统计数据里,认定为以“貌”取人的歧视,只限于一般国家机关。但是即便如此,在他们统计到的所有职位里,存在政治面貌歧视的职位,依旧占到21.69%。
相比之下,地方公务员招聘中的政治面貌歧视比重,就明显很低。根据调查数据,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存在政治面貌歧视的职位数,仅占到总职位数的5.98%。其中,黑龙江省为1.13%,浙江省为0.19%,广西壮族自治区则没有发现政治面貌歧视。
不过,北京市是一个例外。刘小楠发现,北京市公务员招考中,政治面貌歧视占职位总数的比例,竟高达29.8%。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同为司法机关,在2010年公务员招录公告里,最高检全部要求新增公务员为中共党员,而最高法院则干脆没有党员要求。
由“中共党员”改为“不限”
记者了解到,在历年公务员招考时,究竟该不该限制考生的政治面貌,多大程度上限制考生的政治面貌,一直存有争议。
去年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屈雅君建议,公务员招考应取消“政治面貌”硬性规定。
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未规定某些岗位必须具有中共党员或团员身份,也未规定中共党员优先录用。因此,许多岗位招考时的做法,对不具备党员、团员身份的应考者来说,有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条件的描述确实没有要求政治面貌一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早在2005年,四川省绵阳市一位市民给市长信箱写了封《关于公务员招考不宜将政治面貌作为门槛的建议》。
他认为,在公务员招考简章中,市级机关,尤其是组织、纪检部门常常将中共正式党员作为一个硬性指标,这不利于吸纳优秀人才。“一个人的政治面貌并不代表他的德才情况。党员队伍中有败类,党外人士中也不乏德才兼备之人。建议在以后的招考简章中不再强调政治面貌。”
在收到信件后,绵阳市人事局对此做了回复。回复称:组织、纪检部门在招考中提出了政治面貌要求,那是因为组织、纪检属党的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一般要求中共党员。我们认为,党的工作部门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在政治面貌上作适当要求,是符合招录规定的。除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我们一律未作政治面貌硬性规定。
这种认识的转变,在2006年时收到了一些效果。根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10月23日,卫生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文联、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十几个部门发布了招考职位信息变动的通知,根据通知,学历要求由“硕士及以上”改为“本科及以上”、政治面貌要求由“中共党员”改为“不限”。
然而,时间过去4年,公务员招录里的政治面貌歧视状况似乎依旧不容乐观。
根据华图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今年所做的一项调查,在中央党群机关中,对政治面貌的要求比例,均远超过半数。2008年时,这一比例甚至达到70%。
而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对政治面貌要求甚至超过中央党群机关。根据2010年招考公告,对政治面貌的要求比例甚至达到了78%。
不过,能明显看出,三年来这一比例在下降。在2010年,比例已经降到不到64%。
这项调查还发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对政治面貌的要求相对比较低。2008年为12%,2009年维持在这一比例,但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忽然上升至38%。
反就业歧视法缺失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看来,如何改变这种以“貌”取人的现状,还在于继续探求我国业务类公务员模式的可行性。
记者了解到,业务类公务员是指在政府工作部门中工作的,经过公平的竞争性考试产生的人员,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其产生方法由《公务员法》规定。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25日,业务类公务员模式探索在深圳公务员系统试点。这一次试点酝酿20年,在全国首推公务员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类岗位建单独晋升渠道,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
抵触声音并不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处的欧阳坚是此次改革小组的成员之一,他表示,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是分类改革的最大阻力,有人不停地问:“三级执法员到底是不是处级干部呢?”
不过,即便是业务类公务员探索能让停留在公务员招考公告里的政治面貌要求逐步减少,在复试阶段的各种“潜规则”、“隐形歧视”也难以甄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告诉记者,诸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对平等就业做了一些规定,但是,都太原则化,如何认定就业歧视,举证的责任在哪一方,完全没有规定,“我国现在亟缺一部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进行反歧视立法的建议。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最根本的,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
蔡定剑希望政治面貌歧视能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不过,能否把政治面貌作为一种歧视的概念和种类规定在法律上,他表示不乐观,“你和立法者说要反歧视,他们就说就业形势差。”(本报记者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