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局长的四宗罪
文_本刊记者 石 破 发自山西蒲县
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县法庭。
“我是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为党工作了40年。”虽然6个月前已被开除党籍,但61岁的郝鹏俊在法庭上仍这样说。听到一审法庭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的宣判后,郝鹏俊说:“我要流尽最后一滴血,申诉到底!”
山西煤焦领域头号大案
倘若没有襄汾溃坝事故,郝鹏俊的事情不会暴露。
2008年9月8日,襄汾一座铁矿尾库溃坝,死277人、伤33人、失踪4人,山西省长孟学农被免职,临汾市所有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排查隐患,但有人向国务院调查组反映:蒲县的成南岭煤矿仍在生产。
国务院调查组和临汾市纪委的领导显然是震怒了,他们迅速做出决定:要求蒲县县委、县纪委立即查处、坚决查处成南岭煤矿违规非法生产和该矿实际控制人郝鹏俊的问题。今天,郝鹏俊追想往事时,会否为自己执意生产的决定而后悔?
2008年9月24日,蒲县县委抽调了纪检、检察、公安、煤管、税务等12个部门的人员,组成了庞大的郝鹏俊案件调查组。国务院调查组专员刘云昌等领导两次到成南岭煤矿现场督查,提出了严厉的要求和指示。
一位办案部门的领导说:“这个案子很有戏剧性。一开始我们都不知道成南岭煤矿有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越查越复杂,越查越艰难……”
盖因起初查的仅是煤矿违规非法生产,使得调查组不曾及时控制一个关键人物:煤矿会计付红令。付红令不见了,煤矿的所有会计资料也都不见了。“因为接触不到会计账目,对我们的侦查设置了好多障碍。成南岭煤矿违规生产,挖的煤到底卖到什么地方了?我们要通过艰难的侦查工作,才能调查出来。”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
跑的不是付红令一个人,9月中旬,成南岭煤矿呼啦一散儿,所有骨干人员都不见了。
公诉机关提供的郝鹏俊司机雷俊慧的口供称:2008年9月18日,他惊悉“煤矿出事了”。9月23日,雷俊慧接受指令,运送煤矿法定代表人于小红、矿长冯记明,与郝鹏俊及其妻子、儿子,煤矿会计付红令等人在太原会合。10月6日,除冯记明外,其余几人又出走北京。但雷俊慧的说辞,未得其他几名涉案人的佐证。
2008年9月底,蒲县纪委在调查中发现成南岭煤矿涉嫌偷税,数额巨大,迅即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让他们迅速抓捕煤矿会计付红令。但付红令已不见踪影。
2008年10月18日,郝鹏俊被蒲县纪委“双规”,从北京带将回来。翌日,他的妻子、儿子亦被“双规”。郝鹏俊的妻子于香婷是蒲县民政局副局长,儿子是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对他们的“双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经商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的。
2008年10月,冯记明和于小红在隰县农村亲戚家被抓。蒲县公安局对他们按“非法组织生产”予以行政拘留,后按涉嫌“偷税罪”和“非法采矿罪”改为刑事拘留,不久,两人被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付红令至今不知去向,亦不知是死是活。
根据蒲县县委后来向国务院调查组所作的报告:郝鹏俊案件调查组采取的是部门包干的调查方法,由煤炭、地矿部门负责调查成南岭煤矿的违规生产产量、越界开采行为等,县纪委负责调查郝鹏俊及妻子于香婷等人的违纪问题,公安、税务部门负责调查煤矿偷税问题,检察院负责调查郝鹏俊贪污贿赂等经济问题。
2009年元月,调查组初步查清了郝鹏俊案的违纪违法情况。随即,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将该案作为全省煤焦领域反腐败典型案件,重点督办查办。2月,遵省纪委指示,临汾市纪委成立了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蒲县有关部门配合参加的专案调查组,继续调查该案,到2009年5月中旬,案件调查全面告破。
郝鹏俊是以涉嫌组织违规非法生产被蒲县纪委“双规”,以涉嫌偷税罪被县公安局拘留,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县检察院逮捕,以偷税罪、非法采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六项罪名被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蒲县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对检察院指控的非法采矿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庭不予支持。
蒲县法院一审认定:2003~2008年,郝鹏俊夫妇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2万元,逃税额最高占应纳税额的82.24%;郝鹏俊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96万枚;郝鹏俊在任煤炭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盈利活动,同时侵吞公款25万元。相关部门还调查显示,郝鹏俊及妻子、儿子、孙女等名下存款余额1.26亿元,其家人房产除蒲县、临汾、太原、海南外,仅在北京市区就有35套。据估算房产总价值就有3亿多元。
成南岭煤矿风云
蒲县有关部门提供的一份材料说:1993年,郝鹏俊利用担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的身份,花2万元,以张保喜的名义买到两个采矿许可证,其中一个是张公庄村后沟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这是党员干部郝鹏俊第一次违纪。
1997年,郝鹏俊又以后沟洼煤矿接替井的名义,获得“山西省蒲县成南岭煤矿”采矿证。2003年,担任蒲县煤炭局局长的郝鹏俊,假借太林乡西开府村委的名义为该矿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由郝鹏俊的妻弟于小红挂名为法定代表人。
郝鹏俊的第一次违纪行为,15年后才由郝鹏俊案件调查组揭露出来。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是没人发现,还是没有人管呢?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此后又多次就此问题作了纪律规定。但2005年8月,中纪委等四部门又出了一个“着手组织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文件,这是否意味着中央承认了国家干部2005年前的入股煤矿行为是合乎纪律规定的?如不是合乎纪律,又何故只是要求他们退股而不是没收、查办呢?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那次蒲县干部从煤矿退股,郝鹏俊同其堂弟郝神锁、妻弟于小红签订假退股协议,向蒲县纪委进行了退股申报登记。当地一位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说:那次县里干部从煤矿退股都是走的形式,也不光是郝鹏俊一个人作假。
2005年对郝鹏俊俨然不是个好年头。这一年,蒲县发生了“5·20煤矿事故”,死亡矿工十几人,县煤炭局长郝鹏俊被免职。赋闲一年后,郝又被任命为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但再没去上过班。
“郝鹏俊的智商高吗?我认为他是智商低的。”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你是成南岭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大家都指认了,从证据上可以证实了,只有你一个人不承认,说明你脑子不正常……我们一问到关键的地方,郝鹏俊就是两句话:一、不知道;二、我帮忙。”
蒲县公安局认定的郝鹏俊的四个罪名,检察院是按“单位犯罪”起诉的,倘若郝鹏俊是成南岭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他就要为此负刑事责任。郝的妻子于香婷被公诉机关指认为煤矿的另一个实际控制人,主管财务及原煤销售。但郝鹏俊、于香婷断然否认了他们的这个身份。
郝案“单位犯罪”的四项罪名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偷税罪”。检察机关查明:2003~2008年,成南岭煤矿采取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共计偷逃税款1872万元。
郝鹏俊在庭上辩称:“你们没有调查会计,没有查账目,所以偷税罪罪名不成立。”
“会计资料不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依法保存,遇到公安侦查案件,必须无条件提供。但咱们通知了好几次,这些涉案人员逃跑的逃跑,不承认的不承认。”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
按照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分工,对成南岭煤矿偷逃税款的侦查交给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会计不到案,矿上的财务资料都没有,公安可费劲了,不能从正面查,只能从其他关联企业查。”郭秋根说。上面非常重视“偷税案”的侦查,经侦大队全体人员,加上县地税局、国税局抽调人员,共20多人,分两个组,对成南岭煤矿可能销售煤炭的所有地方展开调查,因为涉及地域面积大,时间紧张,用郭秋根的话说:“困难重重。”
“煤矿的煤大部分都是卖到洗煤厂的。比如到了介休,我们就调查洗煤厂:成南岭矿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销来你厂多少煤?有的洗煤厂在山顶,有的已关门不干了。我们到当地召集厂长、法定代表人等,有的是厂长召集齐了,找不着会计……”
来回折腾了三四个月,经过向与成南岭煤矿有业务往来的21家企业调查取证,查出该矿2003~2008年共偷逃税款1872万元。
还有一个令人意外的消息是:2003年至2006年,因为偷逃税款,国税、地税部门4次对成南岭煤矿作出过行政处罚。当时司法部门未曾追究煤矿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吗?
郭秋根解释说:“偷税案的调查分两部分,一是我们自己搞的侦查,但我们搞到的偷逃税款的证据、数量,必须通过税务部门鉴定、认可,法律上才能生效。二是税务部门移送给我们的资料,人家每年都有两次纳税情况检查,法律的界限人家也掌握着,构成涉嫌犯罪的案件,他们必须移送给我们,不然就是渎职。”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单位犯罪”的第二项罪名,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称:2006年至2008年,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何为煤矿购买爆炸物的“合法手续”?
蒲县煤炭局向法庭出具说明:2007年“5·05事故”发生后,我局对煤矿火工品使用审批进行了规范,需用火工品的煤矿递交申请后,经过一系列审核,由我局出据正式文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红头文件上签字后,才能送公安局、物资公司,按文件规定审批供给。
法庭审理认定:2007年和2008年,成南岭煤矿追加火工品申请7份,没有经过煤炭局核定火工品用量,夸大事实,骗取领导批准申请购买火工品。
而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这7次追加申请都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这就够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是唯一审批火工品的单位。成南岭煤矿在允许购买的范围内购买火工品的行为,不属于超限购买行为。
煤矿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在询问笔录中供认:2008年元月26日那次申请,是先向煤炭局打的报告,未获批准。后面的几份报告,郝鹏俊说就不再向煤炭局申请了,直接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申请就行了,他已和县领导说好,拿报告去批就行了。
矿长冯记明供称:有些购买炸药的申请,我们是通过重复申请、夸大用量、不说明要实施的具体工程等方法,得到审批的。
因为购买到的火工品剩余太多,成南岭煤矿除在井上库房存放炸药外,还在井下建了一个秘密炸药库。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这里查获炸药12吨,雷管2.9万枚。
郝鹏俊拒承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他辩称:一、购买火工品的程序是从煤炭局、王县长、公安局民爆科到物资公司,批了多少就买多少,没有非法买卖。二、炸药库在井下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也没有看过,也没有人给我讲过。三、我没有安排于小红、冯记明追加火工品用量。
法庭最后认定:被告在2007年蒲县煤炭局对煤矿使用火工品进行核定,并足额下达供应计划及2008年在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虚构申请理由,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相关部门批准,超限额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制度是如何害人的?
没有郝鹏俊受贿的记录,纪委和检察院都无此项查证或指控,法庭认定的涉及郝鹏俊职务犯罪的罪名有两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合计赃款48万元。对于一个当过12年局长、2002~2008年从煤矿“非法获净利3.99亿元”的兼职煤老板来说,这笔赃款不是太多,而俨然是有些少了。
那么,它们又是怎么发生的呢?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部门领导说:“这个案子,说明国家的法律不严密,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有问题。”
“尤其是职务犯罪,本身隐蔽性强,关键就在于制度。但现在是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蒲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庆民说,“比如,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借据应该入账,不应该撕毁,但好多单位不这样执行。都是领导一签字,借条一抽就完了。等事情过去很久,再来复原真相就很难办了。”
检察机关指控郝鹏俊犯贪污罪的事实之一,是2005年8月,郝鹏俊去北京出差,从出纳那里借款20万元,回来后,他掏出一堆发票让出纳整理。出纳计算出这堆发票的金额是147287元。郝鹏俊令出纳去蒲县安隆宾馆虚开发票5万多元,冲了郝的出差借款,郝随即将20万元借条抽走,撕掉。
但检察院指控的这起犯罪事实,未能得到法庭认定,理由是:出纳的陈述和宾馆服务员的证言与票据,不能证明郝鹏俊安排出纳虚开发票的事实;郝鹏俊本人也不承认,再无其他证明能够印证此项指控,故此证据不足。
张庆民说:“现在是煤炭局出纳一个人承认了,局领导不承认,又没有别的证据。郝鹏俊当初有借款,借条呢?抽走了,空口无凭……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职务犯罪都存在这些情况:单位财务制度很不规范,给定案带来很大难题。我们要不追究,有可能放过坏人,追究了,法院又不好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郝鹏俊犯贪污罪的另一起事实是,2003年9月,郝鹏俊对财务科会计张玉堂说:“我几次从出纳那里借了20万元现金,全部用于局里公务开支了,没有票据,不好处理,我已经和蒲县宾馆经理说好了,让他给咱们开几张发票,你去办一下。”张玉堂便去蒲县宾馆,经宾馆经理安排,虚开发票4张,共计金额20万元,拿回来见郝。郝让出纳拿着20万元的借条过来,自己当场撕掉,在发票上签字“准予报销”后,由出纳进行财务处理,冲抵了自己的20万元借款。
难道郝鹏俊明目张胆地让部下虚开发票,冲抵自己的借款,就不怕被人抓住把柄吗?
张庆民说:“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单位一把手也存在这种情况:他请了不该请的客,送了不该送的礼,没法下账。你给人送了礼,对方肯定不会给你开发票,你自己只能开办公费、住宿费的发票来报了。但这不是‘占为己有’——如果你确实不是自己花了,那就是违犯财务纪律的问题,要不要追究那是审计部门的事。所谓贪污罪,就是把钱财占为己有。”
张庆民说,在案件侦查中,有些涉案的单位领导,不承认是自己把钱花了,往“不正当的公务支出”上推。“如果有人这样说,我们就要去落实。你推到哪,我们就查到哪。你说送礼了,有无旁证?郝鹏俊倒没有往这上面推,他的回答是一概不知、没有!但煤炭局的会计、出纳,宾馆经理、开发票的宾馆服务员都证实了有这回事,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事实。”
庭审中,郝鹏俊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证人串通作证所为,但辩护人提供不出证据,法庭未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在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报告里,还有这样一段话:“经对郝鹏俊担任蒲县地矿局局长和煤炭局局长期间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其中有问题的支出达1325万元。这些财务支出,少到数千元,多到数百万元,均无经手人,白条入账情况也十分严重。连他的儿子、女婿买车也先后在单位报销。”
但这起事实,并未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单位领导说:“实际上是他儿子、女婿各把自己的车卖给郝鹏俊单位一次,正好单位也需要车,女婿、儿子把车卖给单位,报的价格比原发票面值还低一点儿,我也不知道这算是什么问题?……为什么反腐工作不好做?因为反腐败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费这么大的劲,成立了这么多机构,反腐还闹不成样子。可以说,我们的工作是天下最难的工作,我们处理的都是人,而且都是当官的人,背后还都有人。你是想象不到我们的处境的。”
“非法采矿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中最令人意外的,应该是公诉机关对成南岭煤矿“非法采矿罪”的指控,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成南岭煤矿及郝鹏俊被查的起因,就是该矿在市、县煤炭局下发4个文件禁止生产的情况下,仍坚持生产,并违法越界开采,造成资源严重破坏。而且,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1月31日已经到期,换发新证在2008年9月1日生效。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期间,成南岭煤矿仍在偷偷生产。
寻根刨底,似乎又回到了“制度缺陷”的老话上。一名当地人士说:“你知道办一个证得花多少钱吗?你知道要耗费多少人力时间吗?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省里发的,旧证到期了,换发新证要六七个月,那这六七个月怎么办?生产不生产?不光成南岭一家,山西所有的煤矿都是这样,还是上面的制度有问题。”
法庭宣读的于小红供词说:“2115工作面的回采,县煤炭局没有正式批文,因为当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了,我们向县煤炭局申请,煤炭局肯定也不会同意,所以就私自生产了,这是郝鹏俊安排的。”郝鹏俊对此予以否认。
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刑法》第343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件,必须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煤矿越界开采,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公诉人指控的成南岭煤矿越界生产,是在临汾全市不允许煤矿生产期间发生的,矿产管理部门根本就没有去查,未曾责令停止,更没有行政处罚,只是后来查案中才发现此事。郝鹏俊的辩护人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缺少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的另一起职务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也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现在证实不了会计是郝鹏俊让跑的,会计找不见,就不能说是他们商量了还是没商量?如果证实是郝鹏俊让跑的,那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也能构成。将来如果确定会计的跑是郝鹏俊指使的,我们还要起诉郝,按法律程序走。”
蒲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庆民也说:“郝鹏俊、于香婷能不能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就看他们是否开了会,是否指挥了会计逃跑?在咱们国家,已经判刑的犯人,发现他们有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罪名,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