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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民政局强制挖尸引刑案 司法鉴定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17:11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忠县挖尸案背后的司法鉴定悬疑

  值得注意的是,本刊记者曾在忠县中医医院储存患者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库里,进行拼音检索,检索结果中,既出现了“周厚旬”,也有“周厚香”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康正 | 重庆报道

  重庆忠县民政挖尸事件成为一桩公案,颇有几番周折。

  两年前,2008年4月,忠县黄金镇大岭山区的刘德义老人死于肺癌,5月后下葬在山里。

  下葬之前,从5月1日开始,忠县民政局和黄金镇政府就启动了督催火化的行政程序。然而在 “通知火化”、“限期改葬”两纸公文均无收效后,失去耐心的民政局决定强制起尸。

  强制起尸却引发了另一场血案。5月26日上午,刘德义的尸体被起出,中午,老人18岁的孙子和22岁的外甥,就打伤了参与配合起尸的村支书周厚旬,“致其骨折”。

  事情到此,不过刚刚开了个头。这一年年底,刘德义的孙子和外甥双双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刘德义儿女诉民政局强制起尸行政违法一案,也被驳回。

  但另一个战场上的较量,却像是一场持久战。刘德义的二女儿刘萍在上海从事工程翻译工作,她不断在博客上、网络上表达着自己对于起尸事件的抗议。这个博客,进入忠县县委书记朱晞颜的视野。

  其时,朱晞颜正作为誉满网络的 “网虫”县委书记受到央视关注,他以“振中华”的马甲出没于忠县网民聚居的论坛,收纳网络民意,适时予以回复。媒体在2009年底报道朱晞颜的网络事迹时,专门披露其与刘萍的一番交道。“今年(2009)6月,一名忠县网友在博客上反映黄金镇殡葬改革和乡村公路建设的问题,由于博主对一些情况不明,博文有点偏激。朱晞颜看到博文后,当即回复,但没有落下自己的名字。查看此博文的网友纷纷猜测是不是县委书记朱晞颜,博主也回帖写道:‘从你的口气来看,是忠县的一位领导,我很感谢你的解答!’朱晞颜看到回帖后,再次回复:‘有你的关注、关爱,忠县定会崛起!朱晞颜’。看到落款是朱晞颜,博主十分感动,立马将自己的不实博文删除。”

  然而,刘萍至今否认“她感动得删除不实博文”。她甚至说,朱晞颜曾邀请她当社会监督员,她拒绝了。

  到了2010年5月,从上旬开始,国内多家门户网站新闻频道均在显要位置转载一篇名为《重庆忠县民政局强制挖尸火化引发刑案》的署名文章,文章对挖尸事件的种种质疑又一起指向忠县民政局。

  随后,忠县民政局通过人民网等网站,公开回复质疑––––双方这一番唇枪舌剑,再度使忠县挖尸事件进入公众视野。

  神秘的“错位”X光片

  《瞭望东方周刊》注意到,忠县民政挖尸事件,之所以在两年后重开争端,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有了新的焦点––––各方对挖尸关联刑案中司法鉴定的质疑。

  刘德义老人的孙子、外甥在殴打周厚旬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在这起刑案中,当时判决的重要依据,就是周厚旬的伤情鉴定,即“右腓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刘家现在指,司法鉴定所用的周厚旬腓骨伤损X光片,存在重大造假。

  事实上,刘家一方的造假指控,一直伴随了打人刑案的一审、二审,直到刘家申诉到重庆高院,高院认定“(刘家)提出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点、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之后,这一问题才通过网络表达,渐渐公开化。

  本刊记者介入调查后发现,最早对鉴定提出怀疑的,实际并非刘家人,而是周厚旬和刘家共同邀请的“中间人”胥治元。

  村民胥治元身为周厚旬和刘家两家亲戚,在打人刑案于2008年10月6日一审开庭时,被周刘两家邀请参与开庭旁听。当年11月21日,一审再次开庭时,这位“中间人”却站在了证人席上,指控X光片造假。

  胥治元在提交法庭的证言中说,10月6日一审开庭中,刘家提出重新鉴定周厚旬伤情要求,当日休庭期间,“周厚旬就叫我到袁法官(审判法官)办公室,在办公桌前,周厚旬拿着一张片(周腓骨伤损X光片)对我说:‘幺舅,你看,骨头已断,错过有一颗米的位置。’我随手就拿到窗边看了又看,的确是那样,然后就把片子交给了袁法官。”

  10月6日开庭以后到11月21日再次开庭之前这一段时间。刘家因举证需要,就敦促律师到周厚旬住院的忠县中医医院调出X光片。当刘家人把这张片子拿给胥治元比对时,胥治元惊奇地发现,“此片与我当时看到交给袁法官的片完全不合。这时我才明白,周厚旬当时交给袁法官的片是假片。”

  2010年5月19日,如约在忠县汽车站与本刊记者见面的胥治元,反复比画着双手想讲清两张片子“最大的不合”,“就是交给袁法官的片子,腓骨明显断成两段,两段之间的空隙有一颗米的距离,而刘家调出的片子上,根本看不出断裂。”

  同日,本刊记者在忠县就此事电话询问周厚旬时,周厚旬也承认,当时他在法院和胥治元看到的片子,两段骨头确实断开,中间形成空隙,“只是没有一颗米那么大。”

  由于刘家调出的X光片已提交法院,自己并未留底,而交接当时又未就原片信息与法院方面进行任何质证核对,本刊记者遂到忠县中医院调取周厚旬原片。医院告知,因为时隔两年,周的原片数据已从机器中冲消,无法调出。

  不过,周厚旬的主治大夫朱熙仍然找到了当初的病历,他介绍,病历记录中,根据X光片,周厚旬右腓骨被诊断为“下段骨皮质不连续,骨小梁中段,断端无明显移位”,这表明周腓骨断端仍然连接在一起。也就是说,周厚旬原X光片上,应该不会出现明显的断端空隙。

  由此产生的疑问是,既然周厚旬的腓骨伤损“断端并无明显移位”,那么,周厚旬和胥治元曾经亲眼看到的错位约“一颗米”的X光片,是从哪里来的呢。

  22361号片疑点

  刑案一审期间,对鉴定所使用X光片提出同样质疑的,还有另一位证人杨华伦。

  杨华伦是刘家的亲戚。由于一审开庭后,刘家对鉴定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于是,2008年10月10日左右,杨华伦受刘家委托,与周厚旬一起,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一附院)进行第二次鉴定。

  10月10日一早,杨、周二人和鉴定医生坐在了重医一附院办公室。据杨华伦讲,医生手头已经拿到了厚厚一沓资料,被告知是忠县法院提前送来的。

  杨华伦说,他从这些材料中,瞅见了周厚旬的X光片,便伸手拿过来对着光看,“断骨两端,完全错开,中间缝隙十分明显。”

  杨华伦看到这个情形,心下已暗暗对此次鉴定表示担忧。他说,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医生进来,拿着片子看了看,说就这个伤情,少则3到5年(判刑),多则7年。”这句话,让杨华伦的心凉了半截。

  日前,杨华伦告诉本刊记者,他也是后来看到刘家从忠县中医院调出的周厚旬X光片后,发现两张片子有别,才意识到鉴定所用X光片,可能涉及造假。

  周厚旬的第一次伤情鉴定,系由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08年6月27日首次鉴定。鉴定书称,所依据的两张X光片,分别是接诊期拍摄的22361号片和康复期拍摄的23024号片。

  尽管本刊记者从忠县中医医院调取的周厚旬病历中,查实周的两次拍片片号与鉴定所指片号一致,即鉴定用片确系周诊治期间的医院原片。但杨华伦坚称,他在与法官接触过程中,意外抓住的一个细节,可以证实22361号片根本就不是周厚旬本人的X光片。

  杨华伦讲,刑案一审于2008年底判决后,刘家抱定对鉴定的质疑,再次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受理后,有一次,他和刘德义儿子刘兴奎一起到中院法官办公室商谈重新鉴定的事。

  “当时大家说得不太好,法官好像有点生气的样子,说我们一天到晚闹鉴定的事、片子的事,他数落我们到底会不会看片子,不会看,他来教我们。”

  杨华伦说,法官举起片子指着上面的数据告诉他,哪些是拍片日期,哪些是医院名称,“当他指到最边上患者名字的一串拼音时,突然不往下说了,我才留意到,原来拼音写的是zhouhouxiang。”

  杨华伦说,他当时问法官这是怎么回事,法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日前,杨华伦又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X光片,杨称该片系特殊关系从忠县中医医院调出,调出时,由于办事人知道牵扯官司,故将片子部分信息作裁剪破坏处理,以免作为法庭有效证据使用。

  这张片子显示的医院为“忠县中医医院”,日期显示为“2008/05”,其中“日”信息裁掉。片号显示为2236,“6”之后的胶片也被裁掉。患者姓名拼音为“zhouhouxiang”。

  本刊记者在忠县中医医院调看的周厚旬病历记录中,保存有22361号原片的复印件。因是复印,所以并不显示上述一系列数字和拼音信息,但肉眼比对复印件和杨华伦2236号X光片的腓骨图像,诸多细节,竟惊人一致。

  在医院原始数据冲消的情况下,依照上述信息比对结果,可以进行的一种假设是:22361片确系患者zhouhouxiang的伤损X光片,但从周厚旬(zhouhouxun)住院开始,就被调为周厚旬的X光片,这张光片一直进入到后来的司法鉴定环节,并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了“有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刊记者曾在忠县中医医院储存患者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库里,进行“zhx”拼音检索,检索结果中,既出现了“周厚旬”,也有周厚香(zhouhouxiang)等人。

  再次鉴定难产

  抛开假设,要固定实际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X光片证据,另一个途径是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原片。

  本刊记者于5月20日采访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时,被告知,鉴定机构并不保存原片,当初原片系由周厚旬提供,鉴定完毕后,按程序原片已交还周厚旬本人。

  本刊记者日前在忠县电话联系周厚旬时,周一度主动邀约见面详谈,并把约见地点定在忠县长江码头。然而,当本刊记者赶到码头后,周厚旬的手机开始“无法接通”,发短信也不回,坐等逾两小时,也不见周厚旬出现。

  那么,如果把周厚旬的爽约视为逃避新闻质证,其情形是:忠县原片数据冲消,进入鉴定程序的原片信息也无法查证,则周厚旬医院原片和鉴定原片是否造假,均已死无对证。

  周厚旬的二次鉴定系由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做出,医院重新拍片,重新鉴定,结果仍然为“轻伤”。然而,陪同周厚旬做这次鉴定的杨华伦,仍对这个鉴定结论嗤之以鼻。

  杨华伦说,当初他、周厚旬和医院鉴定医师一起坐在办公室商谈二次鉴定事宜时,他看见主持鉴定的胡侦明教授抽出第一次鉴定的材料,就开始填写鉴定表。因为这次鉴定费用由刘家出,代表刘家的杨华伦当头抵面就提出质疑,“你们不做检查,就直接抄人家的鉴定结果,那我还不如把钱丢到长江里去。”

  在二次鉴定做出结论之后,一审后续开庭中,刘家一方的律师几乎将全部辩护火力对准鉴定环节,并向法院特别申请鉴定人胡侦明出庭参加诉讼。

  然而,在胡侦明并未出庭的情况下,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一审做出有罪判决,第一、二次鉴定的“轻伤”结论,也均被采信。

  5月18日,本刊记者陪同杨华伦一起前往重医一附院,找到胡侦明。胡侦明表示,对于鉴定方面的怀疑可以走司法渠道,其余不再就刘家的事情做任何谈论。

  一审判决宣告了刘家对于鉴定质疑的失败,但路并未完全堵死。

  判决书下达8天之后,刘家上诉到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中院受理上诉后,很快于2009年2月17日做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裁定书》就鉴定质疑的答复是:“在二审期间(刘家)向本院申请对被害人周厚旬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不同意到法律规定的指定医院鉴定,被害人周厚旬亦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到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鉴定的要求。为此,本院不再对被害人周厚旬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采信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的鉴定结论。”

  司法部门的选择

  刘兴奎是刘德义之子,中院二审期间,他和周厚旬曾一同被中院法官通知前去商谈重新鉴定的事。他后来看到《裁定书》上的答复时,认为法官有意歪曲他(上诉人)的本意。

  刘兴奎说,商谈鉴定当天,一蒲(音)姓法官带他和周厚旬到技术室,然后告诉周厚旬到医院再去做个检查就行了。刘兴奎就质问,检查怎么能代替鉴定,一时和蒲法官争执不下。后来,蒲就说,既然不同意,那就写个不同意鉴定的证明,他好交差。

  刘兴奎告诉本刊记者,他当时在证明上写了两句话,“我们在上诉书上写得明明白白是要做司法鉴定,而不是到什么医院检查一下就行了。”刘说,他专门摁了手印,交给蒲,“这哪能说是我们不同意到法律规定的医院鉴定呢。”

  5月19日,本刊记者采访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拒。

  实际上,二审裁定之后,刘家不服,又于2009年8月前后,申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刘家指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始终未安排周厚旬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侵犯申诉人权益”。

  2009年9月15日,重庆高院驳回刘家申诉,并称两次鉴定程序合法。

  申诉告败,刘萍、刘兴奎去上海,开始工作,不久,杨华伦也到重庆市继续打工。然而,当事一方心里始终揣着对鉴定的种种质疑,这个发生在偏远山村里的刑案,也就不断地有了不同形式的网络表达。于是,也就有了本文开头所述的 “忠县挖尸案”舆论潮。

  如同在每一次公共事件舆论高潮中,政府往往首当其冲成为各方矛头,事件细节反倒被大众忽略一样,这一次,忠县政府和民政局以及黄金镇政府也再次卷入舆论漩涡。

  不过,本刊记者日前在忠县采访时发现,经过民政局在人民网就“挖尸事件”公开回复,使政府的行政程序得以通过网络获得澄清后,忠县官方现在对于媒体采访,表现出地方基层政府在负面新闻中少有的开明:几乎所有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行政部门,以及政府方面能够调动的事业单位,均允许查阅调取案件所涉的存档资料。

  忠县县委有关部门对本刊记者表示,县上在挖尸事件中抱定的态度是:“越公开,问题才越能说明白,老百姓才越不会误会。”

  显然,这个思路同样适用于挖尸刑案中的重庆司法部门––––一次公开、公正的司法鉴定,或许正是消除各方质疑的智慧选择。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刘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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