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者或将“蹲班房”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常红|北京报道
对自己的员工欠薪,将受到怎样的刑罚?答案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就会揭晓。
有媒体报道称,关于“强迫职工劳动”定罪标准的刑法第244条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修改,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入狱+罚款”的惩罚。
但此时,对于“欠薪应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在企业中有抵制的声音,在学界也有争论。
全总建议刑法增“恶意欠薪罪”
2003年,重庆普通农妇熊德明因温家宝总理帮其讨薪而成为名人,在中国揭开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讨薪行动。与此同时,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也开始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
但是“风潮”过后,旧账未清,新账又添。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欠薪之势愈演愈烈,出现了“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局面。欠薪现象再次出现反弹。
先是去年底,原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32岁的吉林女子王鸿丽及其丈夫郝刚,为了拿到在过去一年中她为公司接的3笔业务的提成(按约定可拿提成4.6万元),两番讨薪,遭到该公司总经理粟志宏的威胁与暴力侮辱。
随后,另一桩讨薪悲剧案例接踵而至。来自河北的28岁的打工者高志强,于1月9日下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庄的首钢公司料场内,与20多名临时工人向包工头讨要当日薪水未果后报警。包工头随后叫人持刀将高志强刺伤,导致高志强右肾被摘除。
王鸿丽“讨薪被辱案”,以及高志强“讨薪摘肾案”,再次凸显民工在遭遇欠薪时面临的困境。
为解决欠薪难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呼吁应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
欠薪行为违法成本过低
“现在很多企业老板欠薪很随意、很随便,而且有的影响很恶劣。”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记者表示,“就像偷了别人的钱,偷到一定数目之后,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目前,出现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如成为被告,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但是,《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关系明确,欠薪关系明确,职工就可以申请支付令,但是在实际中,很少有职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通过“支付令”这种手段来解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点罚款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于是,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就成为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由于拖欠者难以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制裁,拖欠者得利在客观上又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逆向的示范效应,使得相互拖欠行为越演越烈。而遏制这种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加重处罚。”该人士认为。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惩治欠薪行为都有着严明的法律规定。如在新加坡、美国等国,拖欠员工工资的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情节严重的还会入狱;在香港特区政府去年公布的《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中,规定雇主蓄意欠薪最高可罚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争议“恶意欠薪罪”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刑法》下半年将进行修正,对故意欠薪人员予以严厉的规定,“下半年将修改第244条刑法,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报道引述一位知情人士的说法称,“故意欠薪人员,将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甚至连股东也不能担任。”
毫无疑问,《刑法》如果增设恶意欠薪的罪名,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恶意欠薪的企业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看来,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条件似乎还不具备”,他认为,毕竟法律制定以后要考虑其可实施程度,“欠薪入罪”如果真正明确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颁布和实施,需要有配套的、系统的条件。
“首当其冲地,劳动法制整个体系应相对比较健全,而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制体系并不是不完善。其次,实施上的具体操作也很难,比如,如何确定‘恶意欠薪’的尺度?什么叫恶意?欠多少入罪?这些都不好界定。”常凯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
其实,不只是常凯教授有顾虑,在“恶意欠薪罪”这一称呼“问世”以来,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支持者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褚君浩认为,欠薪是民生问题,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目前中国欠薪现象比较严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也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
反对者之一、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则认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我国政府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须保证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监禁。而且我国已加入WTO并且是联合国成员国,所以一旦欠薪罪写入《刑法》,就等于违背了国际公约。
针对上述观点,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恶意欠薪“从主观上来说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欺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特征”,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从法律上看,《刑法》的威慑力也是最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 “恶意欠薪”要成为《刑法》里的罪名,还需有一个过程论证,要考虑非常周到、非常细致。“仅仅是欠薪,不一定入罪,必须要有主观的‘恶意’这个要件。一些企业的包工头经常把欠薪作为谋利的手段,这种‘恶意’就可以通过《刑法》来约束。”王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