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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270户农民土地被骗卖 上访数年无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01:40  大河网
河南邓州270户农民土地被骗卖上访数年无果
被霸占的33亩土地上已经先期开发的两栋楼

河南邓州270户农民土地被骗卖上访数年无果
邓州市对李建照处分文件第一页

河南邓州270户农民土地被骗卖上访数年无果
邓州市对李建照处分文件第二页

河南邓州270户农民土地被骗卖上访数年无果
邓州市对李建照处分文件第三页

  (记者白润岱 刘高桥)“我们的土地都被居委会支部书记李照建给霸占和骗卖了……我们向当地纪委等部门反映问题,毫无结果。无奈,我们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机关反映李建照的问题,结果上级机关又逐级批示给了下级机关处理,最后把邓州市纪委不解决的问题又转批到了邓州市纪委。三年了,问题依然是不能有个结果……”今年1月27日,记者接到河南邓州市陈湾居委会二组村民的求助后,赶赴邓州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呼声:土地被支书巧立名目骗走搞开发,270农民被迫“下岗”

  李照建自2001年起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他被众村民之所以向上级举报至今没停,都缘起于其骗地、卖地的不法行为。

  据了解,2004年6月,李照建以从河北引进一个“兴牧饲料厂”的招商引资的名义,把陈湾居委会二组位于邓州市第十五小学对面的25.6亩耕地私自做主“卖”了。

  “这片土地属于市区黄金开发板块,升值空间很大。”当时负责签订卖地协议的陈湾居委会二组原组长马胜亚称:“这个项目在签订时很蹊跷,李照建叫我过去签卖地协议时,协议已打印好了,且‘兴牧饲料厂’也已签了字,但却谁也没能见到所谓的‘兴牧饲料厂’的任何代表。如果我不签字,李照建就让我辞职……当时每亩地价格为2.9万元,共卖了74.24万元。”

  据悉,“兴牧饲料厂”项目至今也没有上马。

  被霸占的33亩土地上已经先期开发的两栋楼

  陈湾居委会二组农民马成六、陈朝恒等人说,李照建“兴牧饲料厂”那块地其实占地面积共有33亩多。他们告诉记者,2006年1月“李照建突然开始关心起住房困难户来,他让人上门收取户口簿,说是帮住房困难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最后市政府批准二组村民自征自用耕地8.3亩建房。但建房用地批下来后,却被李照建占为了己有。并将这8.3亩地与那25.6亩一起搞起了开发。”

  《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邓政土【2006】3号)是一份邓州市政府关于对东城陈湾居委会二组村民建房占用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显示:“经研究同意你组占用本组耕地0.5536公顷(折合8.304亩),作为你组村民建房用地。”批复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

  陈湾居委会二组原组长马胜亚说,向村民收取户口簿的情况他最清楚,报批这8.3亩土地时一共用了33户村民的户口簿。

  记者收到的一份由陈湾二组村民联合签名的举报材料显示:李照建的行为共导致“270户农民因失去土地而被迫下岗”;33亩地被李照建划成198座宅基地,然后以每处8万元的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其中有17处卖给了邓州市领导干部。此外,材料上还反映,2004年李照建将陈湾二组“老南邓公路南侧的18亩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占为己有,且卖地款去向不明”。

  维权:三年内群众不断上访帮“李照建结识了很多朋友”

  “上访三年,(举报)李照建的问题不但没有一点点结果,反而让李照建从一个一般的支书升到了一个功勋支书,和邓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我们对李照建经济、土地、党风廉政问题的举报,反而让李照建又结识了很多朋友,例如邓州市纪委常委雷保明、党风办公室主任陈林宗……”村民陈朝恒、陈荣礼、马成六、陈有成、陈荣豪、马成宽在一份名为《上访三年举步维艰》的举报材料中说:“看来我们不是在举报李照建的问题,而是给李照建在帮大忙,助大力,撑大伞,其结果是坑害了我们居委会3000多居民……”

  据悉,在邓州市相关部门拖而不决的情况下,从2006年起至今的3年多时间里,陈湾居委会二组的村民一直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李照建的问题,但是均被上级机关又批转回了邓州市纪委及相关部门办理。于是,致使此事至今也没能得到一个说法。

  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陈湾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李照建在被评为“功勋支书”、该党支部被评为“红旗支部”后,居委会账面上的外债也陡增为170多万元。此外,村民们还反映,陈湾居委会还有个“奔马商城”项目,该项目其实就是一个居民区,开发房屋206座,仅土地售款一项就高达1000多万,村民至今也不知这1000多万的去向。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说,李照建除了涉嫌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外,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居民小组的卖地款非法挪用从事上述经营行为,依法已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但如果能查实其已将卖地款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则涉嫌犯职务侵占罪。

  无奈:“纪委对李照建的处理结果早出来了,就是不公布”

  “我们都不知道该去哪反映情况了,跑来跑去,反映的材料最后又都落在了被反映人那里了。”说起3年多的艰辛上访路,陈湾居委会很多村民一脸茫然。他们说,2009年7月份到南阳市纪委举报李照建,是他们最近的一次上访时间。“邓州市纪委对李照建的处理结果早就出来了,就是一直不公布”,“听说李照建一直在跑关系摆平这事”。“还听说花洲办事处书记刘明全最近还要帮李照建荣升成副乡级干部呢”。

  1月28日,记者与邓州市纪委书记张强华取得了联系,张强华短信告诉记者:“我在出差,涉及土地问题,建议你到国土部门了解了解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涉及土地问题的由土地缉查调查处理。纪委负责党纪处理。”

  记者:“群众的举报材料不是早就被转批到你们手里了吗?那么按照党纪,李照建的问题该怎么处理?你们处理了吗?怎么处理的?时间这么久了还没有结果,是正在处理,还是已经处理了而没有公布结果?”

  张强华:“已处理。具体情况你可找雷保明常委联系。”

  “处理结果只有雷保明常委知道吗?”对于记者问话张强华没再回复。

  而2月4日,雷保明则告诉记者,问题还没有处理,他们准备把案件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处理,并称有关“奔马商城”那1000多万土地款的事情他没法回答记者。

  6月8日,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见到了邓州市纪委下发的“邓纪文【2009】204号”红头文件,该文件的标题是《关于给予李照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文件列举了群众举报的李照建的非法行为,并作出了给予李照建党内严重警告的的决定。有意思的是这份文件瑕疵不少,甚至连生效日期和发布日期都出现了可笑的矛盾——文件结尾显示:“本处分决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生效……”而文件的发布日期却是“中共邓州市纪委2009年11月23日”……“这种不敢向百姓公开的‘严重警告’恐怕是在酒桌上进行的吧?”村民陈荣豪说:“不敢公开发布的原因就是对李照建处理过轻怕引起百姓群体不满……既然认定了李照建的行为系犯法行为,为何不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权威专家:农民上访维权难凸显现行信访制度的弊端

  现行《信访条例》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此规定,邓州市的上级职能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妥,那么,导致邓州270名失地农民维权难的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于建嵘教授指出,邓州270名失地农民维权的遭遇是目前我国民众上访维权之艰难的缩影。它又一次说明,信访制度这种以非法律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存在的困境。

  于建嵘教授说,当民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诉讼费用过高、判决不公等原因,民众不得不选择上访、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然而,信访这种表面看来门槛不高的维权方式,有时并不能真正为利益冲突的各方提供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更为严重的是,某些部门和人员的行为不当,甚至将上访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给上访举报的民众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而对于邓州市的上级职能机构按《信访条例》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屡次将农民们的举报材料转批回邓州市纪委等部门处理,致使问题至今没能得以解决一事,于建嵘教授说,信访民众所依赖的上级权力,有时候并不一定能主持公正的主要原因,不仅仅与官员们的现实利益相关,更多的是目前地方各行政机关存在着普遍的政绩共同体。所以,从这一点上看,《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群众信访就有它的弊端。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而这种弊端也往往是导致官民矛盾产生或加深的导火索。

  附:律师法律意见书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我个人认为李照建的行为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及非法占用土地罪。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州市陈湾居委会二组的地款如果证实被李照建挪用从事上述三种行为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证实李照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地款占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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