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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严打:对象要区别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9日11:02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又见严打

  此次严打的部署机关,仅有公安部一家,而以往的历次严打,参与机关最少也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6月13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指出,公安部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

  严打对象,包括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以及“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靳高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此次严打对象,是沿袭了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里的重点打击对象,“既包括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社会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也包括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可谓对象明确、重点突出。”

  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严打步伐渐次清晰。天津市公安局随后就进行了部署,决定从6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夏季严打整治行动。两天后,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起来,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要实行“滚动排查、滚动挂牌、滚动整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6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要求把群众安全感最差、反映问题最多、违法犯罪最突出的地区,作为这次严打整治的重点地区。同一天,浙江省公安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省严打,要求努力做到群众最痛恨什么犯罪,就严厉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最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最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 

  严打又来!不过,本刊记者采访到的普通人,对此次严打并未有明显感觉。此次严打,似乎与以往人们印象中有“雷霆万钧”之势的严打有所不同。

  犯罪形势与前几次严打相似

  “事前,我不知道公安机关决定要严打。据我所知,严打前,有关部门没有征求过犯罪学会的意见。”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如此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对此次严打的第一感受。陈忠林的另一重身份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不过,鉴于近期以来明显恶化的犯罪形势,陈忠林对此次严打并不表示吃惊。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1到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除了刑事立案数居高不下,近期,刑事暴力案件频发—— 大兴杀人案、校园杀童案、永州枪击法官案⋯⋯一次次挑战人们对刑事犯罪的忍受度。“这与以往严打前的犯罪形势很相像。”陈忠林说。

  上世纪80年代的第一次严打,形势也是如此。1980年10月29日下午18时15分,北京火车站二楼南走廊突然发生爆炸,当场炸死一人,伤89人,抢救过程中,陆续又有9人死亡。1981年4月,北京发生“北海公园”事件,三位女学生在划船时遭到外逃劳教人员的尾随调戏,之后被当众劫持并被强奸。正因此,1981年5月,彭真代表党中央,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武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抓一批、判一批、杀一批”。

  面对暴力案件频发的现实,2010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宣布,年底前,全区92个流动人口数量超过户籍人口的“倒挂村”将实行“封闭管理”:“建围墙、安街门、设岗亭”,对村内所有人、车实行持证出入,同时,村里建立综合治理中心,按常住人口的2.5‰、流动人口的5‰配备巡防队和流动人口管理员两支队伍。此外,村内统一安装监控摄像头,镇、村两级建立监控平台。

  5月12日,针对校园血案一宗接一宗的事实,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紧急视频会议。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态,对乡村、街道、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的学校、幼儿园,私立私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班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严打严防,打得犯罪分子不敢对孩子下手,防得犯罪分子不能对孩子下手。”

  正是在处理高发犯罪这个层面上,长时间研究严打的犯罪学学者、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明亮看到了此次公安机关严打的现实意义:通过严打来遏制短期内的暴力犯罪激增,符合犯罪学规律。“在国外也是如此”。他说。

  淡出历史的严打为何重现

  不过,在靳高风看来,此次严打,似乎有点勉为其难。他将连续两年来的公安警力调度称为“连轴转”:先是奥运会,休整了一个月后又投入国庆安保,之后很快是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

  对于警力的不足,靳高风说,公安部门已经开始想办法,一是要加大警力,一是做警务改革—— 如何做到效率最大化,如何做到内部各部门相互协调,是正在研究的课题。

  相对于警力问题,人们更关心的是此次严打的性质。我国改革开放后,先后进行过“1983年至1987年”、“1996年至1997年”、“2001年至2002年”三次严打斗争。这几次严打在法律人看来,虽在短期内打击了犯罪,但是其“从重从快”带来的刑事诉讼程序性瑕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被剥夺,均与法治精神不相吻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如此评价前几次严打对法治的破坏:“一旦严打,从重从快,破坏最多的是两个:第一,参与不充分,把辩护权剥夺,把有关的程序压缩;第二,司法不中立,最快的审判是先有结论,再开庭审理。结论一旦产生,程序就走得快。因为它成为了形式,扯成了外壳,当然走得很快。”

  正是因此,在2004年时,中国刑事政策就发生了转向—— 由严打转为“宽严相济”。这一政策转向,最早是在200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次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一次会议上坦言,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用的特殊手段,但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开始制约公安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这也被普遍解读为北京在全国率先告别严打。

  随后,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因此,不少法律学者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在新闻上看到又要严打了,“很吃惊”,因为他们都认为“严打一词已经淡出了中国刑事政策历史”。

  汪明亮的理解有所不同。他注意到,此次严打的部署机关,仅有公安部一家,而以往的历次严打,参与机关最少也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因此,他更愿意把这次“全国性严打”称作是一次扩大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广义上说,公安部门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专项斗争。特殊的一类或几类案件,公安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打击力度,动用更多的警力资源,不强调对法律的突破,现在我们一般也称严打。”汪明亮说。

  类似的专项斗争,公安部门一直在组织。比如1998年,全国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1999年,全国“追逃”专项行动;2000年,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2002年,全国打击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2004年全国打击治理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2009年集中整治酒驾专项行动。

  很明显,此次缺乏其他部门参与的严打,已经无法与此前的三次严打相提并论。汪明亮认为,现在虽提严打,也依旧是“宽严相济”的体现。“这是我们新的刑事政策导向,强调‘宽’,‘严’往后边放了放,但是‘严’依旧是要考虑的。现在是公安一个部门来做,问题不大,只要法院、检察不加入进来,还是可以接受的。”

  严打对象要区别对待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严打关键要看严打的对象。他向本刊记者表示,黑恶势力犯罪、贪污腐败犯罪,正是国家如今最需要加大力度打击之所在。“我个人认为,如果严打对象是北京的天上人间,重庆的黑社会,是这样一些公安机关以前不敢动,现在要努力去碰一下的地方,我觉得这次严打就是应该表扬的。”

  在他看来,在少数地区,的确存在着非法势力控制、影响官员的情况,而正是这种现象,让老百姓愤怒不已。“一些极端案件里,受害的官员可能原本没有任何过错,网民却错误地在喊好,这是在释放对整个社会不公平的怨气。”

  同样,对于此次严打关注点聚焦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案件多发易发区域,陈忠林认为,要区分对待,“一种情况是这类地区可能存在被黑恶势力控制的情况,比如深圳的一些‘城中村’;另一种,是上访民众聚集区。要分别处理,如果是前者,当然应该严厉打击。但如果是后者,就应该采取正确疏导的方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学者指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发育的初级阶段,公众普遍表现出对经济利益的重视。那个时代严打的重点犯罪几乎都是逐利型的,比如抢劫、偷盗、强奸等等,而且多是个人犯罪。 

  而近期暴露的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犯罪形态,已非单纯的逐利。比如前不久数起犯罪分子丧心病狂杀伤无辜的幼儿与学童,以及持刀或持枪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杀戮等,这些犯罪者不是为了钱或性,而是一种赤裸裸地对整个社会或特定人群的报复。对于这样的犯罪,沿袭以往的严打思路,效果如何还需存疑。

  无论严打的对象是谁,汪明亮都期待公安部门能走出严打的迷信误区。“之前的严打,也没有治本,反倒是一定程度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现在再提严打,更是要慎重。”

  重刑重判是权宜之计

  汪明亮的提醒有数据为证。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曾做过统计,在1983年至1987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严打刚刚结束的1988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件。如出一辙的是,1997年新一次严打结束时,刑事犯罪数也有所下降,但1998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就激增至198万起,之后一年,又增至224万起。2001年时,全国刑事犯罪立案数甚至高达445万起,呈高位运转,但是这一时期的严打,并未让之后的犯罪数高位回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也曾就中国的“严打”与杀人率的变化进行过关联分析。分析结论指出,“从故意杀人罪的发生率来看,包括重用死刑在内的严打行动,虽然在短期内具有明显威慑效果,但这种威慑效果难以持久。重刑重判不过是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宜之计,但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办法。”

  本刊记者采访到的多位犯罪学教授均表示,犯罪率居高不下,系多重因素综合所致,单单依靠严打无法治本。治本还依赖综合治理。德国刑法与犯罪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的那个著名论断依然有效:“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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