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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拷问司法公正 专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6:46  法制与新闻
刑讯逼供拷问司法公正专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
法制与新闻2010007期封面

  ■ 本刊视点 ■

  从佘祥林、杜培武,到不久前的赵作海,一个不争甚至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众多冤假错案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行为:刑讯逼供。而此时,刑讯逼供已不仅仅是一个名词。从过分追求口供到不择手段审讯,再到监督机制缺失下的错案生成,刑讯逼供与刑事错案的微妙联系在拷问着司法公正和制度完善。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修改存在周期,相关证据规则也迟迟没有出台,长期以来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对于禁止刑讯逼供始终无法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专家称,如果规定能够真正地贯彻执行,排除刑事错案最关键的症结将得以解决。

  刑讯逼供之饬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一起典型刑讯逼供案件的非典型意义

  “夹挤全身、电击和抽打是最常用的办法。他们至今大约动用过60次至70次这种刑。每一次,我都因疼痛而窒息,死去活来。由于长期的遭受电刑,我的头颅左侧至今疼痛,每天需靠药物止痛。”这段被告人在法庭上关于刑讯逼供的控诉,记者至今记忆深刻。

  2004年10月26日,河北省旅游局前副局长、河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倪德奎从河北宾馆的办公室被有关方面带走,“贪污300万”的大案由此曝光。其间,原侦查机关因涉嫌刑讯逼供被上级检察机关撤换,接下来起诉到法院的数额由300万陡降为8万,倪德奎被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再后来,他被无罪释放。

  2007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本刊记者参加了旁听。检察机关指控倪德奎的犯罪事实有两起。

  1994年,在河北宾馆所属的康乐宫搞承包经营时,陈同庆为获得承包经营权,找倪德奎帮忙。获得承包权后,为了表示感谢,陈同庆于1995年11月初在倪德奎河北宾馆宿舍2号楼4单元401室家中,送给倪德奎5万元人民币。后倪德奎将这笔钱以其妻之名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

  检方指控倪德奎涉嫌的另一起犯罪事实为,1992年9月,倪德奎为河北宾馆认购80万股长岭股票。在以单位名义支付中介费后,从中抽取3万元据为己有。

  法庭上,多位证人出庭,证实倪德奎无罪,其中包括“行贿人”否认给钱。

  为了证实倪德奎贪污3万元公款,公诉人说,倪德奎在高碑店市看守所先后四次供述,承认在为河北宾馆购买长岭股票时“贪污”了3万元。关于倪德奎受贿5万元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倪德奎的亲笔供词。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倪德奎当庭表示,这些“犯罪事实”全是虚假的。他是在遭受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

  倪德奎后来在看守所中给有关部门的反映材料《关于我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中详细描述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其中有电击,灌芥末水,上木板刑,鞋底抽打等等。一个叫魏德怀的犯罪嫌疑人曾经和倪德奎在同一个监室生活了6个月。他回忆说,当时倪德奎经常连续被提审,每次都是两三天,回来时浑身是土,脸也发肿,脱衣服后可看到他的两肋及腋下都往外渗着血,两个膝盖上也是血迹斑斑。有几次,倪德奎回来后都失声痛哭。

  得知倪德奎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后,其家人于2006年1月6日愤而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G市人民检察院在倪德奎全案的审查起诉以及今后的公诉期间进行回避。倪德奎的家人在回避申请书中这样写道:“在办案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是,G市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却无视上述法治原则,违法乱纪,滥用职权,对倪德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他们想要的口供。”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最终同意了倪德奎家人的回避申请,其被转押至唐山审理。这起因纠正刑讯逼供而更换办案机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2007年4月庭审结束,当法官问及倪德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时,倪德奎说:“我恳切期望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若能如此,我对司法部门没有任何个人的赔偿要求,包括经济的和名誉的。我放弃对我刑讯逼供一事的控告和追究。”

  当时所有身在法庭的人都十分明白,倪德奎是为了尽早获得自由才做出的这一决定。后来,其一审还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再后来,经过一系列上诉申诉,2009年倪德奎终获无罪释放。

  无罪的结论,并非因刑讯逼供的证据被排除而产生,而是证明倪德奎无罪的证据非常充分。

  遭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类似倪德奎这样的遭遇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在案件侦查期间上级办案机关纠正刑讯逼供,倪德奎最终无罪释放,讨回公道,对他来说已是不幸中的万幸。

  刑警队长因刑讯逼供断送前程

  2009年的一天,南昌某医院医生于梅(化名)坐在本刊记者面前不停地擦着眼泪。他的丈夫夏向东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因“江西博雅事件警察打死人案”而面临受审。案发时,夏向东刚从南昌市东湖公安局副局长兼刑侦大队长一职上调任,其一直被当地媒体冠以“破案能手”。据于梅介绍,夏向东非常喜爱刑警职业,干起工作来没日没夜,参与破获了多起大案。

  但他可能是最“倒霉”的一个,因为当时他不在案发现场,更没有动手,是其他警察指出他在布置审讯疑犯工作时说过一句“以暴制暴”,被认为是暗示手下刑讯逼供。

  2008年5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陆续发生注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5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成立“5·30”专案组,南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

  据于梅透露,此案一直由省公安厅负责办理,但一直拿不下口供,于是决定换几个新面孔。

  8月7日上午,“5·30”专案组在江西省公安厅开会,决定将万建国从上高县看守所转押到南昌市新建县看守所,更换人员和地点对其进行审讯。

  当日15时30分许,南昌西湖刑侦大队会议室。夏向东和省厅专案组负责人召集市局刑侦支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邓鸿飞、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熊玉儿、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副中队长郭松林、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夏冬、九中队副中队长吴传龙等多次立功受奖的警官开会,布置安排审讯任务。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当晚22时许到次日1时许,夏冬、吴传龙、帅毅为了逼取万建国的口供,两次对万建国实施反身吊挂,其被双手反吊悬空,头上套个摩托车头盔呼吸不畅。夏冬、吴传龙、帅毅持电警棍电击万的手背、手臂。在凌晨4时许至6时许的审讯中,吴传龙、李辉和蔡步提对万建国反身吊挂一次。在几名警察的接力殴打下,万建国最终气绝身亡。

  2008年9月,上述多名警察因万建国案被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尽管于梅一再否认丈夫夏向东说过“以暴制暴”的话,但警察们说,夏向东要求对万以暴制暴,只差没有明说如何打万建国了,“如果不是刑侦支队长说这句话,也不可能出这样的事”。

  法院最后认定,夏向东授意他人刑讯逼供,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共犯。

  2009年8月,法院判邓鸿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郭松林和熊玉儿犯刑讯逼供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冤狱背后是刑讯逼供。那些参与刑讯逼供案的责任人最终都要受到正义的追究,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从法律的执行者走到了反面。

  其实,为刑讯逼供感觉悔恨的应该是所有的司法人员。

  离开口供无法办案的客观现状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问题的报道逐渐增多。从2005年起,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19岁中学生徐梗荣看守所致死案,以及新近披露的赵作海案,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专家探讨的课题。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败坏我国的司法形象。尤其是死刑案件涉及人的生命,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会带来极为负面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后果,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国家的政治形象。

  在全社会反思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时,司法机关固有的办案模式——依赖口供办案,则被多次提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认为,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他们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一旦不遂愿,就自然而然地动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达到目的。

  侦查人员权力过大,不受制约,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现实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对近年来错案统计分析归纳后发现:错案罪名相对集中于重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案等。

  而这些案件存在一些明显的共同点:“领导”重视甚至“限时破案”,审讯嫌疑人环境封闭,侦查活动缺少律师和检察机关监督……这些特征,为刑讯逼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甚至有检察官比喻,刑讯逼供就像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主任周欣教授也有这样的困惑,他在给来自公安机关的学员上课时,经常不遗余力地向他们“灌输”人性化司法与人权保障的理念,然而还是有很多人“听不进去”,这让周欣很是无奈。

  在现实的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有着“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刑讯逼供可以获得口供,能够破案并且破案将为办案人员带来一系列切身利益,刑讯逼供还能起到一定威慑犯罪的效果;有关部门为刑讯逼供支付的直接物质成本却很低,因动用刑讯逼供而不能破案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以及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却不大。

  周欣还听到了更加直白的原因:离开口供根本就无法办案。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教授何家弘说:“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看得太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这种“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孙谦看来,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达不到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时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刑讯逼供存在,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一些专家坦言,什么时候侦查机关提高了技术水平和侦办案件的能力,不再过分依赖口供,目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就会大为改观。

  证明刑讯逼供存在成为难点

  禁止刑讯逼供,在我国的法律和各种办案规则中从来都是明确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据”作为排除的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不仅如此,相对于过去法庭任意拒绝查证刑讯逼供问题的做法而言,该规定强调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其实,刑讯逼供这一顽症多年来一直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被告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北京市专门从事死刑辩护的孙中伟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的忧虑。

  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逼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下各种证据根本无法及时固定,因为遭受刑讯逼供者已无人身自由。而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基本成为无法做到的事情。

  孙中伟告诉记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其实,在实践中,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时,大多数时间根本就无法提供、也不可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因为:其一,刑讯逼供时的警察没有谁会主动在打你前还告诉你他的名字;其二,有的被告人被异地关押多天后在暗室里根本说不出被刑讯的时间和地点;其三,在采取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强光照射等多种变相刑讯逼供手段后,被告人根本无法提供刑讯逼供的方式和内容让法院采信。

  孙中伟说,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寄希望于作为当时讯问人员的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出庭作证,以证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难度很大。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告诉记者,赵作海案件,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有一份柘城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然而,该案恰恰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焦鹏说,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经常的事。而他认为,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缺少有力的物证和人证。

  有关人士坦言,公检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关押审讯嫌疑犯都是在相对封闭的地方展开的。如果不是留有外伤、疤痕、残疾,很难让第三方确证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了。

  焦鹏认为,如何解决取证“刑讯逼供”难,进一步完善认定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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