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律师称记者遭通缉案是一个恶劣的先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1:43  新民周刊

  这是一个恶劣的先河

  目前还没有一个记者因为职务行为被警方进行网络通缉的案件。这次,浙江遂昌县公安局可算开了一个先河。我担心这样的个案一再发生,会让媒体记者产生寒蝉效应。

  记者/贺莉丹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法制日报》做过记者,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过教鞭。两年之前轰动全国的辽宁西丰“警察抓记者”案中,周泽就担任了该案主角、《法人》记者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并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对记者的诽谤犯罪立案,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最终引咎辞职。

  《新民周刊》:《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而遭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网上通缉,你在什么时候听到这个消息的?听到“记者被通缉”事件发生,你的感觉是怎样的?

  周泽:我是7月27日深夜11点多在微博(http://t.sina.com.cn)上看到这个消息的。我当时的感觉是震惊:一个记者,其采访、报道本身是职务行为,报道有问题应该追究其报社的责任,怎么把记者给通缉了?这不是辽宁西丰警察抓事件重演吗?!

  《新民周刊》:对于遂昌县警方的这个所谓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你是怎么理解的?警方采取的“网上通缉”,通常具体针对哪些人?在你的印象中,以前有没有出现过记者因为职务行为而遭警方“网上通缉”的案件?

  周泽:“损害商业信誉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故意犯罪,只有行为人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实际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即使媒体报道的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报道者不是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也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于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媒体,因记者、编辑的过失而导致报道失实,导致他人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是有可能的,但故意损害商业信誉往往不可能,而要证明这种故意的存在,也十分困难。因此,即使媒体报道失实,通常也只能以其存在过失而课以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而无法认定侵害商业信誉的刑事责任。

  “网上通缉”是通缉的一种方式,是指通过特定的网络发布通缉令以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动员、部署抓捕。网络通缉的人,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逮捕”是指已经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就谈不上“应当”逮捕,因为公安机关“不应当”逮捕一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人,自然也不能将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进行通缉。

  据我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记者因为职务行为被警方进行网络通缉的案件。这次,浙江遂昌县公安局可算开了一个先河。

  《新民周刊》:你一直关注记者权益保护与舆论监督环境建设,你如何看待这次“记者被通缉”事件对于舆论监督所造成的伤害?

  周泽:这次事件的发生以及之前的辽宁西丰事件,与其说是对舆论监督的伤害,不如说是对舆论监督的促进。通过这样的事件,让基层地方政府部门受到了教育,这本身是对舆论监督环境的改善。同时,这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也是对从事舆论监督的媒体和记者的激励。

  《新民周刊》:你以前代理的关于对记者或媒体诉讼的案件,通常集中在哪些方面?你怎么看待目前我们的舆论监督存在的困境?在这个过程中,你会有一些你的担忧吗?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周泽:我所代理过媒体或记者的案件,包括媒体被起诉侵害名誉权的,记者受到刑事追诉的。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有财势集团和强权势力打压、报复从事舆论监督的媒体和记者的痕迹,有的则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这反映了目前舆论监督环境的困局。

  我担心这样的个案一再发生,会让媒体记者产生寒蝉效应。从我代理过的一些案件来看,在某些案件中,个别记者确实是小节有亏的,但我觉得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本。遗憾的是,对这些小节有亏的记者,我们很多人往往因为这些记者自身的不完美,而忽视他们作为记者所进行的报道本身的舆论监督意义,甚至沦为财势利益集团和强权势力打击报复这些记者的看客和帮凶。▲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