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就成为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正厅级)的曹刚,可谓青年得志,前途无量。但仅仅两年后,他就因贪污26万元、受贿34万余元落马。
2010年5月2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刚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
宁夏共青团原书记因贪落马
薛正俭/文
贪污培训返还款
从2004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该自治区团委100万元款项用于全区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从那时起,时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的曹刚的贪欲就伴随着这项公务行为逐渐膨胀起来。
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确定了每培训100人给2万元的培训经费标准,并委托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07年后相继更名为宁夏西部创业技能培训学院、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对宁夏青年就业创业进行培训。这项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原秘书长姚某(2010年5月4日,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吴忠市中级法院一审对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负责,曹刚是分管领导。
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每年给该校提供培训计划,就宁夏青年就业、创业等事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标准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均是先培训再拨付培训费。
2007年初,曹刚让该校负责人吕某某和姚某到办公室谈培训的事,他提出按培训经费的40%返还给自治区团委。当吕某某问及如何返还这笔经费时,姚某提出要现金。
2007年至2009年,自治区团委分7次拨付该校培训费用150万元,吕某某依约定分7次交付姚某现金48万元。其中,曹刚分得26万元,姚某分得22万元。
行贿钱物照单全收
由于曹刚手中握有项目决定权和资金审批权,因此引起一些公司格外“重视”。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曹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物品等共计34万余元。
2005年8月,自治区团委在实施青年开放书架项目中,为当年新建的36个青年中心捐赠价值36万元的书籍。这批书籍系从宁夏某公司采购的,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以“回扣”的名义送给曹刚1万元现金。从2005年至2008年,吕某某为感谢曹刚给其所在学院、书屋联系了相关业务,并期望与其继续有业务往来,6次共向曹刚行贿9万元、5500元购物卡。
曹刚很会“利用”与他打交道的公司老板。2006年至2009年,自治区团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和协议方式,从宁夏某公司为青年中心项目和希望工程项目采购电脑,该公司经理李某为了尽早收到货款,并加强与自治区团委的采购业务联系,便多次向曹刚行贿。几年间共送给曹刚购物卡4万元和价值3万余元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物品。
曹刚在担任自治区团委书记期间,还担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这一职务给他带来了许多“好处”,为企业授予荣誉即是其中之一。在自治区团委给有关单位、个人授予政治荣誉的过程中,曹刚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现金4万余元和价值2400元的财物。
2007年春节,宁夏某院院长赵某某为感谢曹刚在评选“宁夏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活动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曹刚现金1万元。2007年至2009年,曾获“宁夏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宁夏五四青年奖章”和“宁夏十大杰出青年”称号的宁夏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三次以拜年、联络感情为由,送给曹刚1.8万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自治区团委委托银川市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青年创业贷款业务,在审批青年创业无息贷款中,曹刚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钱物1万多元。2005年,盐池县某加工行负责人刘某某在申请创业无息贷款时找到曹刚帮忙。贷款获得批准通过后,刘某某通过他人送给曹刚5000元现金。2006年、2007年,曹刚又先后为多人审批办理无息贷款30余万元,均接受了这些人所送的感谢款物。
2007年秋,中卫某公司经理杨某为了从自治区团委争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项目,送给曹刚现金1万元,后自治区团委将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的2007年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的名额给了杨某。
曹刚收受钱物,连本系统的人也不放过。2008年、2009年春节前,某市一团委书记为能在工作中得到曹刚的支持,两次到曹刚办公室送给曹刚现金3000元。2007年、2008年春节前,某区一团委书记为了争取自治区团委青年中心项目,两次到曹刚办公室送给其现金6000元,后争取到这个项目。
作为下属,姚某更是摸透了曹刚的心思。2008年11月,曹刚与姚某到北京出差,姚某为曹刚购买了两套衣服,后在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报销。2006年至2008年,姚某先后送给曹刚手机两部,为其购买衣服、休闲服,与曹刚携家人在北京、河北承德等地旅游买单,均开具发票在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报销。2006年至2008年,曹刚让姚某给其交手机话费1万余元。
年轻厅官为何蜕变
与许多贪官一样,曹刚身居要位初期,也时常谈及反腐败的问题。
2008年3月26日,当选为自治区团委书记的曹刚在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一次全委上讲话时表示,作为“一班之长”,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用真诚聚人,用品行服人,用作风带人,才能成为团结共事的“磁铁”。如何对待名利地位、如何获取名利地位,这对团干部是一个重大考验。
2009年1月16日,曹刚在自治区团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道:“团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青年人中的佼佼者,要懂得‘高处不胜寒’的道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市场经济下形形色色的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切不可贪一时之利,毁一世之功。”
然而,曹刚这些掷地有声的话,却将自己排除在外。
曹刚步入仕途一帆风顺。2003年3月,他当选为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2005年任区团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2006年12月任宁夏自治区团委代书记、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党组书记。他一度成为“70后”公务人员谈论的热点人物,在宁夏党政系统可谓“人气”指数颇高,可他为何会在短短几年时间发生蜕变,步入犯罪深渊呢?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一些检察官,他们归纳了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制度缺失、管理多有漏洞。据调查,曹刚事发前几年,自治区团委虽然制定和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但基本上是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力度不够。同时,团委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十分松散。自治区团委6个协会的财务账户中,有5个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另外,自治区团委小到干部的病事假、车辆的日常管理、部门的打字印刷、机关的办文办会,大到专项资金的使用、重大项目的选择、重要物资的采购等普遍缺乏监督。曹刚倡导的所谓“以人为本”,给团委机关和各部门更大的自由度,在利益分配、财务开支方面,每个部的部长都有很大的权力,每个部门都有独立的账户、独立的资金来源渠道、都有固定的消费场所,这就给不法之人提供了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比如,曹刚的很多私人花费用公款报销,姚某作为工农青年部部长,既是采购人又是审批人,他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采购办公用品之机,采用多开、虚开发票等形式,先后数十次贪污公款20余万元。
其次,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曹刚在担任自治区团委主要领导期间,自恃对团委工作业务熟,对基层情况了解多,几乎分管了团委所有项目资源,加上仕途顺利,养成了独断专行的个性,形成了工作上“一言堂”、财务上“一枝笔”、监督上“一张纸”。在自治区团委曾经有一个惯例,各种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因此,基层单位要想获得相应的钱物支持,供应商要想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都必须想办法向曹刚“进贡”,以获支持。另外,自治区团委班子成员年轻阅历浅,平时过分强调和谐团结的氛围,对“一把手”曹刚习惯于顺从,这也助长了曹刚独断专行的作风。再加上机关干部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不参与、不了解、信息不对称,无法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过于集中的权力,在为曹刚等人获取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把他们推向了深渊。
另外,没有基层工作经验和艰苦经历磨炼。曹刚成长道路一帆风顺,在不到10年时间里,从一名副科级干部成长为一名正厅级干部,走了许多人一辈子都无法完成的政治路程,是标准的“三门”干部(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进机关门),经历比较单一,缺少在基层和艰苦环境中的工作实践和锻炼。
最后,平时不注意个人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中。曹刚由于大权在握,很多基层团干部、青年企业家、创业青年、供应商和亲朋好友为获得更多利益,想方设法靠近他,采用拉拢诱惑的手段,从开始送简单的生活用品、购物卡,到送现金和贵重物品;从平时感情联络,到现实利益获得,再到长远的政治投资。面对金钱诱惑,曹刚从被动接受、来者不拒,最后发展到胆大妄为贪污公款、肆无忌惮主动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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