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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官司再生变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11:16  新民周刊

  五粮液官司再生变故

  陈有西律师表示,鉴于宜宾中院不是受诉法院,高院收到诉状后近两个月不受理又不作答复,移交中院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告知,尹家已经决定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

  记者/陈 冰

  出人意料,五粮液酒窖官司再生枝节。

  自6月20日尹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之后,7月9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原告尹孝功。

  法官表示,高院接到起诉书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同时也同宜宾法院和有关方面进行了了解。但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同时,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在与家族协商后,尹孝功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054亿元,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标的最大的案件,按目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诉讼收费标准,尹家为此预交的诉讼费将在50万元以上。

  在等待了将近一个月之后,8月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来拿《行政裁定书》。

  在四川省高院起诉,迟迟没有关于两案是否立案的通知,现在却由宜宾市中级法院下发了《行政裁定书》,尹孝功一头雾水,莫名其妙。

  “莫谈产权”

  这份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行政裁定书》写道:

  这是“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8月3日下午4时,尹孝功等家族代表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他们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8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5人。在区政府二号楼底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在这次“沟通会”上,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先讲话,他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

  接着,翠屏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提出:“第一,区政府2010年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第二,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如此裁定,如此处理,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意料。

  尹孝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先不说自己是向高院起诉而由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单就周家宾副主任所说的“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这事儿就非常荒唐!堂堂政府行政部门,难道受一个企业主导?

  此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指出,行政诉状和民事诉状从6月20日就已寄出,四川省高院除了召见原告和代理律师外,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早已超出七天法定的立案审限。不知道四川高院有什么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尹孝功,现在突然由中院做出裁定,有权吗?这是明显侵犯当事人诉权的。

  而且,尹家行政起诉针对的是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于今年5月12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宜宾中院却就此认为《决定》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宜宾中院将政府现在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为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依政策治国时代的行政行为。理解事实概念和理解法律概念均属错误;袒护违法行政的意图还没有审判就已经显示。

  另外,酒窖之争何以变成房产诉讼?16口明代酒窖的性质、是否纳入私房经租范围,这些问题本身就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而如今,法院未经开庭原被告双方辩论,直接将酒窖定义为房产,纳入房产纠纷,借此引用司法解释将本案拒之门外。

  尹孝功百思不得其解,如果不谈酒窖的产权,如果酒窖不是尹家的,政府又何必大动干戈谈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又如何谈下去呢?

  说理,必须找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锲而不舍的尹孝功决定继续将官司打下去。

  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8月9日,尹孝功就宜宾中院的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尹家在上诉书中指出,宜宾市中级法院以历史房产问题应由政府处理为由,对行政案不予受理。将讼争的事由的决定权,交由被告方去决定,完全丧失了一个国家司法审查主持公正的功能和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四川省高院下交管辖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在收到原告诉状七天内做出决定,四川省高院已经直接违反。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高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

  案件一审由合议庭做出不受理裁定,从来没有向原告告知组庭名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程序违法;原告尹孝功选择高院起诉就是因为早料到在宜宾不可能不受行政干扰,一审裁定送达的当天,宜宾市翠屏区纪委、监察、信访就找原告中的5人谈话,公务员对原告施加压力,当地行政插手干预公开进行,明显不适合由当地法院审理。因此,四川省高院的移交管辖既违法法定程序,又违反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宗旨,此移交行为不当且无效,宜宾中院的裁定系无权行为,不能成立。

  为此依法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请严格执法,撤销中院裁定,由贵院直接受理本案。”

  8月12日,就民事案受理问题,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约见尹孝功,要求尹家提供诉讼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但是否受理意见依然不明朗。

  陈有西律师表示,鉴于宜宾中院不是受诉法院,高院收到诉状后近两个月不受理又不作答复,移交中院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告知,尹家已经决定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

  8月14日,尹家将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尹家在行政起诉状中指出,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内,长达45天,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也不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指定管辖行为,没有做出书面裁定,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和告知,严重侵犯原告诉权,直接违法;当事人并没有向宜宾中院起诉,该院系无权管辖、无因管辖、违法管辖;本案属符合高级法院一审的四川省内乃至全国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宜宾中院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向原告告知,没有保障申请回避权;直接违反法定程序。其《裁定》行为无效。

  现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特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请依法受理或者指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在《民事起诉书》中,尹家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该院本应遵守法定期限,在七天内作出受理还是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原告。但是直到7月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和原告诉讼代表人尹孝功,对受理问题进行商讨,释明高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要到1亿以上,1亿以下应当由中院一审。

  原告经过商量,决定将本案标的明代600年的16口酒窖估值为1亿起诉,包括目前半年被五粮液公司侵占期间的使用费540万元,总标的达10540万元,达到了管辖级别要求。7月9日,原告向四川高院送达了修正后的民事诉状,法院收讫。但7天过去,四川高院仍然没有立案。原告催请法院依法尽快立案。7月25日,原告律师再次向四川高院寄出《再致四川高院立案庭函》但四川高院仍然既不受理,也不答复。现已经25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现被告对完全符合高级法院受理条件的民事案不依法受理,可以视作不受理。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现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直接起诉。且本案标的1亿多,又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或者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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