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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司法权的公信力面临着利益的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6日13:53  中国新闻周刊

  不一样的“真相”

  导致这场风波的矿权纠纷发生于1999年。横山县山东煤矿(集体性质)原负责人樊占飞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李钊把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樊占飞”变更为“李钊等人”。

  2002年,樊占飞把批准这一变更的陕西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此后在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均获胜诉。2005年形势逆转,榆林中院重审该案,国土厅败诉。2007年,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国土厅的申诉请求。

  今年3月1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召开协调会的背景是因为樊占飞不断上访。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甚至给省政法委打报告,希望其出面解决。最终在省高层领导的过问下,仍由国土资源厅自己解决,因此有了后来的“协调会”。

  这次协调会后来被新华社等媒体批评为行政干预司法,是搞“庭外审判“的样本。但接近陕西省决策层的人士认为,媒体报道断章取义,未能完全反映协调会原貌。

  事件一方当事人樊占飞与其代理律师王西周称,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王西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我们一直等,人家在上面开会。”

  在王西周看来,这个时间足够做很多事情,“七八个小时的会,可以协调众人的意见。所以我们上去坐下以后,人家就做一个宣布。”

  当日下午,省国土厅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第一,山东煤矿矿权与樊占飞、北窑湾煤矿、樊河村村民以及樊河村村集体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山东煤矿拿出八百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第三,如果不服从这个结果,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求得法律救济。

  事件被披露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顿成众矢之的,被指责为“行政干涉司法”,而另一方面,由于省高院法官的参会,也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公信力“打折”

  “榆林中院并没有将矿井具体判给谁,如果判给樊占飞,他没有营业执照,进不了矿。法院只是撤销了原来的行政许可,但同时认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国土资源厅职责所系。”王周户回忆此判决书认为榆林中院的判决颇为高明。

  但王周户同时认为,榆林中院的判决给了当事人一个期待,使当事人有了一种非此即彼(不是李钊的就必然是樊占飞的)的想法。

  出席“协调会”的陕西省高院行政庭庭长秦安祥以及主办法官葛迪也备受关注。有当事人认为,省高院派人到国土资源厅解释自己“到底判的啥”,大失颜面,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王西周认为既然法院撤销了国土资源厅给李钊的采矿许可证,就应该属于樊占飞。在协调会上,王西周和葛迪甚至发生了争执,但葛迪并没有过多辩解。

  西安一位长期从事矿产纠纷案件代理的律师则表示,“在利益面前,司法遭受到更严重的侵蚀。”

  但法院内部人士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行政机关草率行事,最后却要法院来收拾局面并遭受公众指责。言下之意颇为委屈。

  甚为微妙的是,此次事件的主要当事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始至终没有回应。对于公众“司法独立的讨论不应仅仅止步于能否执行的问题,而更应延伸到司法如何独立于权力和金钱之外”的发问亦无表态。

  《中国新闻周刊》从权威渠道获知,媒体报道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涉司法判决之后,最高法院相关主管领导异常重视,并直接给陕西高院行政庭庭长秦安祥打电话过问此事。

  陕西高院在短时间内就此事向最高法院提交报告,就横山基层法院与榆林中院以及省高院的诸次判决理由进行了说明。其核心内容则是,法院依照法律仅有权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司法判决并不能代替行政许可本身。

  尽管陕西省政府部门口风甚紧,但接受采访的人士大多认为,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其公信力都面临着利益的考验。前述长期代理矿权纠纷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陕北流行的一句话是,你用塑料袋提钱(打官司),我用麻袋提钱(打官司),看谁打得过谁?

  接受采访的陕西省高院某法官也坦承,在这种氛围下,就算法官再排除干扰,也无济于事,“一打官司就想着找关系,整个社会氛围如此,我们秉公办案又能怎样?又有谁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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