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管理漏洞成为国内民企职务犯罪高发诱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07:17  法治周末

  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人情”、“护短”、“遮丑”、“内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但近年来,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是滋生企业底层职员职务犯罪的“温床”;制度缺失、监督乏力,是公司企业中层职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机制不全、权力失控,是诱发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通讯员 杨崇华 本报实习生 胡月

  13起挪用资金犯罪案,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这是过去3年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

  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挪用资金犯罪数额巨大,已经“严重影响了高科技企业的正常运行”。长期以来,人们都将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已经形成职务犯罪的“黑洞”。

  民营企业频现“蛀虫”

  “我爱人经常向我要钱,我不给她钱她就收拾东西回娘家住,不理我。为了我爱人不和我离婚,我开始侵占公司货物。”孟杨(化名),国内某知名高科技企业业务员,因侵占公司货物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

  孟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所在的公司规定,向客户销售产品后,将按照一定比例给客户返利。所谓返利,其实是公司的一种促销活动,就是客户从公司购买货物并付清货款后,公司按照一定价格体系计算,从客户支付货款中提取并赠予客户一定金额的款项记账,随着客户在公司购物越来越多,这些款项记账会逐步累加。

  “公司规定客户可以用这些返利在我公司购买等值的商品,返利款可以认为是货款。几年前,我假借客户利用返利款购买货物的名义向公司申请出货。几年间,我先后多次利用4家客户的名义从公司申请并提取了大量货物,我私自将这些货物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并把这些钱都拿走了。”孟杨说。

  与孟杨相比,丁铭(化名)的手法中“技术含量”似乎要高一些。

  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曾担任某高科技企业董事长的丁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下属私自将其他公司以承兑汇票背书转付形式还给自己公司的拆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为自己和下属分别购买了5套房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民营企业中,被曝光的“蛀虫”越来越多。

  在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福建省晋江地区,当地检察院出具的调研报告显示,在1999年到2004年的6年里,晋江检察机关受理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有38件56人,挪用资金案件10件11人,但从2005年到2008年的4年间,这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已分别上升到100件118人、22件22人,案件数量分别增长了163%和120%。而在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3月28日期间,晋江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44件52人、挪用资金案件4件4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尽管现实中的统计数字已经较为惊人,但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某地,当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实中的发案案件远远超过实际统计数目。“涉案人员和金额触目惊心,尽管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出于‘人情’、‘护短’、‘遮丑’、‘内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近年来涉案人员和金额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管理漏洞成犯罪诱因

  据了解,2007年至2010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高科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97件,其中职务侵占罪占案件总数的82.4%,为主要的犯罪类型。“职务侵占犯罪的常见形式为高科技企业销售业务员侵占货物或者货款。高科技企业产品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单位价值比较高,诸如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因此极易成为侵占的对象。”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包括:“年均案件数在高位徘徊,职务侵占犯罪突出;计算机技术、电子产品、网络服务等高端产业职务犯罪高发;案发单位多为中小型企业,但职务犯罪现象在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品牌企业中较为突出;职务侵占犯罪的主题多为高科技企业销售业务员,侵占对象为货物或者货款;挪用资金犯罪数额巨大,犯罪主体多为高级财务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高科技项目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突出。”

  办案检察官认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现象突出,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

  一名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是滋生企业底层职员职务犯罪的‘温床’;制度缺失、监督乏力,是公司企业中层职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机制不全、权力失控,是诱发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忽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职责权限不明,岗位间缺少制衡。许多企业让固定的销售业务员全权负责几家客户公司的业务往来,从申请提货到向客户发货,均由一个销售业务员单独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工作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销售业务员‘大权独揽’,缺少必要的监督”。

  “另外,有些企业不要求销售业务员将每笔销售收入及时上交,而是容许其将若干次收取的货款汇总上交。这些做法不符合财务上基本的内部控制原则,销售业务员很容易利用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货物或者货款。”这名负责人说。

  预防应延伸至民营企业

  对于民营企业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现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应该构筑制度“防火墙”。

  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兴民营企业不能只重视技术研发而忽略对企业的管理。应在打造优质产品和知名品牌的同时,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避免职务犯罪给企业造成损失。

  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民营企业要改变落后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规范和管理企业行为,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对经济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防范职务犯罪发生。

  “作为企业经营运作的核心部门———财务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创建和完善,对企业整体的运作和规范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所以首先应当创建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在此基础上再随企业的发展对核心制度和其他各类具体制度逐步给予完善。只有建立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才能有效地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把损失降低到最小。”李亚说。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检察机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应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地位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域的拓展。民营经济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法’就不能达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基于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也有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既然可以在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什么不能在非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民企 职务犯罪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