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告诉本刊记者,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因性质最为恶劣的走私毒品或枪支弹药等行为已被单列,实践中以走私普通货物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又例如盗窃罪,1997年刑法对盗窃的死刑情节做出了严格限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二者既遂的“技术”要求颇高,现实中得逞者寥寥。游伟估计,13个死刑罪名的实际运用不到死刑总判决量的5%,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或许有限。
即便如此,取消这13个已基本被“架空”的死刑罪名,民意仍然有所反弹。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即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一些异议,希望对一些罪名“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不过,支持削减死刑的意见也不少。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这次废除13个罪的死刑,“步子还迈得小了一点”,“有的犯罪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削减死刑,比如像组织卖淫这种非暴力犯罪”。周光权说,现在68个死刑罪名中,“有将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适用,这次修改的步伐还可以大一些。”
而据本刊记者了解,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数年前组织完成的有关死刑改革的报告中,曾对14项死刑罪名的废止做出了论证,其中的11个被纳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废止死刑的范围。
不过,这些报告的意见除了提交官方,以及在学界有所影响,并未在大众中广泛传播。一些所谓的“民意”,往往是建立在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在游伟看来,只要拿出这些罪名近年来的死刑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犯罪率的数据,自然可说服反对者。
储槐植介绍,在选择此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上,有一定的标准:其一是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动用死刑的行为;其二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罪名;其三是非暴力犯罪。而与国家安全及军事管理有关的一些罪名,即使多年来没有适用,也未纳入讨论范围。
而事实上,满足此类条件的罪名,并不止于这13种。在此次修法研讨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几个罪名,也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
如集资诈骗,参与讨论的学者一致认为,此罪虽然参与的人数较多,但被害者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抱有投机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则刑罚不平衡。但实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一些集资诈骗案社会危害影响巨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牵涉其中。“要取消,肯定是要各界认识达成一致。”参与修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向本刊记者介绍。
削减死刑下一步
尽管诸多学者都提出,此次对死刑的削减还有较大的空间,但无一例外均强调,中国削减死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须循序渐进,“要与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匹配”。
赵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国废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设想: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经过一二十年发展,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2050年建国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中国是否要彻底废除死刑,学界仍然有着不同的意见。有赞成立即废止者,亦有主张有限保留者。但对死刑的减少和限制,已有基本共识。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一直都是减少死刑的讨论焦点。生命权利至高无上,经济利益却可以度量。在生命权至上的普世价值下,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
学者们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存有大量漏洞的情况下,试图以死刑震慑经济犯罪,往往只是缘木求鱼。无论是从抑制犯罪或满足受害者的报应情感来看,对经济性犯罪处以极刑,均与刑罚的目的不相匹配。
但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普通民众中仍颇有基础,社会上还弥漫着对死刑迷恋和盲从的思潮。2003年,新浪网曾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在2003年对该校法学、非法学的1873名本科进行了一次死刑观的调查,结果表明,在非法学本科生只有18%、在法学类本科生中也只有25.5%的被调查者赞同废除死刑。
以贪污受贿等罪名为例,这一类职务犯罪为公众深恶痛绝,政府亦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刑施以威慑。游伟认为,对于这一类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并不一定要立即取消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其量刑情节。如1997年新刑法起草之时,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则为死刑情节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为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好铺垫。
在不少学者看来,真正要减少、限制死刑,除了在立法上的削减,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慎刑。
即使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中国的行政、司法机关在“严打”“打黑”等运动中,对死刑的适用多有反复。在证据的采用、情节的认定等方面,仍缺少严格的程序限制。
如在吴英案中,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即称,司法机关在评估资产的时候,对已经增值的房产以原购置价格评估,对损耗折旧的汽车则按照现值评估;而公安机关强行拍卖查封的财产,把十辆车并成一组,捆绑式拍卖汽车,排除众多竞买者。由此人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偿的金额,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死刑,效果更加明显。”储槐植表示,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死刑的司法适用上必然还会有相应的动作。比如真正落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能达到限缩死刑的作用。
本刊记者王和岩、贺信、罗洁琪对此文亦有贡献
传奇刑法学者见证:中国死刑变迁
经历传奇的刑法学者邱兴隆,从2000年即公开提出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堂吉诃德”如今终于看到了中国削减死刑的第一步
□ 本刊记者 贺信 文
财产和生命究竟哪一个重要?事实上,盗窃罪最初进入当代中国刑法的时候,并没有配备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盗窃罪最高刑即为无期徒刑。
然而在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
五年后,24岁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邱兴隆准备挑战数量剧增并且还在持续增加的死刑立法。作为他的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醒他,当地以死刑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不合时宜。
那时,始于1983年的“严打”还看不到结束的迹象。以死刑为代表的重刑化倾向,既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是不容置疑的理论禁区,学界对此保持沉默亦是无奈之举。
时隔28年,中国立法机关着手削减死刑罪名。8月23日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计划废止包括盗窃罪在内的死刑罪名13个。尽管这一变化,和邱兴隆倡导的废止死刑目标还有漫长的距离,但他仍然欣慰地表示:瞄准天上的星星,总比瞄准地上的树梢打得高。
经历传奇的邱兴隆从2000年37岁时,即公开提出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多年来,他辗转于国内多所大学任教,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很多人说他像堂吉诃德,如今47岁的他,刚刚由厦门大学“转会”湖南大学,终于看到中国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当代死刑滥觞
五花大绑、公开宣判、游街示众,1949年以后很长时间,这是枪响之前的必经程序。邱兴隆对此并不陌生,他小时候就目睹过枪决人犯。那时候刑场允许群众围观,满地的鲜血让他想起“农村人杀猪的景象”。
1983年开始,这些戏码频繁上演。1983年8月,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当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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