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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刑法修正案废除13项死刑罪名背后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00:31  法治周末

  ■嘉宾介绍

  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田文昌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钱列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张青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此次被建议取消的13项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温泉

  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

  8月23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对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这发出了一个信号,刑事立法并不是只有重刑主义一个进路,并不是只有一种做“加法”的思路。

  第一次死刑罪名做“减法”

  “这是中国自19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原则不变、略有调整以来,事隔13年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开始减少死刑罪名,也是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参加此次刑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废除13项死刑罪名是此次修改中的最大亮点。

  1997年刑法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可判死刑的罪名,而此次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详情见附图)中,9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个条文设置的死罪;1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条文设置的死罪;3项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条文设置的死罪。

  “刑法学界最近10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周光权说。

  周光权同时表示,这次废除的13个罪名,主要针对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大多数是发案率低的犯罪,废除后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不会产生负面效果。

  “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项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时表示,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的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以前我们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罚总量加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似乎更为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所以最近30年的立法,一直有个特别大的压力就是死刑的增加问题,这也和我们的重刑主义思想有关系。”周光权说。

  刑法基本理念的调整

  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也认为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田文昌曾经对刑罚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并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过《刑罚目的论》,是早期该领域比较重要的著作。

  田文昌认为,死刑的震慑力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很多国家没有死刑,还有很多国家只有一级谋杀罪才判死刑,几十年也判不了几个死刑,社会秩序也很好。相反,死刑多的国家,治安不一定好”。

  “减少死刑”也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的一贯主张。他认为,刑八草案中死刑罪名的减少幅度还不够大,“比如像‘组织诈骗’、‘组织妇女卖淫’等罪名也不应该规定死刑”。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也持同样观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拟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整体来看,所迈的步子还较小,其他一些如运输、贩卖毒品罪等也应废除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并未触及。因此这一修订更多具有形式的意义,对实际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作用不大。”

  田文昌较为认同目前的修改方法,他认为,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这里面还有一个社会容忍度的问题。“死刑能起到一种社会心理平衡的作用。中国的老百姓现在还达不到对重大杀人犯不判死刑能容忍的程度。”

  田文昌说:“死刑太多或太少,都容易引发矛盾,所以这个尺度很重要。”他认为,应该保留死刑的是一些暴力和恶性犯罪,即危害生命、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除此之外,更多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都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沈海平也承认,控制和减少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步、稳妥实施,因为它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度,否则容易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较大的冲击。社会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接受一部很少甚至没有死刑的刑法。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出于司法慎重和对生命的尊重,当今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以不同形式停止执行死刑,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

  国际社会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刑罚。“这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陈泽宪表示。

  沈海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刑八草案是立法机关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同时是接轨世界刑法发展规律和潮流,对我国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所作的一次重大调整。

  “现行刑法死刑罪名太多,且大多针对非暴力犯罪而设,是其最受法学界和社会舆论诟病之处,与世界不断废除死刑的潮流严重不协调。”沈海平说,“通过减少死刑和加大生刑双管齐下,符合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推动刑事法治建设的完善。”

  13个罪名何时“入”的死刑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1979年刑法典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基本是空白。

  1982年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后,陆续规定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1997年修订刑法时,基本上保留了上述犯罪的死刑,但对个别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作了一些限制。

  1982年

  ◎传授犯罪方法罪“入”罪

  该罪名在1982年入罪。当时一些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但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还没有一例适用该罪名判处死刑的判决。

  ◎盗窃罪“入”死刑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有关条款作补充和修改。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罪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7年纳入刑法。

  1988年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入”死刑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对1979年刑法以及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了补充。

  其中,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后纳入1997年刑法。

  1991年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入”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土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后纳入1997年刑法。

  1995年

  ◎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入”死刑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列举出6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其中,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后纳入1997年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死刑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为本罪,但量刑有变化。

  1997年

  ◎金融凭证诈骗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入”死刑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决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将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此时尚未形成独立的金融凭证诈骗罪。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1997年刑法同时规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处罚。

  刑八草案审议期间,无论是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网友,都在热议。《法治周末》特就争议最多的话题邀请刑法研究专家、著名刑辩律师,分析刑法修订该如何契合民意

  最具争议三话题

  法治周末记者 莫静清 温泉

  话题一“醉驾、飙车入罪”

  草案规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网友争议:有网友认为,飙车、醉驾入罪的限定条件过多、具体处罚又偏轻;另有网友认为,醉酒是个人权利,适当规制即可,不应入罪。

  委员意见:有委员认为,醉驾入刑要慎重研究。但更多委员认为,此举适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唯存争议的是,入罪门槛过高、量刑处罚过轻。

  ■专家观点

  屈学武:我个人倾向于赞同醉驾、飙车入罪。作为风险刑法,威慑作用的意义更大。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某种意义上已进入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醉酒驾车,如果等到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结果后才处置,可能为之过晚。此时刑法需要前置化。

  醉酒可以是权利,但醉酒驾车就不能称之为权利。事实上,我们国家的醉酒标准已经很高,是瑞典的10倍,美国的8倍。在这种前提下,考虑公共安全十分必要。

  对于有些网友“上松下严”的提法,我认为有失偏颇。醉驾、飙车入罪,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广大公众安全,也是保护驾驶者本人的安全。这里“严”的对象是针对一般公众。

  刘志伟:我认为因吸食麻醉药物驾车等行为,也应一并考虑是否入罪。以上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从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上看,将其拟处的最重刑罚设定为拘役显得过轻,将刑罚提高到一年有期徒刑比较适当。

  至于“情节恶劣”的成罪条件,我觉得有必要。因为,我国刑法在定罪问题上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原则,虽属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若其危害性不够严重的话,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客观上,危险驾车的情况有一定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的醉驾等危险驾车行为都需要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之见

  田文昌:醉驾、飙车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一定非要定罪,因为如果都定罪的话,打击面可能会很大,也会带来巨大的执法成本,效果不一定好。

  钱列阳:现在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就像“一个胖人穿了一件很瘦的衣服”,我认为在现在修改的基础上主体应当扩大,刑期应当加长。

  话题二 恶意欠薪入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争议:恶意欠薪是否有入罪必要?

  委员意见:大多数委员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但也有委员认为应慎重,因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

  ■专家观点

  屈学武:农民工是我国步入工业大国宝塔最基础的人力资源。对于他们获取最基本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不能通过法律保障落实,将会毁掉我们的根本。现实情况来看,不少企业主财大气粗,欠薪情节极其恶劣,单通过民法的调控手段已难以规制,对于这种行为,需要刑法保护。

  我认为“恶意欠薪入罪”是一个周全考虑。其中“情节恶劣”的规定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收入;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无力履约”被一刀切为“恶意欠薪”入罪。

  至于“情节恶劣”的具体解释以后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刘志伟:草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加强,这一立法初衷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究其实质,欠薪行为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运用现有的民事、行政等手段是否就不能解决?这种行为是特定时间仅有还是会长期存在?是否有值得动用刑法的必要?值得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思考。

  我倾向于认为,是否规定恶意欠薪罪需要慎重考虑,若不规定为犯罪似乎好一些,若要规定,也应设定严格的成罪条件,以免不当地扩大打击面。

  ■律师之见

  田文昌:恶意欠薪入罪等于将原来归民事诉讼调整的行为,改为归刑事诉讼来调整,表面看来缓解了矛盾,实际上有可能激化矛盾。

  其实,讨薪的目的就是实现债权,把欠债的人抓起来,谁来支付欠款?对于欠薪行为,可以用强有力的民事手段来解决,比如强制补偿、罚款、勒令吊销执照使其没有办法再当老板等。

  话题三 75岁免死

  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友争议:“75岁免死”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出现“75岁敢死队”?75岁还犯罪,说明此人之恶劣,应加重处罚。

  委员意见:委员的意见分两派。一派认为此举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将年龄放宽到已满70周岁。但另一派则担心,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

  ■专家观点

  屈学武:从刑罚目的以及人道主义角度上看,我认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刑法规制。

  刑罚目的一个是报应,另一个是预防犯罪。对主观恶意性很大、可能再犯的人,才会施以更重的刑罚。而老年人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对于因此会导致老龄化犯罪加大的忧虑没有必要。如果说老龄化犯罪加大,主要原因也并非刑罚对他们施以更宽缓的规定,而是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分配制度或婚姻文化、居住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漏洞所致。

  事实上,现在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的犯罪,即使判处了死刑,也没有立即执行,并没有老年人犯罪因此增多的趋势显示。

  刘志伟:我完全赞同这个规定,甚至认为可以考虑将年龄降到70周岁。

  有人担心这会导致已满75岁的人犯罪率上升,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有,但极小。老年人犯罪的本来就极少,且对这一年龄段的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增设的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老年犯罪人的宽宥、人道,而且也彰显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律师之见

  张青松: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这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不被判死刑是一个道理。不适用死刑,并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周末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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