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10:15  南都周刊
专家: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
19岁的洪晃和妈妈在院子里的合影。(图片由洪晃提供)

  专业要房团

  章含之去世的那个春节,还没出正月十五,外交部的人就来了。洪晃说,当时她去海南过年刚回来,还在收拾东西,他们就直接来家里了,“吓了我一跳”。

  这次来了三个人,一个姓沈的处长,一个“谁说什么都在那狂记”的戴眼镜的小伙子,还有一个“长得像打手”。他们很专业,公事公办,也不喝水,十分钟就把事情讲完了。洪晃当时就表了态:你们拿房产证出来,赔偿维修费,我就搬。

  接下来就收到了一封来自外交部的函件。信上说:洪晃女士,经过几次沟通,我们限你在某月某日之前搬出去,我们要收这个房子,至于你所提到的补偿,将在你搬出去之后予以考虑。

  洪晃也回了一封信,说同意搬出去,但补偿的问题必须在搬出去之前先谈好。“一旦搬出去了我还谈什么?后来他们又发了一个函,还是一样的东西,我就没管它。等第三封函的时候,他们说已经雇律师了。”洪晃说。

  北京奥运会后,对方的律师打来电话,说“你的态度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我们以为你要大闹”。洪晃说,“我明显不想闹,我觉得没意思。”于是双方带着各自的律师又见了一次面,喝咖啡,说的东西还是一样。

  接下来,房产证还没看到,洪晃就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她有点纳闷,不是还在协调吗,怎么突然就打官司了?“我不同意搬走,你打官司可以理解,可我同意搬走啊。我的律师说,人家觉得跟你协调就没戏,还不如赔偿,因为见面时他们一直问赔偿金是多少。我说加起来怎么说都不少于一千万吧,他们说那行,拿发票吧。我说我没发票,总不能因为这个去买假发票吧?”

  再接下来就是预审,双方在法院见面。时间已经到了2009年冬天,登记护照身份证时,法官说,原来你拿的是美国护照。然后就问,补偿的话,你有没有任何房子花销的记录?洪晃说没有。于是又给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去举证。

  后来实在没有证据,洪晃和律师商量,直接找评估公司评估一下算了。但法院却迟迟没有指定评估公司。又过了三个月洪晃才知道,原来是外交部还要追加被告人。

  “预审的时候他们就发现我拿的是美国护照,我没有户口,起诉我是没有用的,所以要追加被告。”洪晃现在的丈夫杨小平的户口在51号,追加上;母亲章含之当年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国城乡发展研究协会当主任,为了办公方便,协会的注册地址也在这里,也追加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拿到这个传票就说,太莫名其妙了。你想啊,这是外交部起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意思是,要不商量商量内部解决吧?后来听说外交部的态度好像是没门,研究中心还特逗,可能还真的帮我们修过房子,他们说有证据,有发票,那你外交部要还我们的钱。”洪晃说。

  直到几天前,追加被告的程序终于走完,法院通过公证摇号,定下了评估公司,评估才算正式开始。没想到评估公司来到51号院,还是说“你把所有的装修的图纸和发票都给我”。

  “这不是转了一圈又回来了吗?我就是因为没有发票,也没有图纸才评估的,再说这图纸肯定是在房东那,我就一租房子的,哪有这些?”洪晃说。

  除此之外,唯一的进展就是她听说外交部手里拿的房产证是1992年的,“我不知道外交部是什么时候拿到这个房契的”。

  据洪晃的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的余明旭向记者介绍,目前外交部和城乡发展研究协会经沟通,已不再追加后者为本案的被告,而是作为与处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列席,此前法庭指定的评估公司认为资料不全,已经退出,法庭正在另行选择评估公司。“外交部的态度是温和的,这对案件有帮助。”余明旭。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城区法院法官孙莉拒绝向记者透露外交部方面的联系人和律师,“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透露具体的进展”。

  胡萝卜和大棒

  现在洪晃的态度是“无所谓”,她说“官司必输无疑”,房产证是一方面,而且中央还有专门文件规定类似情况的处理,“乔去世后,他的遗孀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一直到遗孀过世后,子女就必须出去了。外交部就是拿着这文件要我搬走。”

  洪晃觉得自己到目前为止都还算配合,她建议政府应该考虑下租户的感情,可能的话,允许优先赎买,不过她听朋友说这个四合院值2亿元时,就断了这个念头,“那可无论如何买不起”,虽然她有“妈妈留下来的徐悲鸿的画”。

  “我的教育和我的家教告诉我,第一,物质的东西是不值得你付出这么多的;第二,不属于你的东西是不应该和别人争的。人家有房契,你争什么啊争?”

  洪晃说,母亲章含之从前也从未想过有这么一天。“我妈参加工作50年,在外语学院也好、外交部也好、国务院也好,从来没有分配到一套房子。单位分房子大家都抢来抢去的,所有人都说,你们家不是有史家胡同51号吗,你还来占名额。我妈也说,我们家不是有51号吗,她的那个名额她从来都是放弃的。”

  但到了后来,老太太的想法也有了变化。“我妈去世之前问过我,要不要办一个章士钊故居啊?我说千万别,这事儿挺复杂的。”洪晃问过郭沫若的女儿,对方说“这就是在各个部门之间求爷爷告奶奶的事”。

  预审时,外交部曾表示,按照章含之的级别,可以给洪晃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洪晃当时在微博(http://t.sina.com.cn)上说“120平方米不够”。但后来越想越觉得不对,“这事跟要维修费没关系”,而且第一没给地址,第二没给钥匙,第三也没说什么时候给。“房子在哪呢?要是在保定的话,我怎么住啊?”

  “我觉得他们是一方面给你一个胡萝卜,一方面拿一个大棒子。我完全可以不给你。你一个老美,有什么权利拿你公务员妈妈的120平方米的大房子?这是我白给你的胡萝卜。然后一边说吃完这个胡萝卜给我滚蛋,大棒子下来就该起诉你了。”洪晃说,她宁愿挨大棒,也不吃胡萝卜。

  杨建顺:不要对未来过于焦虑

  土地的使用者和土地的所有者,谁的权利更大?当然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权利更大了。七十年后怎么办呢?它不能解决,也只能到时再说。

  南都周刊记者_王宏宇

  南都周刊:今天我们已经有了《物权法》,但我们注意到,在涉及几十年前的物权纠纷时,即便是很多有影响的名人,仍然败了下来。

  杨建顺: 这是国有化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来处理,不能用如今的《物权法》予以解决。因为这个事情涉及的不是物权法,也不是行政法,而是政策。世界各国如果遇到国有化,也就是国策性的转变,都不能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解释,只能作为统治行为,或者政府行为,或者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这些都是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

  这一点上,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在国有化对于私人财产的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许可法》规定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结果改变了当时行政许可的合理合法性时,应依法予以补偿。现在美国都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在这方面的权利保障比美国还进了一步。

  南都周刊: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名人尚且如此,普通老百姓如何保障几十年后自己的房子不会被收走?

  杨建顺:我们国家的所有制跟其他国家不太一样。其他国家土地私有,一旦买下来就有了物权的保障了。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分离的,这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国家政策还是要首先有具体的策略架构,然后才是制定法律。

  《物权法》解决的是七十年的所有权问题。我们所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对房屋来讲,我们的所有权是绝对的,但是对于土地我们有的只是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和土地的所有者,谁的权利更大呢?当然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权利更大了。七十年后怎么办呢?它不能解决,也只能到时再说。

  《物权法》出台时,人们非常高兴,为此兴奋。可以看出《物权法》已经对公民的财产作出了具体的保障,制定了相应的程序、纷争解决的手段,虽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个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尽管我们的权利比不过土地所有者,但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不可以被忽视、被侵害的。到时候会有折中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另外,房屋产权与很多因素相关,绝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七十年后,我们的房产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相结合的重要话题。

  南都周刊:很多人觉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先征收再补偿,与《物权法》先补偿再征收的指导思想背道而驰,认为这是个不好的苗头。

  杨建顺:这种想法是误解,其实《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并没有拧巴的关系。

  通常,人们把《物权法》涉及的问题理解为民法的问题,而民法包括《侵权责任法》没有考虑到公法的因素。《物权法》第42条仅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用不动产,并对财产进行补偿。这实际上是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延续。不同在于,《宪法》修正案指出了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民法修正案渗透这一块,但是又没有研究。其实《物权法》应该就征收和征用问题,成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法律,但它并没有成为这样的法律。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是跟《宪法》修正案有冲突,因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法律。现在征收这一块还没有法律,为了合法化,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这一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先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有了这样的授权,就已经合法,就跟《物权法》没有矛盾了。

  有人会误解,认为《宪法》修正案说的是要先补偿再征收,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是先征收再补偿,其实《宪法》修正案并没有说要先补偿再征收,只是说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没有说先征收再补偿,只是在协商不成时可强制拆迁。这是任何国家都有的。强制的制度,需要明确它的标准、程序,实在执行不下去的时候都需要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要尽量避免直接冲突。比如在日本,就废止了《行政执行法》,制定了《行政代执行法》。

  实际上在房屋拆迁方面最大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如何将之标准化、合理化,体现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可以为了一己利益就阻碍城市化进程。也不能说城市化就是现代化,就需要拆迁,要房改就拆,拆了也不补偿,这些都不行。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拓展公共空间,拆是可以的,余地在于应该给予充分的补偿。我一直提倡按照市场价+α变量,应该保障你拆迁以后不能低于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

  南都周刊:现在我们的政策有很多 “打补丁”的情况,会不会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杨建顺: 我们之前欠账太多了,才导致如今的被动。只要我们依法渐进地推进,历史问题会越来越少。当下的事情当下解决,不要总是欠账。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有关渠道解决是最好的,但我一直强调的是一定要依法推进。如果哪个领导人想到这样好这样做,另一个领导人想到那样好那样做,尽管主观愿望可能都是好的,但一定又会留下历史问题,给将来留下麻烦。现在很多人、很多地方搞创新,把制度抛诸脑后,这很危险。

  (实习生蒋丽娟对本文亦有贡献)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