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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望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20:23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望制度化

  辩护律师的声音在冤案中缺位,或者未得到足够重视,直接促成了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中国司法改革又一次指向律师辩护权改革。

  倘若说,此前《律师法》修改,旨在解决刑辩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意在从证据领域交予律师排除冤假错案的利器,此次律师辩护权改革,则指向了最为暧昧不清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

  这远比前二者改起来艰难:一是,在无具体制度铺垫的前提下,忽然要检察官、法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谈何容易;二是,是否听取,完全是主观心证之事,嘴里说是“听了”,心里却大有可能依旧“辩归辩、审归审”。

  但类似云南省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北聂树斌案,以及发生不久的河南赵作海案,强烈刺激社会和民众神经,又让律师辩护权改革成为不得不为之举。

  改革势在必行。“我们正在研究下一步具体的制度操作上,审查报告将来要单独有一块关于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意见中,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在8月29日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建设”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副处长张寒玉透露说。

  本刊记者还进一步获悉,目前高检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这个规范性文件,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律师起的作用还不充分”

  中央一再表态要重视辩护律师意见,与律师作用未能得到较好发挥有关。

  据张寒玉介绍,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1条、252条实际上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是否需要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来进行。

  这样的规定,无疑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配套制度的缺位,这两条执行起来并不理想。

  长期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研究发现,现阶段,律师不能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也不能说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只能说,“律师起的作用还不充分”。

  这直接指向完全以“公检法”为主导的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公检法’是主线,公检法的活动,也基本上都有详细的、完整的记载。但是,对于辩护律师的活动,就没有这样的记录。”

  坐牢11年之久的赵作海,即是典型。该案中,当年的辩护律师实际上只是一名实习生,因案件疑点重重,欲做无罪辩护,遭遇到的却是检察机关、法院部门中无人理会。

  “辩护律师的声音在冤案中缺位,或者未得到足够重视,直接促成了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张寒玉认为,这与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要听取律师意见,却无相关配套制度直接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樊崇义亦认为,这表明我们的司法理念在律师辩护制度认识上尚有偏差。他说,现代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三大诉讼职能政策: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缺少任何一种职能的诉讼都不是健康的诉讼,是不发达的诉讼,但我国的辩护权与另外两大权利的差距还很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之前的刑事司法改革走向了误区,错误地认为,不需依赖律师,仅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就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赵作海式冤假错案的陆续发生,已经宣告了仅以‘公检法’为主导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失败,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无法从根本上打破。”

  为此,唐红新呼吁尽快建立一套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刚性制度”,从程序上确保司法机关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对不履行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和个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口号性规则无法解决问题

  对于这套“刚性制度”,熊秋红认为,原则上应该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尤其是在涉及被追诉对象的重大权利上,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除了向当事人提供些咨询建议,法律上基本是空白。“我觉得有一点可做,就是向侦查机关反映意见,反映意见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根本不能成立,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

  至于审判阶段,李贵方表示,问题出在法官、检察官对法庭调查的理解有偏差。“法庭审判,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庭调查,而不是法庭辩论,因为法庭调查时,如果控辩双方对关键证据、有争议的事实都争论清楚,法官的判断就容易做出了。但司法实践偏偏是反着来。”
而诟病最多之处,无疑是死刑复核。尽管最高院明确表态,会听取律师意见,律师甚至还可以主动约见承办法官谈话,但实际效果极差。

  “律师根本就不知道案件是哪个法官承办的,打电话联系不上,有时候,甚至在哪个厅都不知道,你说这个意见提给谁?要听取意见是最高院同意的,但是怎样能把这个政策落实,很关键。”李贵方表示。

  审查起诉阶段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系改革难点所在。张寒玉表示,在这个阶段,律师提意见,检察机关听取律师的意见,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比如听完意见后,检察院可能就不起诉了,也可能就此变更强制措施。

  但真要改革,却又并不如此简单。众所周知的司法实践是,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意见,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律师意见,但实践中,意见沟通依旧很差。

  李贵方介绍说,根本原因,是因为有补充侦查制度存在。“如果律师此时提意见,把疑点一说,侦查、检察机关据此去补充侦查,补充完整了证据链条,律师会将自己陷入被动。搞了半天,律师越提意见,最后补充得越完善,到法庭上辩护也越困难。”

  由此,改革亦明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仅仅在制度里规定口号性、抽象性话语,无法撼动辩护难现状。

  有望纳入刑诉法修改

  预计今年底出台的这份规范性文件到底有何具体条文,这吊足了业界人士的胃口。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希望新规能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律师意见,“律师的意见表达到公诉部门以后,公诉部门怎么处理这个意见,这很重要。我现在不太清楚,我们公诉部门讨论的时候,会不会谈到这个问题?上检委会的时候,会不会把律师意见谈出来?”
杨矿生建议检察机关考虑在新规里纳入以下内容:听取律师意见的渠道;公诉机关重视律师意见义务法定化;如果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能不能给律师一个反馈,比如,适用专门的通知文书。

  李贵方则表示,一个很好的办法是判决书中充分反映律师意见,只有如此,审判人员才会认真考虑。

  本刊记者了解到,类似的制度,在北京法院系统有过尝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北京法院系统对案件有个评查制度,法院每季度都要抽取法官审理的一个案子进行评查,对于律师提出意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如果没有反映,或者对于很关键的律师意见,法官没有理会,导致案件审理最终出现问题,都要被拿到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评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鲜铁可认为,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系统化地建立一套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表示赞同。

  他表示,新规出台后,可以考虑纳入随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的考虑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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