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称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提供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17:33  法制与新闻

  为此,《贵州省律协死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会见时,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辩护律师应让其书写相关材料。被告人没有书写能力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交被告人签字确认。同时规定,律师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出被刑讯逼供的虚假陈述。

  陈瑞华指出,李庄的教训是律师不要越俎代庖,一切包办。律师与当事人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

  总结自己多年研究刑事辩护问题的经验,陈瑞华说,律师要给当事人画路线图,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道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要唱“独角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提供意见

  2009年,福建莆田某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吴某的丈夫因涉嫌受贿被关押,吴某利用关系,获得一个逃犯的信息后,花钱将信息传递给被羁押的丈夫,为其创造“假立功”的减罚机会,后引起驻看守所检察官警觉。经检察机关追查,这起“假立功”丑剧被揭穿。该虚假立功案件曾轰动一时。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死刑案件,辩护人和被告人家属往往把立功作为救命稻草。在一项统计中,60%的刑事案件有立功证据。许多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当中,都在积极帮助被告人寻找立功的情节。

  陈瑞华说,目前我国的看守所是侦查的第二战线,可以挖掘到许多案件线索。为了获取这些线索,当事人会不遗余力找公安机关和看守所人员,因为要想救当事人一命,是否有立功表现对量刑关系重大。因而,用金钱交易获取立功线索便成为公开的秘密。

  陈瑞华指出:“这样做危险极大。立功的问题极为复杂,往往真假难辨,就算出现暗箱操作,律师也不要参与,家属做是家属的问题,律师绝对不能做。”因而死刑辩护意见第99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谨慎对待公诉方的证人和被害人

  在刑事辩护中,接触控方证人是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等待律师的往往是牢狱之灾。

  促使陈瑞华研究律师执业活动规范工作的最大动因是:“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太大,律师一旦在刑事辩护中操作不恰当,甚至有违规之嫌,就会面临执业风险,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陈瑞华认为律师工作有两个维度。“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带有些经营、服务与中介性质。二是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界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界限并不容易把握。”

  “公检法机关首先行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但他们也想破案,想立功,想取得公诉成功。而一旦律师出现违规事实,亦会被立即处理,这非常危险。”

  陈瑞华认为,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想要做有效辩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做艰苦而有效的庭前准备,而不能单靠庭上辩护。“能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勇气,把握辩护技巧、辩护规律,才是称职的律师。”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吸收了几十个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的教训,我们特别强调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最好不要一个律师调查,两个律师调查最好。”陈瑞华说。

  陈瑞华特别强调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尽量避免一名律师独自调查,你有助理或者其他所的律师朋友也好帮助一起调查,这是增强自我保护的经验。另外一个就是强调在征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尽量要求证人亲笔书写,经验表明,对律师风险最大的是笔录,笔录就是你问他答,尽量让他本人写,不掺杂律师的意思。

  死刑辩护意见第59条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对公诉方证人、被害人的调查核实,应尽量避免由一名律师进行。辩护人在征得证人、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公诉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然后查看证词原件,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

  辩护律师应将公诉方证人、被害人身份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并要求出庭作证。

  “之所以这样细致地规定律师对证人、被害人取证的要求,就是要在律师最容易出风险的地方提醒律师慎之又慎,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陈瑞华说。

  重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比例非常高,因“好高骛远”导致辩护效率很差,这往往是因为有些律师做无罪辩护是迎合当事人的好感,而却忽略了这样做会招致检察官和法官的不满。

  陈瑞华对记者说:“在我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居然做无罪辩护,这种动辄进行无罪辩护的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而且也使被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的量刑辩护机会,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在起草这个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时,陈瑞华课题组和贵州律协相关人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执业操守、道德观念,律师跟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一味地对抗。陈瑞华说:“律师要学会用法官的思维与法官对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跟检察官和法官持有不同意见这非常正常,但有时候进行过多的对抗并不可取。”

  比如在一些庭审过程中,有些律师不是面对法庭而是对公众进行演讲,一味追求法庭的演讲效果,而忽略针对检察机关的具体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这样的辩护可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律师辩护的终极目标不是发布个人的政治观点,而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陈瑞华说:“律师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官接受你的主张,把你的观点融入他的判决中。所以我们的辩护思路更强调从法官的角度和重大案件判决书的角度,来从法官的思维上寻找辩护观点。我们很多律师在辩护中很少看法官的判决,我认为这是可悲的,你不研究法官,你怎么说服法官,你做得再好也没有用,这是我国刑事辩护现状值得反思之处。”

  “我们在这次死刑辩护指导意见中,尤其强调公检法和律师界共同对话,我们要打造法律人良性对话的空间,所以说我们很多条文是来自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文件。近年来,我们很多律师遇到了很多相似的案例,用这些已判案件提交给法官,往往对自己代理的案件是有利的,比较容易说服法官,我们强调收集案情相同和量刑较轻的案件。”陈瑞华告诉记者。

  为此,死刑辩护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各级法院公布的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但未判处死刑的生效判决,并以此为根据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应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其他公开出版物。

  陈瑞华举例说,最近北方某城市的一名律师给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做辩护,该犯罪嫌疑人受贿款中有一半没有到手,而且拿到手的钱没有挥霍并已被司法机关收缴。但是,因该犯罪嫌疑人是当地十年来受贿额最高的人,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时,律师把其他法院判决类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的案例拿出来,最终说服了法官。所以我们特别强调律师应该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最高法院编辑的其他案例。这里面要用法官的思维跟法官对话,还可以参考法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那么,对于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陈瑞华坦言:“风险巨大,一个法官如果拿了你的贿赂,也会拿别人的,法官出事后往往会交代出律师,所以律师千万不要去行贿法官,也不要参与当事人家属的类似行为。”

  据悉, 贵州律协是继山东律协推出我国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指导意见后,全国第二个出台此类规范的,其目的是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指引,尤其给年轻的律师提供一个指引。陈瑞华说:“年轻的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时候执业风险意识不足,所以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做了专门的意见。尤其在最后一章做了执业风险防范,主要提醒大家注意以往律师出现的问题。”

  “《贵州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具体而且实用,从内容上看它的覆盖面已经超过了死刑案件,应该说它是重大刑事案件的指引甚至对律师的整个刑事辩护都有指导作用,是一份全面规范律师刑事辩护的示范性指引文件。”贵州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世和说。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