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县粮食局“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向县工商局递交申请,“请求贵局注销银瀑公司并收回营业执照。债权债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算”。
3月28日,工商局决定立案,之后开始调查。
8月14日,工商局根据粮食局和国企办的请示、申请,对银瀑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撤销银瀑公司的设立登记;该公司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罗平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算。
工商局认为,朱建国提供虚假公司章程和虚假出资协议等材料骗取了公司登记,遂依《行政许可法》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朱建国则认为,作为改制后的私企业主,其有权处置私有财产,以实物出资不违反《公司法》。为此,银瀑公司将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2008年12月4日,罗平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决定。银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日,曲靖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建国申诉至云南省高院,省高院批转曲靖市中院审查。
曲靖市中院审查认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罗平县工商局决定银瀑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算并非其职权范围,且该决定内容也无相应法律依据。为此,7月28日,该院决定再审,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后又下裁定更正为“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2月18日,曲靖市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了之前的相关判决,撤销了罗平县工商局“银瀑公司债权债务由罗平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算”部分,维持了“决定撤销银瀑公司的设立登记”部分。
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记者,“云南省高院认为罗平县工商局做出的‘撤销’和‘清算’决定都是错误的,曲靖市中院原本要将这两项内容全部撤销,但由于种种原因,只撤销了‘清算’那一部分”。
本刊记者了解到,2008年7月,罗平县县委书记朱德光调任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职务,罗平县县长高阳升任该县县委书记。
政府会议纪要和千万元安置费
邹勇等34名职工,和其他职工一样,都和银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照开,按时缴纳医保等社保金,经济补偿金利息照付”。
2005年,邹勇等34名职工,和银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朱建国按协议和文件,“该给的钱都给了我们”。但他们后来发现“吃了大亏”,因为那些没解除合同的职工“后来每人多得了10万元”。
“为了社会稳定,政府拿出资金,安置了职工”,刘家鼎告诉本刊记者,“粮食局贷款1000多万元”。
在2009年11月6日的银瀑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职工讨论稿)(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中,这些职工安置费经计算共计1214.75万元。
2010年3月4日,粮食局在银瀑公司生活区贴出通知,要求职工3月20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到劳动局办理和银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职工均可领到10万元,被称作“买断工龄”或者“创业基金”这10万元,在安置方案中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领取社会五项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费用共计10万元”。
该安置方案指出,“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对企业现有资产一次性处置,人员一次性现金安置,债务一次性了断”、“拍卖资产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所用于职工安置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财政支付,剩余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该安置方案出台前半个月,也即2009年10月21日,罗平县政府召开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就银瀑公司“改制后续问题”做出决定:(1)由粮食局牵头,从县财政、审计、劳动、经济、总工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拟定出银瀑公司改制后续问题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2)在2010年元月31日前,对银瀑公司资产处置后,职工一次性安置;(3)涉及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用,由县财政先筹集暂借,公司资产处置后,结余部分上缴财政,缺口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邹勇等人都认为“政府这样做不公平”。他们介绍:当时改制时,政府官员说,工人不能持股,股东多了,不好决议,因此选择了整体出让,不用受让人出一分钱,但要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安置工人。受让人按要求做了,资产量化到个人,资产借给法人,抵押贷款,既然是借,就有利息,季静琳和朱建国都按规定和协议给我们同期贷款利息,量化就是基数5000元加上每人每年1500元乘以工龄。政府只解决现在的,不解决过去的,对我们来说不公平,我们身份都一样,凭什么给他们10万元,而我们就没有?还不是因为银瀑公司那块土地升值了?价值几千万元!银瀑公司的土地及财产,拍卖后肯定挣大钱,最后的赢家,不还是政府吗?
2010年4月22日,县委书记高阳(记者注:一个月后,高阳调任曲靖市农业局局长职务,曲靖市广电局局长韩开柱任该县县委书记)告诉本刊记者:粮油公司改制不彻底,公司运行不顺畅;目前的打算是,财政借款,买断职工工龄,公司竞价拍卖;朱建国的投入,不能打水漂,也不应该,要返还朱建国;政府介入,主要是针对改制不彻底问题,但政府没有下文件否定这个改制。
后记:现银瀑公司已停产多年,几千万元的资产闲置多年,职工多年未能领到工资,企业主朱建国已债台高筑,身心疲惫。本刊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附录:他人曾经的遭遇
季静琳“被罢免”后不久,罗平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提请逮捕时又改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曾荣获“全国先进检察院”等荣誉称号的罗平县检察院坚持认为,季静琳不构成犯罪,经请示曲靖市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2002年6月,罗平县水泥厂整体出让,受让人是该厂职工劳金书。2007年8月6日,部分职工拉闸断电,工厂停产,损失近千万元,“那些职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我报案后,县里研究了,一直没抓人”。
但随后,审计局却介入了,劳金书被告知“卖废铁要上税”、“为学校资助水泥修路要上税”。劳金书糊涂了:“审计局怎么干了税务局的活儿?”之后,警方介入并追问劳金书“卖废铁的钱哪去了”。
在工商局决定撤销银瀑公司登记前不久,“工商局也找过我们,说我公司虚假注册,要撤销我们的公司登记”。劳金书对他们“一点没客气”,之后便没再“遭遇公权”。
朱建国亦如此,有领导要求他“交出财务”并“配合审计工作”。之后几次接到审计局电话被要求协助审计,警方也打电话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均被朱拒绝。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9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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