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部分地方差额选举遭遇潜规则 选票被指背离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0:59  人民论坛杂志

  编者引言

  近年来,干部考核民意权重逐步加大,“群众公认”在各地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中的分量,得到进一步强化。政绩考核应破除“GDP崇拜”,立足科学发展、群众满意,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逐步完善,现实中总有个别干部绑架民意,为了赢得选票,私下里拉关系、找门路,或者搞金钱政治,制造假票,使得一些踏实肯干的老实官反而落选。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也有个别干部被“民意”绑架,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成了事实上的“票奴”。那么,民意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干部应当如何对待民意?选票究竟如何真正代表民意,淘汰庸官、差官,重用好官、老实官?我们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剖析。

  选票为何会背离民意

  民意的形成有许多途径,选举是公众参与政治过程最为普遍的形式,它为公众提供了表达利益的渠道。选举通过挑选民意代表或政治精英,达到汇聚民意、间接影响政府政策的作用。影响选举结果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制度的,也有非制度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人为的。然而,如果民意无法成为影响选举的主导性因素,就不能称之为令人民满意的选举。选务信息公开的程度、选举规则的公平性、操作细节的合法性、参与者的政治素养、选举权的完整性等因素,都会对个体及公众的投票选择产生影响。

  选举人了解候选人存在障碍。当前对正式候选人的宣传与介绍由组织出面来完成的确可以起到以事实为根据、预防弄虚作假、一视同仁的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选举没有设置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对话、提问、质询等环节,导致选民或代表无法获知候选人参选的真实意愿、实际能力、工作设想,无法确定候选人的政治考虑是否与选民利益保持一致。只有简历式的介绍、没有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也无法让选民或代表在知名、知人、知情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比较、甄别,给那个说话更有些道理的候选人投一张赞成票。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形下,选举人事实上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确定人选。

  “差额”遭遇潜规则。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差额选举是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差额选举可以为选举人提供选择余地,对被选举人形成竞争机制。但在一些地方的潜规则操作下,正式候选人中有“主选”与“配选”的差别,以确保组织提名者当选,而“配选”者也会得到组织上的相应安抚。于是差额选举被规避,选举的竞争性在组织引导下化为乌有,选举人只能配合完成一次事实上的等额选举。

  自主投票受干扰。细节决定结果。在选举中,任何领导或任何人都不能对选民自主填写选票作任何干预或暗示。但在一些地方选举中,把写票规则确定为“同意的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的画叉,弃权的画圈”,导致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敢动笔。一些地方的选举不设秘密写票处,或将秘密写票处置于并不“秘密”之处,使得选民难以获得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私密空间。

  破坏性参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迅速推进,群众权利意识萌发,参选热情越来越高,选举的竞争性也日趋强烈。然而由于缺乏法治意识以及长期的民主训练与教育,在一些基层选举中出现了干扰选民投票、影响选举公正性的违法现象:一些参选人搞金钱交易、物质笼络;一些选民则把选票当拍卖品,价高者得;宗族势力干扰、村民拉帮结派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砸票箱、撕选票、殴打群众、破坏选举现场的情况。

  当选易、罢免难。选举权与罢免权都是选民或代表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的正当的民主权利,选举或罢免也都反映了民意倾向和期待。选举人只有享有充分的罢免权,能够将自己选上去的人再选下来,选举权才是充分的。罢免权的设置可以对当选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如果光有选举权而不能落实罢免权,这样的民主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但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只愿意接受正式候选人“全票当选”的圆满结果,却以抵制的态度不愿接受选民或代表对罢免当选者的要求。选民或代表行使基层民主权利中所遭遇的选易罢难的尴尬现象,依旧存在。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思想复杂,喜欢吹毛求疵,不自觉地剥夺了选举人的正当权利。

  让民意成为支配基层选举的决定性力量

  当前我国的选举民主正在经历从普遍参与阶段向有效参与阶段的跃升,我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目标就是要把选择权赋予能够有效参与的公民,让民意成为支配基层选举的决定性力量。

  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选举人挑选优秀的民意代表。该法同时规定了选举的法定程序,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个人意志与偏好。并且,该法为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对于破坏选举以及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压制或报复检举人或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等),该法要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

  建设均衡性的选举文化。建立规范的选举制度、使公民承认这些制度并遵守选举过程的规则,往往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选举制度没有选举文化的支撑作用,制度要么会形同虚设,要么制度的实施成本巨大。最好的公民文化不一定是参与积极性最高的文化,参与需要热情,也需要理智与秩序。当前中国选举文化不应当只注重“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觉醒,也应当注重“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服从意识”的培养。当前一些地方选举中出现“破坏性选举”的现象,和“参与意识”与“服从意识”的不均衡发展、“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不均衡发展存在着联系。如果前者大大超越了后者,就会出现各种利益群体各自为政、民意难以凝聚的后果。只有建立起均衡性的选举文化,公民的参与才能温和与理性,民意的表达才能有序与集中。

  提升选举的科技含量。为了满足公民表达自己的需要和对政府的要求,各种政治体系大都为其公民提供了选举这样的参政方式。民主的发展需要许多的支撑条件,除了需要具备制度、人员、环境的条件之外,技术也是重要的因素。在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网络用户的背景下,作为民主化的技术,网络技术会成为推动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尝试通过在线访谈方式来进行,作为选举人考察候选人、候选人了解民意与争取选民支持的重要手段。(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

  民意,一般的语意就是“民众的意愿”,或者“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在现代西方社会,民意往往成为左右选举和影响政策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民意的最集中、最有序的制度化表达就是普选。在普选制下,没有哪一位议员或政府官员的竞选者敢不顾民意,特立独行。因为这样的竞选者注定失败。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抛弃选票也就意味着选择放弃议员和政府职位。因此,在现代代议民主制下,民意的地位在大选期间绝对是至上的,是公民当家作主和主权意志的具体体现。

  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里面,对任何事物包括民意都要作具体分析。民意的表达有真伪和圆缺之分。受一时蛊惑的民意,被政权、资本、黑恶、宗法等组织和集团势力控制或捆绑的民意,都不是真民意;为一时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和不顾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民意,也不是完全的民意。共产党人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伪民意和不顾长远利益的民意,把民众的真实意愿和民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种民主集中制下的民意,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领导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既要对人民当家作主负责,又要对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负责,努力把解决人民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保障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与一时利益、眼前利益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不顾民意真伪被眼前民意牵着走的执政者不是深谋远虑的政治家,不顾及人民现实利益和急迫需求的执政者也不可能成为人民的领袖。怎样才能找到人民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并以此推行既满足人民现实需要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是对党的领导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

  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是两种理想的状态。“组织化表达”是指,把分散的、局部的民意通过现有的组织架构,即政党、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自治组织以及社团,集中起来形成组织化的意志,通过体制内组织对组织的对话和协商,以形成对相关权益诉求的法制和政策共识,并通过体制内运作实现问题的根本解决。“组织化表达”的关键是“组织化”,也就是把群众分散的、局部的权益诉求,通过组织化的渠道整合起来,形成组织化的统一要求和意志,变无序为有序,变非理性为理性,变街头运动为对话协商。实现组织化表达的前提是,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并学会利用自身的执政优势和组织优势,要相信自己的党员和基层组织,把他们真正地组织起来在群众中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把群众的正当权益诉求,转化为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化的民意表达不仅需要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更需要健全的公民社会。社团组织的发达和成熟,社团组织中党员的主导作用和凝聚作用,是实现民意组织化表达的基础。

  所谓民意的“制度化表达”,是指立足并借助于现有制度平台和法制框架,通过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拓展制度空间和放大制度效用,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弹性满足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制度化表达”的精义在制度。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实现民意表达的可供配置和利用的重要资源。我国目前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实际上为民意表达提供了非常开阔的制度空间和实现渠道。比如人大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际上已经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预留了相当大可操作的弹性制度空间。各地蓬勃兴起的公推公选或公推直选、各种民主决策法、村务大事全程参与、民主理财和监督制度等等,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以实现民意表达为目的具体制度形式。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拓展和创新了的制度得到相应的满足。“制度化的表达”关键是会利用制度,把制度当作实现民意表达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如果现实中的制度不能满足民意表达的需要,既可以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挖掘闲置的制度资源,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丰富原有制度的实现形式或拓展制度可利用的弹性空间,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制度”就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授权后民众参与和表达不足的问题,为代议民主嵌入了协商民主的内容,为民意充分表达搭建了新的制度嫁接平台。(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教授、博导)

  民意表达的新特征

  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

  民意,一般的语意就是“民众的意愿”,或者“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在现代西方社会,民意往往成为左右选举和影响政策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民意的最集中、最有序的制度化表达就是普选。在普选制下,没有哪一位议员或政府官员的竞选者敢不顾民意,特立独行。因为这样的竞选者注定失败。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抛弃选票也就意味着选择放弃议员和政府职位。因此,在现代代议民主制下,民意的地位在大选期间绝对是至上的,是公民当家作主和主权意志的具体体现。

  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里面,对任何事物包括民意都要作具体分析。民意的表达有真伪和圆缺之分。受一时蛊惑的民意,被政权、资本、黑恶、宗法等组织和集团势力控制或捆绑的民意,都不是真民意;为一时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和不顾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民意,也不是完全的民意。共产党人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伪民意和不顾长远利益的民意,把民众的真实意愿和民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种民主集中制下的民意,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领导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既要对人民当家作主负责,又要对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负责,努力把解决人民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保障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与一时利益、眼前利益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不顾民意真伪被眼前民意牵着走的执政者不是深谋远虑的政治家,不顾及人民现实利益和急迫需求的执政者也不可能成为人民的领袖。怎样才能找到人民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并以此推行既满足人民现实需要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是对党的领导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

  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是两种理想的状态。“组织化表达”是指,把分散的、局部的民意通过现有的组织架构,即政党、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自治组织以及社团,集中起来形成组织化的意志,通过体制内组织对组织的对话和协商,以形成对相关权益诉求的法制和政策共识,并通过体制内运作实现问题的根本解决。“组织化表达”的关键是“组织化”,也就是把群众分散的、局部的权益诉求,通过组织化的渠道整合起来,形成组织化的统一要求和意志,变无序为有序,变非理性为理性,变街头运动为对话协商。实现组织化表达的前提是,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并学会利用自身的执政优势和组织优势,要相信自己的党员和基层组织,把他们真正地组织起来在群众中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把群众的正当权益诉求,转化为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化的民意表达不仅需要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更需要健全的公民社会。社团组织的发达和成熟,社团组织中党员的主导作用和凝聚作用,是实现民意组织化表达的基础。

  所谓民意的“制度化表达”,是指立足并借助于现有制度平台和法制框架,通过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拓展制度空间和放大制度效用,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弹性满足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制度化表达”的精义在制度。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实现民意表达的可供配置和利用的重要资源。我国目前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实际上为民意表达提供了非常开阔的制度空间和实现渠道。比如人大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际上已经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预留了相当大可操作的弹性制度空间。各地蓬勃兴起的公推公选或公推直选、各种民主决策法、村务大事全程参与、民主理财和监督制度等等,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以实现民意表达为目的具体制度形式。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拓展和创新了的制度得到相应的满足。“制度化的表达”关键是会利用制度,把制度当作实现民意表达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如果现实中的制度不能满足民意表达的需要,既可以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挖掘闲置的制度资源,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丰富原有制度的实现形式或拓展制度可利用的弹性空间,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制度”就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授权后民众参与和表达不足的问题,为代议民主嵌入了协商民主的内容,为民意充分表达搭建了新的制度嫁接平台。(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教授、博导)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选票 民意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