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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机制完善系美国个人慈善行为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9:44  法治周末

  盖茨与巴菲特可能遭遇中国式尴尬

  曹兴权

  将于本月底来华开慈善宴的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可能遭遇中国式尴尬,而中国富豪们对此的“鸿门宴”心态或许正在受到国人的道德鞭鞑。如果把个人慈善捐赠当作人的一种理性行为,我们就应在道德评判的同时去关注那些约束捐赠行为的制度性因素。个人慈善捐赠本属道德范畴,制度的意义仅在于激励诱导而不是强制。

  在美国,个人乐于慈善捐赠,与完善的法律机制的有效激励分不开。首先,遗产税以及针对捐赠个人与受赠慈善机构的双重税收优惠,能有效诱发个人慈善捐赠的冲动。按照美国法律,个人所得在生前面临高额所得税,在生后面临高额遗产税。“与其把财产交给政府,不如自己主动安排其用途。”在这种一张一弛的税收机制中,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冲动被激发出来。

  与此同时,从事慈善事业的慈善机构还可以享受“投资经营、免税”两不误的待遇,它们可以用慈善财产进行投资,只要把财产的一定比例用于慈善,就可不交税。这样,慈善机构不仅可以实现捐赠财产增值保值的目的,捐赠人也不用担心捐赠财产的再次税收负担。其次,慈善机构的自由设立也为个人慈善捐赠打开了便利之门,只要满足基本条件,按照简单程序就可以注册成立各种类型的非营利机构,而政府还通过提供大量财政资金的方式来鼓励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作。

  如此一来,数量众多、种类纷繁的慈善机构为个人捐赠提供了极大选择的自由。不管你想从事何种性质的慈善,不管你想捐赠的是现金还是非现金,都能便利地实现捐赠愿望。甚至,捐赠人还可以自己设立非营利性的基金会、公司、信托。最后,规范的慈善机构治理也能完全打消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管理的顾虑。

  在美国,除了存在良好的财产委托管理的文化氛围外,还有对慈善机构完善的监管机制,这两者共同确保慈善机构对他人捐赠的财产进行高水平的管理。美国税务机关负责对慈善机构运作的监管,它有权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有权评估并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包括取消免税资格在内的各种处罚,有权监管慈善机构的资金流向和用途,而慈善机构必须向其提供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主要管理者报酬在内的年度报表。与此同时,慈善机构内部有完备的运作机制,而专门的民间专业评估机构、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社会舆论还形成了对慈善机构运作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完善税收优惠使得个人愿意捐赠,建立高效的捐赠通道以使个人能够放心地、便利地向慈善机构捐赠,是美国个人慈善捐赠法律机制的两个核心要素。反观我国,在这些方面还亟待完善。没有开征遗产税,不存在对个人慈善捐赠的“生后”诱导。虽然个人从事特定领域的慈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抵扣,但适用面却相当小;虽然个人一般慈善捐赠可以享有30%的税前扣除优惠,但该比例明显偏低,抵扣顺延的补充优惠尚缺失,非现金实物捐赠的流转税优惠也不存在、财产行为税优惠太窄。

  这些不完善、不到位的税收优惠,不免使捐赠人产生慈善捐赠是第二次征税的感觉,难以形成对个人慈善捐赠的“生前”诱导,严重压抑了捐赠意愿。虽然慈善机构可以享有普遍的税收优惠,但其设立受到严格管制,目前设立私人慈善基金会、公益信托等私人性质慈善组织的想法很难实现,税法上对慈善机构免税资格的认定权力过于集中。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捐赠的便利通道没有打开,有意愿却无从实现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况且,我国目前缺乏非公益法人有关的专门法律,很多慈善机构的运行不规范,国家对慈善机构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管,相关的社会评价以及理性的舆论氛围还没有形成,慈善机构对慈善财产的管理无法让人放心。由此,很多个人对慈善机构管理捐赠财产心存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捐助的动机。

  考虑到税收和慈善组织制度的显著差异,盖茨和巴菲特的美国式提议,在中国恐怕水土不服。因此,在打开道德之门的时候,有必要先打开制度之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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