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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教授:食品安全犯罪者可判死刑体现政策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8日11:05  央视《新闻1+1》

  ——死刑,面对食品安全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还有司法部近日对外发布了一个通知,通知里面这么提到,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让公检法司四个部门措词如此严厉、如此重视呢?

  (播放短片)

  解说:

  众多媒体报道纷纷将死刑与食品安全放到了一起,而报道的来源是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份通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高调亮相,被寄于厚望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15个部门组成,公安部就是成员之一。时隔7个月,公检法司四家又联手发文,关注食品安全。这样的强势姿态向公众透露出的显然是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

  (电话采访)

  冯玉军(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这其实不是一个突然的行为,其实是从2008年发生三鹿婴儿奶粉事件以后,在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到今天连续三年,一浪高过一浪,全方位地营造或者构建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标志性事件。

  解说:

  今年6月,小康杂志社以“你最担心什么”做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食品安全以72%的比例,超过社会治安和医疗安全而高居首位。虽然自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消除恐慌,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仍然高发。

  (新闻短片)

  新闻主持人:

  在这份草案当中,13个死刑罪名被建议取消很受关注……

  解说:

  半个多月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由于去掉了13项教条使用的死刑罪名而赢得了许多人的赞誉。这表明,严格死刑适用,舆论对此已有多数共识。然而,时隔半个月,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这个问题上,在网友的留言中,似乎又一边倒地支持对罪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这看上去有些矛盾的事情,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因为现实的确不容乐观。

  就在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的前一天,兰州市的一项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结果公布,结果显示,在检查的39所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经营户中,有29户经营者不同程度的受到处罚。如此大面积的不合格率,似乎也呼唤着处罚力度的加大。

  (电话采访)

  冯玉军:

  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经济性犯罪还不可同日而语,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可宝贵的,最可珍惜的,也是第一位的,它不应该比照经济性犯罪这种,这种要从宽,从缓,能不使用死刑就不使用死刑,跟那个情况可以说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说千万不要一刀切。

  解说:

  今天,我们在四部委的通知中就看到了即将采取的行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主持人:

  今天我们的特约评论员是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

  王教授你看,这些年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使用是越来越慎重,往前说有最高法前几年收归死刑复核权,然后现在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要准备取消13个不常用的死刑罪名。为什么这一次你看,报纸都纷纷采用的是黑体,“法院应该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然后就是“不得用缓刑免刑”,怎么去看这种看起来是比较矛盾的这么一种情绪?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我觉得这个通知给我们产生一个信息,可能一个字,那就是“严”。包括我们我们讲的要“坚决”,这是一态度的问题,还有“死刑”,这是一个量刑的明确定性的,就是死刑,可能该用就得用。我觉得这种不同其实我们如果看一看的话就知道,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的政策,其实一直在强调宽严相济,那就是该宽的我逐渐要宽,但是当严则严。什么宽,什么严,当然要考虑犯罪行为带来的这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所以如果说从这种宽严相济,当严则严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我们看到今天这个严针对的恰好是过去一段时间来,国家、政府,还有民众都特别关心的问题,就是食品安全的问题,民以食为天,可是现在我们一谈到食品,可以说都是心惊胆战。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已经是一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涉及到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民生问题,民心问题,不严能行吗?所以我觉得在这里的确是当严则严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

  主持人:

  这个严也是顺民意的一种严?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公安部治安局有一位副局长,他谈到现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大。比如说前段时间三聚氰氨奶粉这个,我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氨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是判了三年,还缓刑三年,这解决什么问题?

  王锡锌:

  这次也特别提到了这个缓刑的问题,有些可能是一般要不用。我们前面谈到了严,但是不要忘了,这次的通知里面也说了,要依法严惩。

  主持人:

  那说到以前判三年缓三年,为什么要缓?

  王锡锌:

  在这里我们就回到了依法。我们现在讲究的严,包括死刑的适用,它也说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这里就涉及到法是怎么规定的。应该说严是一种态度,但是我们现在处理是在依法,所以如果法律的规定有时候对某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这些犯罪,不论是生产经营等过程的犯罪,还是包庇、纵容等等这些相关的职务犯罪,假如你法律的规定本身这个门槛可能就定的太低了,惩罚就不够严格,在这个时候我再怎么严,其实还是按照那个门槛来做的。

  我举个例子来讲,我们现在这个《食品安全法》大家都知道,都特别关注。但《食品安全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实只是一笔带过。为什么呢?因为这部法律它规定的只是在行政过程中我们如何来监管,所以只是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等等。对于如果构成犯罪怎么办呢?《食品安全法》只是说可以依照《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刑法》我们对于食品安全这一块的犯罪,其实是把它放在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换句话说,影响危害食品安全这一部分,我们历来把它放的是它影响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不错,它的确影响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但是有一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它直接危害到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如果不把这个关系搞清楚,那么我们现在刑法中,我觉得有许多起刑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生产假冒伪劣的食品,它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下,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标准是不是低了。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做,三聚氰氨里面添加这个假冒伪劣,他就是判三年,好像是符合法律的,所以可能一个是要严,另外一个要考虑我们手中的工具,那就是法律是不是到位了。

  主持人:

  依法现在如果打个比方来说的话,守门槛的力度增加了,但是门槛……

  王锡锌:

  门槛还是那么高。

  主持人:

  没错。还有一个问题,这个严会严多长时间,还是说这是无限期地严下去?

  王锡锌:

  我想公众也在期待我们这样一个通知不是一阵风式的,不是一个运动式的。可能民众会有一种担心,但我觉得更多的是期待,就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这些问题,它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可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民心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市场秩序问题,更是一个民心问题,因为民意都要求要真正地能够保障食品的安全。所以我想这样一个通知,它并没有规定期限,并没有像我们以往的通知说,我们要在一段时间内划定一个期限,这一段时间我要依法严打,而是它可能是一个长期的一个刑事司法的政策。

  主持人:

  像对于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除了动用公权机关强力打击之外,还有什么其它的方式呢?我们稍候会继续讨论。

  (播放短片)

  解说:

  生产、销售了数十吨三聚氰氨毒奶粉的主犯,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我们尊重法律的审判,但是我们也听到了这样的声音。当办案人员抓捕一个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高管时,这位高管当着办案人员的面和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这是一个和食品安全形势同样严峻的现实,对此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就表示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继续发生”。

  (电话采访)

  冯玉军:

  由于我们过去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没有系统,没有系统化,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衔接和终止,导致很多轻判、漏判以及难判的问题,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看。

  当然,大家就知道行政责任像三鹿集团让它整顿,然后像有关的一些当地领导人被撤职。但是还有更多的一些领导者,或者说是还有更多的一些行政机关,比如说给他们颁发了ISO9000的体系,颁发了相关的质监合格证书的那些机关,并没有得到所谓的惩戒,或者哪怕是批评,都没有。

  解说:

  今天,四个部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而且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加大财产型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亚硝酸钠、山梨酸甲、甘油脂肪酸酯、漂白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香料,食品的包装越来越精美,颜色越来越诱人,味道也不错,但是危险也在增加。

  近年来苏丹红、甲醛啤酒、瘦肉精、孔雀石绿、吊白块、三聚氰氨、苯并芘、重金属,食品工业华生产依赖的是科技,而越来越多的食品危险也正来自于科技。危险越来越多,查处越来越难,因此对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评论指出,自1995年以来,日本已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可见制度跟进的频繁,而我们面临的情况同样如此,所以在今天的通知中,针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也自然会引发舆论的关注。

  (电话采访)

  冯玉军:

  比如说三鹿,三鹿的三聚氰氨其实当地的行政主管,当地的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好多人都是知道的,其实是起到一个间接的包庇纵容,只是利字当头,利令智昏。所以说像这些人,你说该怎么办?他并不是三鹿的人,他没有直接造成老百姓的危害,但他包庇纵容了,那其实对这些人依法严惩这种职务犯罪,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解说:

  此外,最近在全国人大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有代表提出,目前的修正案没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建议修改。其中王陇德委员说: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另外,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

  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是销售金额在实践中却很难确定。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就查获了有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销售金额。

  再有,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而且处罚方式多是单处罚金,而不作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就在一个月前中国首个食品安全法制研究科研机构正式成立,参与者中包括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以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高级官员,和大量相关领域的顶尖学者。而他们将研究的领域则包括和食品安全有关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了领域,目的就是要为建设食品安全法制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持。

  显然,从《食品安全法》到眼下的通知,再到正在进行的刑法大修改,还有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国的食品安全制度跟进也需要提速。

  主持人:

  王教授,这个通知里面专门提到职务犯罪,说对职务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领域,不得使用缓刑或者免刑,为什么要这样?

  王锡锌:

  因为正如冯教授刚才讲到,这次专门把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单独拎出来,我觉得恐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已经有前车之鉴。在很多的个案中,一方面是流水线上,可能是假冒伪劣,不安全的食品出来,但是背后可能是有人要么是包庇纵容,要么甚至是在支撑他们,所以不把后台这一块儿加大政策的力度、惩治的力度,那么前面的人,他肯定是有恃无恐。所以这个我觉得第一首先是面向了一个目标,后面。第二,这些人如果要严惩的话,那么我们看到,这种职务犯罪,因为我们有些时候可能是要对他追究些责任,但追究责任要么就是判的刑比较轻,再来一个,如果是三年以下,有些刑可能又来一个适用缓刑,这样的话名义上好像是惩治了,但实际上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主持人:

  我们举个例子,就如果未来再发生三聚氰氨这样的事件的话,它生产的所在地的这些相关负责人,会受到通知的什么样的影响和处理呢?

  王锡锌:

  我觉得首先是他必须要跟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有关联的,比如说你明知道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这样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但是包庇纵容了,那这就是渎职,渎职有的时候根据情形,因为他并没有直接做犯罪的行为,可能过往的处理就是比较不是那么严格的。现在如果不适用缓刑,这就首先就打断了你退路了,所以这一块儿我觉得它肯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一个是将来定罪认定肯定会更加严格,另外,刑法的适用也会相对地严格。

  主持人:

  王教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公检法司这一回是下大力度要做这件事了。但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只是他们工作大盘子里面的一部分,他们还会有很多的精力、人力、物力去处理其它的事情。除了这样去打击之外,其它的还可以做些什么?

  王锡锌:

  我觉得正是如此,因为我们的公检法司,司法机关和部门,他们的确有非常复杂的任务。因此其实在考虑到打击某一个领域犯罪的时候,也必然到这种司法的资源,因为资源是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有限的。因此一方面我们强调,通过这一块儿要硬起来,要让这个公检法司联动,通过各种动员的方式,要硬起来。但是仅仅靠公检法司这种公权部门的联动,尽管重要,但却远远是不够的。

  举个例子来说,这些部门要想获得信息,犯罪的信息,他可能需要有更多的渠道,消费者、民众可能是重要的渠道来源。又比如说,当司法部门通过公权来联动的时候,其实另外一部分,消费者、民众,他们是能够直接地面向整个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因此在民事诉讼,特别是食品安全这种侵权诉讼这一块儿,如果能够更多地强调民事诉讼、民事救济,我想这样才能够是公权和私权都是两手同时硬起来,这可以更好地使我们食品安全的系数大大提高。

  主持人:

  这是公权去打击,这是一,不能挂一漏万,万应该由普通老百姓应用民事诉讼这种方式……

  王锡锌: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你只是注重公权的这种打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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