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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可能重新复征 曾一度引起大争论

  9月29日新华社报道,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再次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其中明确提到“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大体方向可以说已经基本定调。在此,我们不妨通过回望前半年的新闻,来对房产税政策的出台进行一次梳理。 本期执笔 王富

  房产税一度引起大争论

  毫无疑问,“房地产调控”是今年当仁不让的一大热点话题。从4月份启动的“国十条”新政,到后来各地陆续收紧开发商拿地政策,再到国家对公租房建设的持续政策支持,一系列动作让和房子有关的一切人士集体注视。

  而这其中,一项游离在“新”与“不新”、“有”或“没有”之间的税收政策,尤为瞩目——那就是房产税。

  “新不新”,指的是今年三四月份开始传出重庆上海等地或将征房产税的消息后,一些业界人士就“房产税政策是否最新,是否以前就有政策仅是未执行”,进行了一番争论(据报道,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没有”,指的则是房产税改革试点消息传出后,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业界专家们有的否认,有的承认,有的说快实行了,有的说还得几年。

  实际上,《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早已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改革试点将逐步扩到全国

  房产税改革试点的一只靴子已经落地。

  就在前天,9月29日,权威通讯社新华社的一则报道推翻了房产税的“游离”定位。报道中称,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这次调控措施第三条中说,“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其实,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对象仅限于经营性物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之前这一切有关房产税的争论和热议,实际针对的是“是否要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将普通住宅纳入征税的范围。”

  征收范围确定扩大到住房

  9月30日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

  该负责人提到的“必要性”是: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有专家在分析客观条件后,对房产税改革试点存有不同意见。报道显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一直支持物业税出台,他认为,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住宅,与开征物业税没有太大区别。刘桓认为,目前楼市调控政策出台不久,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如果政策效果显著,并不急于推行房产税试点。他称,在很多地方,推行房产税试点的基础条件还不具备。

  试点先对部分城市和个人

  《第一财经日报》曾刊登了一个观点:中国社科院一位嘉宾在电视节目中,强调房产税应先向拥有豪宅或几套房子的人征收,而不应全面开征。他甚至打了一个比喻:这就好像公安人员在追歹徒,歹徒跑到人群里去了,还叫喊着,你凭什么打我,要打一起打好了。该报评论说,“歹徒论”暗含着思维上的一种倾向,即有些人几乎是本能地戴着有色眼镜在审视富裕人群。

  但现在对于如何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已经做出明确表态。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这个部分城市指的是哪些?部分个人又是哪些?目前并没有详细消息。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分析认为,上海极有可能先对增量住宅征税,绝大部分自住性住宅(比如规定人均70平方米以内免征,就可以保护原有一套小二房,现新购一套大三房的改善性需求者),暂且都会免征,而且税率也会比较低,6%。左右比较合适。

  至于改革试点具体推进时间,之前有报道称“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不知此次有关部委调控措施中的“加快推进”一词,指的是不是2012年?

  房产税的“虚”与“实”

  3月24日 重庆市长黄奇帆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上称,重庆已上报国务院申请施行“特别房产消费税”等抑制高房价思路。

  4月8日 重庆地税局和国税局对之前坊间流传的诸如“房产消费税”、“物业税在重庆试点”,均称“不清楚”。

  同时有消息称,上海也将开征住房保有税。针对房产征税的试点地区可能定在京、沪、深、渝四个城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回应称,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将由国家定。

  5月17日 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对《华夏时报》记者明确表态:“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与这一说法互相验证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表态:地方对房产税征收范围没有解释权。

  5月24日 发改委称“三年免谈房产税”言论严重失实。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一说表示:“三年不谈,那是研究人员说的,并不能代表官方。”

  国外房产税怎么收?

  美国:政府一般按1%到3%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各州的征收率不尽相同),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不过,美国对拥有个人住房的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比如给予一定额度的减免税额。 而对从银行贷款购买自用房屋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扣贷款的利息支出。

  荷兰: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包括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对营业用房及低收入者有减免规定,但对个人住宅没有。这种税收政策可以说是在鼓励房屋出租,尤其是鼓励低收入者出租房屋。

  加拿大:以土地和房屋评估总值的0.5%—15%、结合房屋的用途征收房地产税,对拥有第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

  法国:按土地出租价值征税,包括“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

  物业税与房产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按照之前范围,房产税征收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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