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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难产 工资集体协商存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09:46  财经国家周刊

  广东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难产”背后

  争议从工资集体协商如何进行,到企业是否需要职工董事,乃至是否需要民主管理。中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大变革面临方向选择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李鹏

  百日之内,《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坐了一次过山车,舆论也随之波涛翻滚。

  9月27日,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根据最后确认的议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没有列入会议讨论之列。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法例议程设置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9月初其设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时,此条例原本在列。

  2010年7月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推出《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宣传口径是“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并在8月两度大规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而,从工资集体协商如何进行,到企业是否需要职工董事,乃至是否需要民主管理,争议此起彼伏。

  而今,条例暂停上会讨论再度引人注目。中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大变革将何去何从?人们期待其可以做出正确的方向性选择。

  工资集体协商之惑

  “矛盾集中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上。”9月25日上午,前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如此解释最终未列入议程的原因。

  工资集体协商的“名声”,大噪于2010年6月初沈阳肯德基与员工集体协商工资事件。“当时,广东省方面正受困于佛山本田事件、中山本田锁具事件等集体事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现实路径提了出来。”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广东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孔祥鸿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来自广东省总工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广东省劳动争议中有70%与薪酬福利有关。

  亲历佛山本田事件的佛山市总工会特别调解员詹建敏认为,集体性的劳资争议,目前处理起来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缺乏可供参考的程序法。

  7月初形成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即在第一章第18条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分析说,广东这个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是三点:“必谈义务”、“妥协机制”、“谈判中的信息披露”。

  “必谈义务”,即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条件满足,职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后,相关各方必须开始集体协商。这一点引发的争议最大。

  詹建敏观察发现,“用工荒”出现以来,职工对工资的要求越来越多,且主观性较强,其中不乏恶意停工或消极怠工的情况,这使得启动条件很容易达到。而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陈昆告诉本刊记者,广东100多万家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80%,而民营企业工资纠纷较国有企业更频繁。陈昆因此认为,“必谈义务”的规定不能太死,集体协商制度启动的人数要求应做出一定调整。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规处处长张瑞玲表示,全总曾总结认为,集体协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要注重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但各省执行情况看来并不理想。

  有关集体协商谈判的依据,该条例提出了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人保部门工资指导线、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内容。对此,一些工人似乎并不认同。“佛山、中山两个事件中,工人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都有协商诉求。”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总结说。

  代表港资企业的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等团体,于9月14日在香港召开记者发布会,对广东省这个条例作了喊话。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的新闻联络人士梁仲达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分解这个条例可以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可能牵出一系列问题:是否要加班?加班工资怎么定?是否及何时涨工资?这种未知性是港资企业非常关注的。

  “职工董事”是否激进

  引发前述两大香港商会反对的原因,除了工资集体协商,更有“职工董事”一章。

  香港中华总商会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无论英美法例还是大陆法律,都没有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引入“职工董事”的职能设置。如果这是社会主义特色,也有尝试可能,但必须有完善的方案和办法,比如如何保守决策机密,担负相应治理责任;比如职工董事代表董事会还是代表职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与股东或董事会无关。

  在广东东莞石龙镇办厂的韩国企业主朴正焕则表示,很多在广东设厂的韩国企业主认为,让职工代表成为工厂董事,就不是参与民主管理了,而是参与企业运营,违反企业治理基本规律。作为大型制衣企业,他们最近两年生意变化较大,订单不可把握,企业经营要求很强的灵活性,比如可以灵活用工,或者关闭部分产能,这都涉及裁减员工。如果实现严苛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裁员简直不可能。

  在全总的统计数据中,截至2007年底,全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有8.5万家,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有8.3万家。而同期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达156.8万家。对比之下,职工董事仍是新生事物。

  前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士表示,《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对此有反复斟酌,特别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数,是否要过1/3,一度分歧严重。最后采纳的建议即“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三条,职工董事不作规定,职工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

  在陈伟光看来,职工董事问题凸显的是一种理论困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老板养活了职工、投资者是上帝等观点,基本上一统天下。但在市场经济的经典理论中,企业并不是投资者的私有财产,而是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的。”因此,企业民主管理并不是职工“无理争三分”。

  进一步来讲,“企业民主管理不等于民主管理企业”。刚刚从美国参观访问归来的陈伟光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毫无例外地吸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国内企业的误区很多,比如误以为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接管企业。这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配套,“职工董事”的理解和操作也被误解和扭曲了。

  企业民主管理,早已是工会系统的老生常谈。1986年曾有一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旨在打破厂长的“霸权”。但其实际效力终因各种原因消失殆尽。

  全国各省区市于是开始搞自己的企业民主管理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22个省区市通过了27个有关法规。

  2007年,全总牵头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旨在延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和原则,成为中国第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法规。中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大变革,由此成势。

  孔祥鸿表示,《条例》若实施,工会通过集体谈判要约提早介入,很多罢工可在萌芽时得到处理。广东2008年暂停《条例》讨论,虽维护了企业的暂时利益,但堆积了劳资矛盾。“今日《条例》如再度难产,付出的代价将更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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