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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人质状告银行案的审判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15:10  法律与生活

  我主审的首例人质状告银行案

  口述/邢丽华 整理/乔学慧

  作为一名法官,我在下判决时,不能受个人感情上的因素影响。

  受理这个案件之前,我已经在新闻中看到了2009年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银行的这起抢劫案。当事人秦文是这家银行的保洁员,她被前来抢钱的歹徒劫持为人质,后来被救。在抢劫案发生近一年后,秦文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2010年6月18日,此案开庭,坐在原告席上的秦文略显憔悴,她的丈夫作为其代理人坐在一旁。这一次庭审,让她不得不又一次回顾了发生在一年前梦魇般的被劫经历——

  银行保洁员被劫为人质

  秦文是北京市丰台区洋桥一家银行的保洁员。2009年4月30日下午,她像往常一样在大厅内打扫卫生。大概两点多钟的时候,她见大厅里人很少,就到一号窗口给自己的银行卡办理转账业务。

  2点20分左右,一声尖叫打破了银行大厅的宁静。一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子从背后勒住了正在办业务的秦文的脖子。紧接着,一把硬硬的手枪顶在了秦文的脑后,同时一把冰冷的水果刀顶住了她的下颌。

  她听到劫持者威胁营业员的声音,“拿钱,快点!”秦文一下子懵了,她不敢相信在电影中才能看见的场面发生在了自己身上。她本能地用双手紧紧攥住了劫持者的左手臂,防止劫持者用刀杀了她。

  银行的营业员有些惊慌失措,嘴上应付着,蹲下身去,像是去拿钱,但是起身之后并没有马上把钱拿给劫持者,而是把成捆的钱拆散了,像是在拖延时间。

  这时,劫持者叫嚣起来:“快点把钱拿出来!是不是看到血,看到尸体才拿钱啊!”说着,劫持者手里的刀子划向了秦文的下巴,顿时鲜血直流。挣扎间,秦文的左手也受了伤。

  银行的工作人员把一捆钱放到了出币口,劫持者嫌钱少,让营业员继续往外拿钱,让秦文帮他装到包里。此时的秦文,心里害怕极了,她的大脑飞快地转动着,想着脱逃的方案。她心想,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定会报警,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为了拖延时间,秦文故意把钱掉在了地上。劫持者见状,厉声喝道:“捡起来!”

  秦文蹲下身将钱捡起来,这时她注意到地上有一个黑色的长条的东西。她意识到,这是装子弹的弹夹,“枪里没有弹夹,这是一把假枪!”秦文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即使不是假枪,里面没有子弹也不至于威胁生命。最能威胁她生命的,是劫持者手里的刀!想到这里,秦文更加用力攥住了劫持者的左手臂。

  此时的营业大厅几乎没有人了,劫持者把钱装好后,拖着秦文往外走,但是,银行的大门已经关闭,通往保管箱那边的大门也关闭了,还用警棍别住了。秦文十分恐惧,劫持者出不去,一旦狗急跳墙,自己就面临着极大的生命危险。

  劫持者走过几个柜台窗口后,用脚踹断了警棍,拖着秦文从后门走出了银行。劫持者想劫一辆车,但是没成功。这时,几个人突然从后面扑过来将劫持者制服。是警察来了!紧勒着秦文脖子的手松开了,秦文猛推了一下劫持者,挣脱了。

  从被劫持到获救,短短十几分钟的经历给秦文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她的左手指缝了5针,腕部缝了11针,左下颌缝了4针,左手掌长肌腱部分断裂。同时,被歹徒用刀架着脖子,被刺伤鲜血直流的经历,让秦文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在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她都处于高度紧张和惶恐不安中,无论白天还是黑夜她都不敢一个人待着,晚上总是做噩梦。只要听到稍微大一点的声音,她就会浑身发抖。见到与抢劫男子年龄相仿的人也会很紧张。在家人的劝说下,她决定去看医生。

  2009年5月20日,秦文被北京安定医院鉴定为反应性精神障碍。与劫持者达成和解协议

  劫持秦文的人名叫尚欢,作案时才17岁。他从河北涿州到北京打工,是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后来被开除。没有了经济来源,尚欢走投无路,便决定去银行抢钱。

  4月30日中午,他在一个小市场买了一把尖刀和一把仿真手枪,来到银行实施了抢劫。尚欢被抓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2009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尚欢有期徒刑12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尚欢同意赔偿秦文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劫持者受到惩罚让秦文心里稍稍有了安慰,但是被劫为人质的那场噩梦般的经历带给了她巨大的影响。秦文认为,在自己被劫持的过程中,银行有很多方面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010年1月,秦文给银行领导写信,称自己在抢劫案之后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孩子知道妈妈被劫持的事情后学习成绩也急剧下降。秦文据此要求银行赔偿11.97万元。3月,秦文收到了银行的回信。银行在回信中对秦文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但是银行称,自己也是抢劫案件的受害方,而且在现有条件下银行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而且正是由于银行合理、有效、稳妥的应对措施,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最终使犯罪分子的企图没有得逞,避免了更为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银行建议,秦文按照法律程序向犯罪分子主张权利。

  因协商未果,秦文于2010年4月9日,将银行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受到伤害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

  法庭上针锋相对

  2010年6月18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法庭上,秦文说她在银行工作三年了,熟悉银行内部的规定,银行一直都是两个保安值班,但是当天值班的保安只有一人,而且还是一个新来的保安,银行虽然有应急预案,但平时根本没演练过。她还认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给劫持者钱才导致她受伤。秦文说,当时歹徒拿刀按在她的脖子上,银行的工作人员开始磨磨蹭蹭,后来见她被划伤了才开始拿钱,其间还不时地将整捆的钱拆散,银行还提早关闭营业厅大门,导致劫匪采取行动加重其受伤。秦文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派出所的证明和同事的证言。

  银行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首先,尚欢在有预谋的情况下突然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银行根本无法预见和制止该行为的发生。秦文的受伤害是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应该由加害人尚欢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行为并无过错。其次,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银行配备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如监控设备、联网报警设备等,配备了专职保安人员,在突发事件出现后按照既定的、符合标准的应急预案流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可能和已经受到危险的人员积极实施救助。抢劫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积极采取了所有能够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第一时间报警,与犯罪分子周旋,疏散在场客户,保护被劫持人的生命,为公安机关当场解救人质、抓获犯罪分子争取了时间。事后,公安部门还对银行工作给予了“处置得当、措施有力”的好评,并授予银行工作人员一个一等功、两个二等功、一个集体三等功的荣誉。案发后,银行及时将秦文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抢救费、医药费,还多次到秦文家看望她。这都表明,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再支付精神损害补偿。

  法院判决

  我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对这起全国首例人质状告银行案作出判决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从一个普通人的感情出发,我很同情秦文的遭遇。人在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后常常会陷于痛苦、不安状态,还会伴有绝望、麻木、焦虑以及植物神经症状和行为障碍,这就是心理危机。遭遇生死关头之后,秦文肯定也遭受了这样的心理危机。

  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我不能受个人感情上的影响,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秦文所受的伤害系尚欢侵权所致,秦文的经济损失已由尚欢给予赔偿。秦文称银行在事发时,未尽到安全保卫责任,但无据佐证。根据洋桥支行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洋桥支行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2010年6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秦文的诉讼请求。

  宣判那天,秦文本人没有来,她的丈夫作为她的代理人,在听完宣判后当场表示考虑上诉,称这一结果“在意料中,也在意料之外”。但是上诉期都已经过了,我没接到秦文的上诉状。或许她也想尽快结束诉讼,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吧。

  至今,我仍然会经常想起秦文,那个受到伤害的女人。不知道这次抢劫事件带给她的影响会持续多久,希望她能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一切向前看,走向充满希望的明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9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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