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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间版征收变法稿呼吁立法解决拆迁乱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05:5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 陈宝成 实习生 鲁法芝 发自北京 

  首部民间版“征收变法”建议稿日前面世。这部建议稿名为《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立法建议稿)》,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共57条,分“总则”、“不动产征收征用权限”、“不动产征收征用程序”、“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赴住建部上访者7成因拆迁

  在18日举行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立法研讨会上,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建议,在征收条例立法迟迟不见动静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应尽快将《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列入立法计划,以解决这一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拆迁已成为中国社会矛盾最激烈的根源之一。”王才亮介绍,国家信访办从2003-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住建部,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0%-80%。

  王才亮认为,国务院历时三年制定行政法规,但至今新法仍未出台;即使这一法规能出台,也因其立法层次的限制而无法解决目前不动产征收征用激发的社会矛盾。

  非法暴力强拆危害堪比地震

  王才亮的上述建议受到与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等人的支持。龙卫球说:“非法暴力强拆的危害堪比地震、雪灾。无论是制定征收条例还是制定征收法,有关机关如果真能把它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像对待抗震救灾那样认真对待征收立法,是完全可以早日出台新法的。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维护行政的威信,维护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

  “就目前拆迁乱象来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应加快专项立法进程,行使立法法所赋予的职责,争取早日出台法律,毕竟这是事关国计民生之大事。”龙卫球认为,征收立法是物权法42-44条的具体化,其主要出发点是追求物权安全和对物权法的维护,是把涉及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为民法上的特殊问题来处理的。在未来征收立法的权限规定上,一定要限制行政权力的使用,否则“苛政猛于虎”。

  王才亮透露,此次研讨会上各界提出的意见将会吸收进建议稿,随后将以人大代表议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以期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建议稿亮点:

  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强拆

  危房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有回迁权

  对于“何种情况和可启动征收”,建议稿在国家原有的征收二要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提出第三个要件:“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旨在防止“征收”和“公共利益”被滥用。

  如何确定“无他方替代”要求?曾代理宜黄拆迁血案的王才亮律师认为,一要通过由立项管理机关主导的专家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是在国务院设立正部级不动产征收管理局,在地方政府设立相应机构作为征收管理机关,由它们主导听证程序:“这样就有希望推进物权法规定的‘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管理。”

  王才亮说:“增加这一限制,表明并不是只要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可以对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征用。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对何为“公共利益”,建议稿作出排除性界定: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能享有的利益,即:凡为特定的人群所能享有的利益或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均不得视为公共利益。

  针对当前以停止当事人或亲属工作为手段胁迫拆迁的情况十分普遍,草案规定“征收人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影响被征收人及其亲属工作等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草案不仅从目的上明确“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更从程序上采取了听证会的制度进行保障。

  针对当前大量的以劣质房和权利上有缺陷的安置房来糊弄被拆迁人的问题,草案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在权利上没有缺陷”。

  草案重点肯定了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有选择权”,“因危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拆迁》条例的诞生与废止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这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确立。

  ●10年之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拆迁和建设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2001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拆迁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沿用至今。

  ●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并于当年施行。《拆迁条例》相关内容与《物权法》发生抵触或冲突。

  ●2007年7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建议在财产征收法律未出台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建设部,制定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征收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学者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证实,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从此,《拆迁条例》的修改进入公众视野。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披露,《征收条例(草案)》正在征求各方意见。一旦《征收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就意味着《拆迁条例》必然废止。这是官方首次证实将废止《拆迁条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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