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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工程验收造假暴露立法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13:18  法治周末

  广州地铁工程验收造假暴露立法缺陷

  张海斌

  由于“冒死爷”钟吉章老人的爆料,广州地铁工程结构强度不合格却被成功验收事件,逐渐浮出了水面,并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地铁工程的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兹事体大,不可慢怠。特别是下个月亚运会将在广州开幕,如何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之验收造假事件一经披露,迅即受到舆论的密切关注,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回顾地铁验收造假过程的来龙去脉,其实并不复杂。根据钟吉章的爆料,广州地铁三号线北延线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方擅自请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结果6个地方的指标,只有1个达到设计要求,其他的与之“相差甚远”。但施工方却向验收单位隐瞒了检测不合格的报告内容,最终成功通过验收。耐人寻味的是,在受到舆论的批评后,广州地铁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倒有些轻描淡写,认为这项工程的施工虽然一些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但因为工程经“设计单位验算,结构仍处于安全合格范围”,而且,“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有意提高联络通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督促施工单位”。因此工程即便达不到设计强度,依旧不影响成功验收,云云。

  粗略想想,地铁公司的这些说法颇有胡适笔下的“差不多先生”之余风了。殊不知,地铁工程的建设关涉重大的公共安全,是断不能以“差不多”来敷衍了事的。众所周知,地铁工程因其特殊的构造,对质量要求极高,这也是对公共利益高度负责的需要。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次地铁验收造假事件中,施工方非但没有精益求精,提高施工质量,相反,明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旧以欺瞒的方式通过了验收,为地铁工程留下了事故隐患。正如有评论者所质疑的,施工既然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又何来“符合安全系数”,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难道真的可有可无?另外,地铁工程的6个检测点有5个不合格,那么其他未检测部分的质量又会如何呢?总之种种不规范、不透明的做法,以及当事方轻描淡写、语焉不详的说法,不能不让人对地铁工程的事故隐患产生合理怀疑。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更愿意、也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地铁验收造假事件的后果。在整个过程中,作为关乎重大公共安全的工程施工方,竟用瞒骗的方式混过验收,为地铁留下了巨大的事故隐患,这种行为是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呢?就制度而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一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似乎与此有关。不过,这项罪名乃是结果犯———只有建筑工程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而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仅仅存在事故隐患,则不能作犯罪处理。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立法弊失,导致当前一些存在事故隐患的公共工程,因为尚未产生桥断楼塌之类的严重后果,难以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的缺憾。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因公共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报道越来越多,一些法律专家开始反思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毕竟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预防。有学者就此提出,应当在立法上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作出相应完善,将刑法第137条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件,修改为“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客观危险”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两种情形,从而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这样,只要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预防重特大工程事故的频繁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毕竟,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特别是像地铁这样的工程,更是不容丝毫疏忽。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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