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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7日14:35  法律与生活

  奕明拍案(十九)

  强制拆迁的规矩

  文/赵新春

  拆迁之苦

  河北省广平县是一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9年,该县的财政收入仅1.3亿元。2010年,该县提出了一个代号为“11168”工程目标,计划年内完成20多亿元的市政工程建设,并在10天内完成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这使得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

  李运得家的房屋也在被拆之列。她家原来在村口的马路边,有5间平房,29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前不久,广平县政府一纸通知,就将她家的房子拆了,3亩多耕地也全部被征用。李运得只拿到8.9万多元的拆迁补偿,他们舍不得租房,盖房又没地,只能在自家原来的麦地里搭了个窝棚。据了解,广平县有1000多户群众的土地被征,房屋被拆。

  从3月18日开始,广平县组织实施了县城拆迁攻坚战,仅用10天时间就拆除房屋33万多平方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全年拆迁任务。

  如此惊人的成效是如何取得的呢?广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赵局长道出了其中玄机:根本没有与住户签订拆迁、安置等协议。

  在违法强制拆迁面前,焦南庄的村民选择了沉默。而另外一些人则选择了抗争,这些人中有些如愿获得补偿,有些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07年“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杨某夫妇,除获得安置商品房外,还获得90万元的营业补偿;而成都市的唐福珍,在强制拆迁面前选择了自焚,并于2009年11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我们在为杨某庆幸的同时,也为那些“拆迁血案”的受害者感到痛惜。一起起拆迁自焚事件不断上演,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我们在质疑执法机关的同时,也希望更多的被拆迁人珍爱生命,不要以过激的行为对抗强制拆迁;同时也要了解法律,在遇到不合理的现象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这里,我作为律师,对强制拆迁的基本程序作简单介绍,希望大家以后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冷静、合法处理,既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实施强制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该条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的强制拆迁都需要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第一,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这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生效的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第二,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和补偿(如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等),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而不予搬迁的。

  第三,公告期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规定的被拆迁人履行该裁决的搬家腾空房屋的期限已满。

  第四,依法申请执行。“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调解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强制拆迁前应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二、实施强制拆迁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否则亦属于违法拆迁。

  1、执行公告。强制执行机关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要发出执行公告,公告要写明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搬迁的日期,不搬迁的后果。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依法办理证据保全。“条例”第17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实中有些拆迁部门野蛮拆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3、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要求被执行人单位基层组织到拆迁现场协助执行,做好执行现场管理工作,将被拆迁人的物品要放到安置房内,不得随意毁损或丢弃。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满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一,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被拆迁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此外,依据“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只有少数当事人会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多数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者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此文案例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整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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