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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健全献血用血机制是解决血荒治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7:41  法制日报

  11月3日,10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官兵到澳门旅游活动中心集体无偿献血。据统计,驻澳部队已有1000多名官兵向澳门捐血中心献血累计达34万余毫升。新华社发张金加摄

  本报记者郭晓宇本报见习记者李吉斌

  昆明“血荒”,青岛“血荒”,南京“血荒”……北京近日也出现了用血紧张的状况。全国大面积用血告急,让“血荒”这个长久存在、近期凸显的现象,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献血的人为什么少了?市民不愿意献血的原因有哪些?如何避免出现“血荒”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何兵教授指出,“健全献血和用血机制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血荒’的办法。”

  全国多个城市出现用血告急

  据报道,截至10月中旬,昆明血液中心库存的O型血仅2200毫升;八成以上的手术因缺血被迫推迟,有的医院储血量甚至不够一次手术使用,“血荒”被认为达到了十年来最严重的程度。

  在北京,本是献血旺季的九十月份,首次出现用血紧张,血库库存仅为正常值的一半,不得不延长采血车工作的时间。

  在广州,A型血和O型血的库存量在近几个月来也持续偏低,接近供不应求临界点。

  南京“血荒”从年初已开始,持续近10个月。有限的血源只能用来救助重病患者和事故中严重失血人员,可以说是救命血。有的医院因缺血一天停开手术数十台,约占手术总量的20%。

  武汉、太原、重庆、长春、青岛……“血荒”,在全国十几个城市蔓延,形成了近年来较严重的“血荒”危机,也引发了人们对无偿献血机制的思考。

  血站透明化运作必不可少

  “现在献血的主要是普通市民和游客。”北京市动物园无偿献血车的一位志愿者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献血车的等候区坐满了人,登记处也有不少人在填表登记。到下午五点,献血车里的工作人员仍在忙碌。“最近关于‘血荒’的报道比较多,很多市民是响应号召过来的。”这位志愿者说。

  一位大学生告诉记者:“我每年献一次血,听说献血对身体有好处。”

  一位市民从没有献过血,他表示,自己其实也很犹豫,“怕献血用的医疗设备不安全,感染了病就得不偿失了。”

  这位市民的话代表了一大批人的想法。记者了解到,有些市民拒绝献血,并不是他们对于献血的热情不够,有些人担心感染疾病,有些人觉得制度存在问题,还有些人对血液中心的血液流向、收支情况缺乏了解,从而对无偿献血机制不信任。

  “我认为,造成目前‘血荒’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献血机制的问题,透明度、公开度不够,使得人们没有兴趣献血,因为大家不知道自己献的血最后如何转到病人手中,是否存在医院高价卖血盈利的情况;二是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在都市可能会好一点,为何现在大学生献血多,就是因为人群比较集中,容易宣传。三是用血机制不够完善,献血多,将来用血也应当方便,现在是献血与不献血在用血上差别不是很明显。”何兵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我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需要输血时,可免费使用其献出血液量的3倍血液。然而,区域的限制、繁琐的办理手续让很多人并未能享受到这一优惠,制度上的不健全大大削减了这一政策的激励效果。

  领导干部公务员应带头献血

  “我认为,在献血这一问题上,官员应当以身作则,现在公务员、医护人员献血的较少,这部分人队伍庞大,如果他们能积极献血,贡献一定不小,并且也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何兵说。

  据了解,网上对公务员和医护人员献血少的言论也不在少数。

  “一味强调农民工和学生是献血主力军,而医务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并未以身作则。”强国论坛网友“人生糊涂”说。

  “献血,学生激动,农民工主动,公务员岿然不动?”网友“孙亚非”如此表述。

  何兵认为,我国的官员,尤其是领导人在这方面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国家领导人可以在植树上作出表率,在献血上也应当有所作为。这也是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个方面。

  “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献血的好处,让公众对于献血是否安全打消疑虑。同时加大违规采血的打击力度,使百姓能够放心献血。对违法用血,倒卖血液等违法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何兵建议说,“正规采血车也应该增加密度,市民想献血要‘长途跋涉’,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献血的积极性。献血车应当走进社区,走进校园,走进工厂,走进机关单位,应从便民的角度来考虑。”

  何兵强调,血站的透明化运作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消除公众疑虑的重要方面。”对血液的整个流转过程应当进行公示,特别是医院的用血价格,这个价格包括哪些方面,这些成本是如何形成的,都应当让公民一目了然。在对待无偿献血者也应加大优惠政策,体现出无偿献血者在用血上的优势,这样才能激发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健全献血和用血机制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血荒的办法。”何兵最后强调。

  相关链接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摘自献血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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