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陇县是个只有26万人口的小县。去年,在这个小县里,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副县长、一个经贸局长相继走上法庭,分别被判了10年、10年和7年有期徒刑。犯案的根由,是他们收受了同一个开发商的贿赂,每人收受的金额,都是10万元。
这是一起由拆迁拆出的腐败案。
10万元撂倒一个县委书记
文_本刊记者 石破 发自西安
拆迁拆出的腐败案
陈海泉是陕西岐山人,1997年到陇县当副县长,5年后当县长,又4年后,任陇县县委书记。2007年7月30日,陈海泉接受某报记者专访时,诗意地说:“陇县10年,是我生命的黄金时段,我把这金子般的光阴,奉献给了陇县,奉献给了滋养我生命年轮的热土。”
陇县古称陇州,位于陕甘交界处,1990年代还是宝鸡市经济强县,后来陇州酒厂、陇县电池厂、阎湾水泥厂等国有企业相继改制或倒闭,以农业为主的陇县,成了远近闻名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全县只有一所高中。2004年,陈海泉当县长时,县委、县政府制订了新建陇县二中的决定,但因资金困难,两年后工程还未上马。2005年,县领导经过研究,为陇县二中招聘教师,每人收取3.5万元捐助费。有19名领导亲属交纳捐款当了教师,其中有些人并未参加考试。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影响很大,当地人称“三万五事件”。
国有商业单位同样经营困难。2005年7月,县政府决定对陇县百货大楼、陇州饭店、百货公司联合进行改制与开发建设,成立了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是常务副县长罗广平,副组长是副县长李宏侃及经贸局长邓建民。11月,经县政府批准,领导小组决定对百货大楼、陇州饭店、百隆商城土地、房屋资产面对社会进行公开出售。4户企业资产评估总额为1251.15万元,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出售底价为1168万元。
陇县经贸局向宝鸡市11家房产地开发企业发出邀请,有4家企业报了名,领导小组4次催缴竞买保证金900万元,只有宝鸡美达公司缴了600万元,经贸局便与美达公司老总刘宗让签订了出售意向书,决定以评估价1168万元将项目交由刘宗让开发建设,按招商引资方案,一次性缴款可以优惠20%。
很快,事情又有变化。在县委书记支持下,副县长李宏侃极力动员陇县籍开发商杨春和掺和进来。杨春和便给县政府写信,说刘宗让没按照政府约定,按期将报名时所缴的600万元存单(保证金)变为现金,要求撤销经贸局与刘宗让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意向书。杨春和也要参加竞买。
李宏侃向县长陈海泉汇报,陈县长同意重新竞卖。杨春和也缴纳了600万保证金。在竞卖大会上,刘宗让、杨春和互不相让,抬价激烈,当竞卖价达到1550万元时,领导小组暂停了竞卖大会。
会下,李宏侃给刘宗让、杨春和做工作,让他们不要盲目叫价。因双方保证金都没缴够900万元,领导小组决定各再追加300万元保证金,谁先缴算谁中标;如果两人都缴了,就继续竞标。结果,刘宗让缴了300万元,杨春和没缴,等于退出竞标。
但刘宗让也没签协议。刘宗让虽然中了标,却很生气,认为如按1550万元的项目价款与经贸局签订协议,将是亏本买卖,但这个价格又是在公开竞标中,自己喊出来的。他认为上当了,就找邓建民,要求退出。刘宗让是邓建民引进来的,在竞标期间,邓给刘提供招商信息,透露招商底价,帮助他融资,给他出主意,商量将项目价降下来的办法。邓建民极力挽留刘宗让,说县领导陈海泉、罗广平、李宏侃的意思,也是想让你留下来搞开发。这似乎是一种暗示。刘宗让便以“协议中违约责任不对等、优惠政策漏项”等理由,向县领导写信,要求降低价款,否则退出。
后来,在陕西省检察院办案人员调查时,刘宗让说,在这期间,陇县班子调整,领导们不太重视他的事。他感到900万元放在那儿,要支付高额利息,不抓紧时间把协议签下来,亏本太厉害,就又找邓建民商量。邓说,我不好出面,怕别人说闲话。你要抓紧时间找市里关系向县委书记打招呼,防止他反对;陈、罗、李三位县长你要打点一下,把关系理顺。于是,刘宗让便准备给几位领导送钱。
刘宗让在口供中说,2005年12月中旬,他从信用社取了30万元现金,分成3份,分别送给邓建民、陈海泉、罗广平。罗广平拒绝了,刘宗让就把这10万元送给了李宏侃。
给陈海泉送钱一两天后,邓建民通知刘宗让签协议。刘宗让猜测陈海泉帮了自己的忙,不然不会这么快签协议,“项目价款也降了下来,幅度很大,大概有610万元”。刘宗让最后实际出资944.5万元。
风声紧
“最近市上调查百隆商城问题,风声紧。你要留心。”说这话的是邓建民,时间是2008年3月的一天,邓建民把刘宗让叫到他的办公室,问他还给谁送过钱?刘宗让说有陈海泉、李宏侃。邓建民说:“给陈书记送钱的事,不要乱说,实在扛不住了,就说送的钱第二天通过我给你退回去了。这也是陈书记的意思,跟你招呼一声。”刘说行。
以上这个情节,出自陕西省检察院办案人员调查时,刘宗让所作的口供。
百隆商城自开发之日起,纠纷一直不断,先是与拆迁户、原经贸局职工的矛盾迭出,群众四处上访。2007年6月下旬,百隆商城与邻里住户及购房户发生纠纷,群众到县委上访。同年7月,原百隆商城6名领导署名向温家宝总理写信告状,题为《65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背后》,信里认为“美达公司以1550万元中标,可现在该公司只交了900万元,剩余的650万元再没交,而这650万元的国有资产在局长邓建明的操作下白白流失了”。市纪委下来调查,很快查出了刘宗让送他10万元的事。
2008年4月2日,宝鸡市检察院对邓建民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4月10日,刘宗让对省检办案人员作口供,说自己给陈海泉、邓建民、李宏侃各送了10万元钱,陈海泉还让邓建民教他订立攻守同盟,舍卒保车。
但陈海泉不太相信邓建民,怕他扛不住,把自己出卖了。为保险起见,陈海泉又找了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已到乡镇工作的严全学,让他作伪证,证明自己看到了陈海泉通过邓建民给刘宗让退钱。这种事情,一开始不能说得太明显,严全学有点摸不着头脑,后在陈海泉提醒下,严全学捏造出了“陈海泉在办公室拿出牛皮袋,下楼放到邓建民车后座上,严全学在场”的假情节。
2008年4月23日,宝鸡市纪委领导找陈海泉谈话。陈海泉说,我没有拿人家的钱。开发商刘宗让曾经给我送过钱,但我通过商贸局长邓建民退还给了他。
据陈海泉说,晚上回到家,他将此事与妻子说了。妻子说,既然领导有这个意思,那你就先把钱交了,把人放在轻松处,等事办后慢慢再说。10万元对咱来说,就全当被贼偷走了。“我想家属说的也有道理。此时我若不承认,可能就被省纪委‘双规’;加之邓建民与刘宗让同流合污,有合伙陷害我的可能。宁让钱吃亏,不要让人吃亏,我也不想受这个罪。因此,我思前想后,在2008年4月24日上午就违心地说了我拿钱的事,并把10万元交给了纪委。”
2008年4月,陈海泉被宝鸡市委停职,6月免去县委书记一职。陕西省检察院于2008年4月10日起对陈海泉受贿一案线索进行初查,8月16日,决定对陈海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8月28日,将陈逮捕。
2008年8月28日,省检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向陈海泉调查,陈海泉承认:“我受贿刘宗让10万元的事是事实,在市纪委调查时,我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刘宗让10万元的情况,也积极配合把10万元交给了组织。”
陈海泉说,自己是因“一念之差”收受刘宗让10万元贿赂的。为了一己私利,把党纪国法放在脑后,贪心太重。他说,我有个要求:我是从山区干出来的,为山区人民也做了不少成绩,我犯了罪,看在我工作上的情况,能争取宽大处理,给予照顾。
陇县“罗生门”
此案临近审理前,情况又变了。
陈海泉推翻了自己对检察人员所做的口供,称他在办公室收受过刘宗让10万元钱,但已通过邓建民退还,其上缴的10万元是借他人的。
陈海泉还主动讲了一件事。原来刘宗让给他送钱不是一次,而是两次。除办公室的这一次外,另一次是送到了家里。具体情节是:
2005年底,邓建民与刘宗让买了烟、酒,刘宗让背着黑色手提包,一块去陈海泉家。刘宗让把包和烟、酒放在陈海泉家鞋柜旁。两人走后,陈又打电话让邓建民回去,把送的东西拿去,说里面有钱,他不收。邓建民就把钱拿走了。第二天,邓又找到陈海泉办公室,说我把这10万元办了存折,给你送来。陈海泉厉声斥责:“钱你愿意送给谁你就送给谁,少在我跟前来这一套,不然,我就报告纪委了。”并真的将县纪委王书记叫来。邓建民见势不妙,红着脸走了。
当初,宝鸡市检察院向邓建民调查陈海泉受贿一事时,邓建民只讲了他们去陈家送钱又退钱的事,未吐露刘宗让去陈海泉办公室送钱,也未说陈让他编造退钱谎话来对付调查的事。他说:“当时我已经出了事,不说出来,对家里妻子、孩子也是个保护。陈海泉还好好的,他可能会对我家属孩子打击报复,不敢得罪他,才未向检察机关交待。”但后来省检办案人员向邓建民调查时,邓就全盘托出了。
陈海泉的辩护律师曾去看守所询问邓建民,他对检察院所做的两次口供,哪一次是真的?邓建民回答:“你们自己去调查,以你们的调查为准。”
但陈海泉很不服气,认为是邓建民、刘宗让合伙陷害他。在陈海泉眼里,邓建民是个什么样的人呢?陈在交待材料中写道:“1997年我由市农业局助理调研员调任陇县副县长,当时邓建民任东南镇镇长,后任东南镇党委书记。在邓任东南镇党委书记期间,仍审批镇上财务。我任县长时(2003年),邓调任陇县商贸局局长。在对其离任审计中,两年接待共花费19万多元,此事我在全县进行了通报批评。在邓任商贸局局长期间,对局属企业进行了改制,引发了大量上访等问题的发生。县委何书记、我本人多次对其谈过话,让其将改制停下来,但邓拒不执行。”
陈海泉说,2006年,他任县委书记后,邓建民找到他,要当县委办主任。他告诉邓,县委办主任一要推荐,二要县委常委会定,我一个人做不了主。后来,他听说邓建民在推荐过程中搞小动作拉票。推荐结果,邓建民得票太少,未进入主任候选人。
后来,百隆商城5位领导向温总理告状的信里,提到了邓建民的一些经济问题,“2006年12月30日,茅台酒集团在宝鸡万利酒店召开销售会,邓建明约盐业公司经理、书记去参加。邓为了给自己搞一台笔记本电脑,不顾企业利益购进了一批茅台系列酒,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邓将电脑拿回家使用,而负担转嫁给企业。”
陈海泉说:“(看到这封信反映的问题后),我本人和吕千军县长十分重视,让县纪委立即调查邓的问题。县纪委由2007年4月一直查到2007年8月,将邓收受客户的电脑退回商贸局,纪委王书记对邓进行了诫勉谈话,我也对邓进行了严肃批评。”
2008年3月,百隆商城购房户与开发商刘宗让起了冲突,刘宗让转身回宝鸡,购房户50多人拥堵县委。陈海泉打电话让刘宗让回来,刘说我不回来,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陈海泉说:“你不来,我让公安局把你抓来。”刘宗让回敬道:“陈海泉,邓建民已被市检察院带走,我也准备进去。你等着,我非把你俩弄倒不可!”
陈海泉由此认为,由于邓建民想当县委办主任没当上,认为我不让他当,对我怀恨在心;邓建民违规开发,我在处理中主持了公道,挡住了刘发财路,对我结怨较深,我感觉两人有合伙对我陷害的可能。
审判
那严全学的口供又是怎么回事呢?
陈海泉说:“严全学说我授意他为我作伪证,的确不是这样。只是由于这个事情发生后,时间也长了,我也无法记清,就曾问过严全学,看他知道不知道我给邓建民退钱的事。他说知道,而且还说那么多钱是害人呢。我还让县人大主任翟广生和县政协主席李秉文问过严全学,看严全学到底知道不知道我退钱的事,严全学说他知道,所以我就在市纪委问我话时,把严跟我说的这个情节讲了。现在严全学又说是我授意他为我作伪证的,我也没办法,只能说明我不在位了,人家看我对他没用了,才这样作证词的。”
陈海泉还向律师和办案人员提供了几份证据,来证明自己已将钱退还给刘宗让。一是2006年3月12日,陈海泉让宝鸡人朱某邀请刘宗让等一起吃饭,在座的还有陇县干部王建民。席间,陈海泉跟刘宗让说:“你给我的那些东西,我给邓建民了。”刘点头称是。朱某和王建民都作证说看见了这一幕。陈海泉还说,陇县食品公司职工边世彪、村民边让记也看到了自己在县委大院把一个蓝布包扔进邓建民汽车内的情节,那两人作证确实如此。但律师认为,这些证据皆是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没有关于钱已经退了的有力证据。律师意见是对陈海泉作罪轻辩护,争取法院认定自首,但陈海泉坚持要律师作无罪辩护。
陈海泉受贿一案,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宝鸡市检察院反贪局办理。该局于2008年9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察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陈海泉希望此案“不诉是最好的结局,退一步判缓刑也是我的万幸”,但结果大大出乎他的意料。2009年6月15日,宝鸡市中院判决:陈海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退赔的1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陈海泉不服判决,上诉到陕西省高院。2010年3月,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宗让供称他行贿10万元的另一位当事人李宏侃,一审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宏侃坚决不服,认为刘宗让无理由给自己送钱,检方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不足为断案依据;自己是为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一身正气,坚持原则,挡住了刘宗让等人的发财之道,招其恶意陷害。他也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同样受贿10万元的邓建民,被法庭认为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刑7年,但他亦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这三起案件的行贿者刘宗让,则未被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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