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生案”
解密行贿新招
□特约撰稿 凌雨
再过一个月,王福生就要迎来他59岁寿辰了,然而在这个步入花甲之年的节点上,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审判。
“晚节不保”,没有官企之分,更没有贫富之别。官场的“59岁现象”影射到业界,同样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1951年12月生于东北辽宁,自幼成长于首都北京的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在即将步入花甲之年,因脱逃税款近两亿而不得不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法律的审判。
只不过,从逮捕至受审,时间跨越了三年有余。据悉,王福生案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阶段,曾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至今日。
有人说,这是富豪榜惹的祸。在财不露白和富不显形的传统商文化氛围中,上榜无疑意味着高调与炫耀,于是有人将“出事”与上榜联系起来,认为都是富豪榜惹的祸。王福生似乎也应验了魔咒。2007年,他攀上了《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和“胡润中国富豪榜”,但在同年8月20日,就因涉嫌偷税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其实,法网恢恢,与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玩猫儿腻,都难逃法律的严惩。曾经腰缠万贯的王福生如此,被王福生“糖衣炮弹”加“感情攻势”拉下马的官员也是如此。
案发于群众举报
对建筑业来说,王福生是地地道道的科班出身。1984年,他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管理工作。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开发的顺势兴起,王福生辞职下海,曾任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是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先后开发富华大厦、美惠大厦和金晖嘉园。在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王福生领导的新富集团就发展成一家大型民营投资集团。
房地产给王福生带来滚滚财富,然而也因为房产开发,王福生瞬间从飞黄腾达到人间地狱。
王福生“出事”,祸起北京东城区东二环附近的美惠大厦。
1996年,为了能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王福生与妹夫孙伟光(另案处理)决定,同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实际行使该项目的管理权。
当时,天富公司并没有相关的建筑资质,便利用挂靠的形式,以中大公司的名义开发项目。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
实际上,承建美惠大厦的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富公司以工程部名义与其签订分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总结算金额为1.3亿元。
事实上,自1998年12月美惠大厦竣工并交付使用至今,业主与天富公司之间的产权纠纷就一直没用消停过。
因为不断的纠纷,美惠大厦建设中存在的财务黑洞才越变越明。此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07年1月26日至5月25日对王福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富公司逃税行为进行了调查。同年6月29日将天富公司涉嫌逃税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于同年7月18日做出了罚款人民币5154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对天富公司展开侦查,8月王福生被刑拘,9月26日被批捕。
祸起“美惠”,沦陷“富华”
“美惠事件”成就了王福生败走房地产的第一步,这也是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逃税的事实之一。据检察机关指控,王福生在开发美惠大厦时,通过虚增建设成本、增大支出等手段,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为此,王福生涉嫌违法内幕一步步浮出水面。
检方查明,天富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在对该项目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由王福生决定,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类)发票,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人民币2.3亿余元,并以上述发票列入建筑开发成本,由张秀珍(另案处理)于2001年12月据此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天富公司通过上述虚增建设成本、增大支出的手段,于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偷逃税款2500余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4.53%。
王福生被控涉嫌逃税的另一事实,发生在销售富华公司开发的又一大项目“富华大厦”期间。起诉书显示,2002年,王福生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2002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国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在会计账簿上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3亿余元,未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6亿余元。
王福生涉嫌单位行贿罪,与上述第二笔逃税事实有关。检方指控,王福生为使富华大厦账簿上虚假列支的坏账获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行贿过两名国税官员。
检方查明,2002年底,富华公司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处理核销虚假列支的“泰国玛杰公司代理销售富华大厦项目造成的坏账损失”。2004年4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福生,为了使申请通过初审,让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另案处理)向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人民币50万元。
对于王福生指使费一群行贿的行为,检方认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生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福生被控涉嫌贪污罪,也是因为他在富华大厦的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用富华公司的资金收购了富华大厦的项目。
官商热衷“感情投资”
其实,因王福生落马的官员中,区区一个所长杨泽军不过是陪衬的小角色。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才是王福生钓的第一条大鱼。
据朱凤珍的判决书显示,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万余元。 王福生找到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凤珍,希望帮忙免除滞纳金。
于是,朱凤珍向领导提出建议,建议免除富华公司的滞纳金,朱凤珍的意见被采纳,富华公司滞纳金被免除。税务稽查人员后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富华公司的滞纳金不应免除。
事情办成后,王福生与朱凤珍开始来往。
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04年3月,朱凤珍以其妹妹朱凤梅借款买房为名,向王福生的新美公司借款100万元。因无法归还借款,于2004年12月间,经朱凤珍、王福生二人商议,以其妹妹设立的北京中瑞智博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虚假税务代理咨询合同为名冲抵借款。
今年5月21日,该案在宣武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朱凤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判刑13年。宣判后,朱凤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朱凤珍受贿案是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该院检察官李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该案反映出当前受贿犯罪的新特点。
李彤表示,朱凤珍利用其妹妹开设咨询公司之机,打着介绍客户的名义,介绍一些自己管辖权限下的纳税企业与其妹妹的公司签订税务代理咨询合同。此类合同貌似合法有效,是双方意志协商的结果,但实际上演变成了行为人受贿犯罪的新手段,畸高的合同标的金额背后恰恰隐藏了权钱交易的实质。
该案受贿与请托行为从2000年跨至2004年,不同于传统受贿犯罪“短平快”的权钱交易方式,而是一种隐蔽的“感情投资型”索贿方式。行贿人近期目的是培养感情但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来获取更大利益而做铺垫;受贿人与其建立起密切稳定的“朋友”关系,也能够达到“放长线钓大鱼”的效果,为将来索贿创造条件。
李彤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就必须将行受贿双方“相识相知”的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而不能割裂了“职务行为”和“收受贿赂”的时间段,在必要的时候也不能完全遵循行贿受贿的对应关系,才能将钻法律空子的人绳之以法。
王福生的“感情投资”并非朱凤珍这一起个案,早前财政部原副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落马与王福生也有关联。
据媒体报道,朱志刚“落马”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其家属以低价获得北京西直门“金晖嘉园”一套复式住宅用房,200多平方米,其购买价略高于开发成本价。即使按开盘价折算,其差价约70余万元,而按市场价折算差价更高达数百万元
情了,案未了
随着王福生的批捕,其精心经营的“感情投资”碉堡也随之土崩瓦解,但此案波澜壮阔,涟漪依然。
公开资料显示,朱凤珍收受贿赂的百万元并没有记入王福生的起诉书中。同时,在庭审当日,王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不认同。对于被控涉嫌贪污罪,王福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据其他媒体了解到,富华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同时,由此案暴露出的新型贿赂现象,同样引人关注。在朱凤珍案曝光于天下时,就有评论指出,该案受贿行为与请托行为时间上并不紧密,时间从2000年跨至2004年,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的“感情投资”受贿方式。官商之间相互进行“感情投资”,将赤裸裸的权钱交换,罩上了一层“感情”面纱,染上了一层“保护色”,使行贿受贿行为悄无声息,不知不觉的发生,不易为外人察觉,更难以抓到犯罪把柄,实在比那些“办事成功、即刻拿钱”的受贿方式,隐蔽得多、高明得多、巧妙得多!
而另一方面,是公众对税务监管的考问。依法行政,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起码的要求。而现在一些大案要案,没有群众举报,还真是难见天日。
王福生案同样如此。现在,“偷税大盗”王福生已被押上审判台,等待法律的严惩,同时也为管辖公司的税务部门敲响了警钟,如何对企业监管、如何对税务人员自管?这些问题依旧是难解之题。
北京地税贿案多与经济有关
□崔振山
近年来,北京地税系统先后有多名高官因受贿等罪名落马,朱凤珍只是其中之一。
王纪平:操纵招投标
北京地税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为2008年年底退休的北京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在担任北京市地税局长期间,他率先在全国建成了“12366”纳税服务系统,实行了发票改革,建立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实现了财税库横向联网,率先在全国建成了电子政务的同城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和高端查询展示平台。
到底是什么问题让一个已经退休赋闲的正厅级干部“阴沟翻船”?据知情人士透露,王纪平在任期间,曾计划在北京市地税部门推行一套全新的信息整合系统。为此,北京市地税局投入不菲金额定制开发该信息系统,但试点成效并不明显。2009年王纪平退居二线后,该信息系统全部下马,巨额投入化为泡影。负责该系统运营和维护的地税局官员刁维列也牵涉此事,与领导双双被查。
这一系列的改革动作,需要大量的招投标,而在这其中,王纪平大权独揽,“腐败机会不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王已经退休,但责任追究机制并未退场。公开资料显示,王纪平涉案金额超过千万之巨。
另外,曾是王纪平的老搭档,也就是王纪平在位时北京地税局的二号人物——北京地税局原常务副局长苏文权,在更早的时候就已落马。据媒体报道,苏文权曾在北京市通州区任常务副区长,在王纪平退休半年后的2009年4月被纪检部门“双规”。据介绍,苏文权的案发源于其在北京市通州区任职期间的问题。苏文权“落马”后,被查期间“咬出”多名官员。
熊晓京:自凿“藏金洞”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从1995年至2006年长达11年半的时间里,北京泰跃房地产公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共计13亿元,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7439.16万元,决定加收滞纳金3246.8万元,并处以罚款3618.14万元。
这起与王福生脱逃巨额税款有异曲同工之处的亿元税案的制造者,就是泰跃公司老板刘军。此人因一手创建“泰跃系”而闻名资本市场,他也曾入选《福布斯》中国富人榜。
时任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副局长的熊晓京在刘军发迹过程中起着与众不同的作用。
据检方掌握的情况,2004年,地税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泰跃公司展开税务稽查。在刘军的请托下,熊晓京出面斡旋,将稽查阻挡在泰跃公司门外,刘军为此给了熊晓京8万元好处费。2005年,熊晓京骨折受伤入院治疗,刘军送上10万元“慰问金”。熊晓京在自家冰箱后的墙壁上凿了个小洞,将非法所得藏匿于此。据说此洞甚为隐蔽,连熊的妻子都不知道。
据媒体报道,在熊晓京接受调查期间,海淀地税系统两位科级干部也被牵出。法院最终认定熊晓京受贿40余万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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