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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偷看未成年子女隐私立法实施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12: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地方立法禁止父母偷看未成年子女隐私

  超前立法实施中遇尴尬

  本报记者 袁 婷

  11岁少年欲告父母侵权

  五年级小学生李超(化名),孤身走进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他是来立案的,要告他的父母,原因是父母偷看了他的日记。法官一时怔住了。

  原来李超的学习成绩一直在班里名列前茅,但最近他的成绩下降了。经营砂石厂的父母感到担心,不清楚他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

  等不及问儿子,李超的父母偷偷撬开带锁的日记本,从中找到了答案,原来李超“谈恋爱”了。李超的父亲暴跳如雷,拽回孩子,劈头盖脸一顿训斥。虽然事后父母道歉了,但自尊心受挫的李超仍然气不过。

  李超和同学倾诉了自己的苦恼,同学告诉他,国家新的法律规定,父母这样的行为犯法,可以去告父母。李超决定到法院,以挽回自己的“男子汉颜面”。

  法官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开始耐心地给李超讲道理。李超的父母也被请到法院,他们当着法官的面向李超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教育孩子。李超总算原谅了父母,三口人乐呵呵地回家了。

  虽然李超并没有成为河南省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后,第一个状告父母侵犯隐私权的未成年人,但是李超提出的问题却引起了法官的深思。

  不许私藏到不许偷看

  事实上,从今年10月1日起,包括山东、上海、湖北和重庆市在内的几个省市均开始实施各自制定和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些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这被立法学者描述为,第一次在地方行政法规中,以成文法形式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地方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隐私权保护上,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度,更为超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06年底进行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当时社会上已经在争论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最终修订稿这样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规定得较为谨慎。

  在最近各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不得隐匿、毁弃”进一步演变为“不得私拆、查看”。按照条例规定,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管理义务的人在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时,也不得查看其短信、通话记录、日记等个人信息,这无疑更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但是,这些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议,最大的反对声音来自家长和学校。某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曾有学生家长多次上书反对“保护隐私权”条款。有家长说,如果偷看能够洞悉孩子的不端行为并促其改正,他宁愿违法偷看日记,也不愿意让孩子走上歧途。

  “这说明,立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如预期好。”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家刘勇称这类条款为“超前立法”。超前立法的特点是,由于立法预期与执法的现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往往低于期待值。

  超前立法难以执行

  父母去法院起诉自己?还是法院能给未成年起诉人立案?

  “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条款为例,条款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几乎没有帮助。因为执行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院无法立案。”刘勇解释,按照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主张法律权利应由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正常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父母。

  由此说来,如果未成年人告父母侵犯隐私权,最终将是父母到法院起诉自己,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不由父母起诉,按照现行法律,法院只能因未成年人主体不适格而不予立案,因此这个条款实际上无法在诉讼层面执行。

  不仅不能在诉讼层面上执行,刘勇认为,这个条款没有规定处罚条款,实质上只是一种宣示性法规。“条款只规定不得怎样,没有规定一旦违法将会有什么后果,没有处罚的条款也没有威慑力,法律最终只是看上去很美”。

  刘勇认为,家长和老师抵触这个条款的真正原因是,他们除了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他们更负有监督教育孩子的义务。这两种义务之间可能有冲突,保护隐私权条款虽然阐明善意,却并没有解决这个冲突。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要履行法定义务,就必须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日常行为。但是如果孩子对父母和老师始终隐瞒不端行为怎么办?监护人还是要有知情权,否则就谈不到有效监护。”刘勇认为,“超前立法”的尴尬就在此,法律一方面要求父母要有效监护,一方面要求父母尊重孩子的隐私权,导致很多父母不知该如何把握分寸,这样的条款难以执行。

  正因如此,除山东、湖北、重庆等地区外,全国另外一些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条款方面,则用宣示性的原则条款代替。如在条例中阐明“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的隐私权”等原则,趋于保守。

  除了保护隐私权条款,刘勇观察到另一些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存在其他的“超前立法”条款。比如某地规定。“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立法的善意毋庸置疑,但是立法的效果取决于执行的效果。这些条款存在一个明显局限就是无法监管。如果不出现事故,很难监测到家长是否将未成年人单独留置家中。如果已满12周岁的孩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被警察拦下来,那么家长是不是要随身带着户口簿和孩子出生证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刘勇认为,“超前立法”试图通过立法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从而超越现有的执法技能和社会法治环境。

  适度干预是准则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心理学和法学研究者何恬发现,一些“超前立法”受到质疑后,立法者往往会提出“国际立法趋势”作为解释,但这其实是立法的另一个误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激进派学者往往援引美国法律作为例子,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并不超前。对此我不做评价,我只讲一个问题。”

  “不同文化氛围下法律文化完全不同。美国等一些极为推崇私权与个人自由的国家,其司法制度要求法律干预家庭去关注孩子。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百姓本身就注重维护家庭关系,因此法律不需要特别强调干预。”

  佟丽华认为,干预太少或者干预太深,对于未成年人立法来说都是不合适的。“我们真正需要的法律干预是一种适度的干预。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保护成年人的隐私权并不一样,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未成年人立法不是缩小化的成年人立法,这是未成年人立法的核心观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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