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共享破解劳资关系难题
——专访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我们的社会只有充分尊重广大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诉求,才能真正找到转型的动力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程瑛 | 北京报道
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点明了路径—— 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
那么,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状况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才能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政府、工会和企业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近日,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劳动关系矛盾明显增多趋势短期难以改观
《望东方周刊》:对于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应该如何判断?
张建国:在谈劳动关系状况之前我们先看《建议》中的一句话,《建议》在充分肯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阶段性成就的同时,也清醒地指出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的现实,其中之一是“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这是一个非常客观准确的判断。
当前我们面临的社会矛盾很多,而劳动关系矛盾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之一。应该说,从2008年下半年起,来自外部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冲击和内部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劳动关系矛盾开始凸显。
如果说2009年劳动关系矛盾还表现为经济不景气之下,因大量企业裁员、减薪以及大批农民工返乡导致劳动争议井喷的话,那么今年的劳动关系矛盾,明显表现为经济形势回暖之下劳动者要求涨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诉求与企业维持低劳动力成本惯性的冲突,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特别是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从5月中下旬起剧增。
短短两年间,劳动关系矛盾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的变化既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但仔细思量,又在情理之中。这说明我们长期以来以一定程度上忽视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其积累于劳动关系内部的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审视。
从《建议》看,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再一次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矛盾明显增多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其一,任何既有的做法都会存在一种制度惯性,劳动关系矛盾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问题还会长期存在,甚至有时还可能表现得比较激烈;其二,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矛盾,但凡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变革都会遭遇来自既得利益群体的强大阻力;其三,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很多先前不表现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综合这些因素,可以断言,劳动关系矛盾日趋增多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观。即使我们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劳动关系矛盾的化解也要有一个过程。
对劳动关系矛盾要警惕但不必草木皆兵
《望东方周刊》:近年来尤其是今年发生的不少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让人担忧,请问这对于社会稳定和谐有什么影响?
张建国:对于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状况,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把握——虽然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增多,但从整体看,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关系矛盾还没有发展到威胁社会稳定的地步。
是不是任何社会矛盾甚至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一出现,就一定会对社会稳定形成巨大威胁?其实,只要矛盾在企业范围内,不溢出到社会上,并且可调可控,就威胁不到社会稳定。从当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劳动关系矛盾还是不至于发展到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程度。
首先,在劳动关系矛盾中,绝大多数劳动者的诉求是合理的。当前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工人纯粹的维权行为,比如说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劳动条件长期不能改善,职工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有的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他们的贡献不成比例等等。可以说,劳动者这些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涨工资的诉求是合理的,与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的政策主张是一致的。
其次,劳动者表达诉求的方式是理性的。事实上,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如果处置得当,及时调处化解,是不至于发展为突发性事件的。在矛盾发生之初,劳动者更愿意通过正常的制度渠道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但由于我们的制度机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使得有些主张和诉求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妥善的处理,最终导致有的企业劳动者无奈之下选择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最后,我们要对我们的社会弹性和承载矛盾压力的能力有足够的自信。
因此,对于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既要高度警惕,又不能、也完全没有必要草木皆兵、过度反应。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尽快搞清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原因,找到预防和化解矛盾之道。
劳动关系矛盾高发的症结在于利益不平衡
《望东方周刊》:那么你认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的症结何在?
张建国:近年来,中央高层一再强调,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勿使小矛盾演化成大问题,局部矛盾酿成大祸患。这里的关键,是要搞清楚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在哪里,从而真正从源头入手疏解矛盾、解决问题。
其实,这个“源头”在多数人中早有共识——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广大普通劳动者参与了企业乃至社会发展的“共建”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却没有合理地“共享”发展成果。
我举几个例证。首先,从宏观层面看,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双双呈下降趋势。仅就工资总额而言,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在1978至2007年的30年间,由17%降至11%。同时,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
其次,从微观层面看,以深圳为例,今年4月,深圳大学和深圳市总工会针对深圳市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发放问卷5000份,调查结果显示,当地农民工实际月收入在1300元~1700元之间,2010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这样的对比说明,如果把加班因素剔除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水平线上,有的甚至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别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并且保持同步增长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因素,从社会心态层面看,劳动者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明显增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在判断“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在划定的十个群体类别中,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和工人的选择百分比,却排在倒数第三位和倒数第二位,分别为3.4%和1.5%。
不平衡的利益分配已经导致劳动者心态有严重失衡的发展趋势,需要尽快从体制机制上彻底加以解决。
尊重共享的诉求才能找到转型动力
《望东方周刊》:可以说,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到了必须解决而且不下大力气不足以解决的地步,不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甚至可能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是不是《建议》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的原因所在?
张建国:我想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不要狭隘地看待和理解劳动关系问题,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政治问题。因此,认识、分析和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一定要有更宽广的视野。
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的确是利益分配关系不平衡导致的,而这又与我们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模式紧密相连。
在先前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下,靠的是高投入、高消耗,所以资本就会受到更多青睐,加之一些地方把发展片面地理解为GDP增长,使得经济发展中资本因素被过度强调,一些地方对资本更是厚爱有加,自觉不自觉地表现为“重资本,轻劳动”,导致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被低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出现了倾斜乃至严重失衡,共建容易共享难。
可以说,当下我们发展遭遇的瓶颈,比如说发展方式转变困难、内需不足、消费不振等等,都与此有直接的关联。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的很多改革之所以推进缓慢,也与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有很大关系。既得利益群体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不支持甚至阻挠改革;而利益受损群体对改革也不够热心,由此使得一些改革陷入两难。比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呼声甚高甚急,另一方面又难下“手术刀”。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要发展、改革要推进、经济要转型,归结到一点,就是要在更大层面上凝聚更广泛的共识。如何达成这一共识,我认为关键就在于中央提出的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当发展的成果能够相对公平合理地让普通劳动者分享时,一方面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矛盾会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参与推动社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就会被充分调动起来。
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只有充分尊重广大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诉求,才能真正找到转型的动力。
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就是集体协商
《望东方周刊》:虽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如此重要,但这毕竟是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又不能干涉企业内部分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张建国:确实如此,既要解决这一矛盾,又要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的集体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经营者就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叫“集体谈判”,已有近两百年的实践,而且也被历史证明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机制。
在我国开展集体协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虽然对于近几年来反复出现的“招工难”现象,一些学者提出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已经达到了“刘易斯拐点”,“人口红利”时代行将结束,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太全面、不太准确的判断。据统计,截至2008年,农村劳动年龄人口高达5.1亿,劳动年龄人口依然占农村总人口数的70%以上。有专家预测,未来十年,估计农村至少有8000万到1亿劳动力可以向第二三产业、向城市转移。也就是说,在“十二五”期间,劳动力市场的格局依然是供大于求。
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单个劳动者想要和企业之间实现利益共享,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只有借助工会这一团体力量,使之代表工人与企业博弈,才能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
集体协商机制的试点与实践已有16年。今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着眼于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多发、高发的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两个普遍”,即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被提到工会工作前所未有的高度。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也下发了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到2012年在所有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可以说,当前大力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契合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和改善民生的大政方针,又顺应了广大职工诉求共建共享、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已经到了全面铺开的关键时期。事实上,近年来出现的工人诉求涨工资引发的停工事件,无一不是最后通过集体协商解决问题。
提高职工工资不会影响经济发展
《望东方周刊》:但是,目前有些专家对开展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工资颇有异议,认为涨工资会导致通货膨胀;认为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并非偏低,而是偏高;甚至有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导致罢工潮、把中国经济搞垮。你怎么看这些观点?
张建国:普通工人涨工资就会导致通货膨胀,我看未必。只要涨工资没有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由此引发通货膨胀的说法就是站不住脚的。更有说服力的例证是,低收入者和其他群体的CPI是不一样的,目前的统计数据并没有经过分层统计,而今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将分别公布不同收入群体的CPI。
至于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是偏低而是偏高的观点,不仅与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切身感受相去甚远,而且也是无视社会现实、简单比对国际通行统计口径得出的不全面结论。当前我国经济的最大问题是现有发展模式内生动力不足,而内生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又是收入分配不合理,使得原本应该成为消费主力军的广大普通劳动者没有消费能力,温家宝总理在就《建议》所做的说明中也明确提到,公众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最高,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其实,《建议》对于这些不同声音也给予了明确的回应。我注意到,《建议》除了继续沿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政策主张外,又增加了“两个同步”,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并将其作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表述,在党的文件中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它既科学地回答了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路径方法,又对何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给予了有力的澄清。
通常认为,低工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反对为普通工人涨工资的焦点也集中于此。但何为比较优势,不少人一直都误以为就是工资长期保持低水平,实则不然。工资高低不是按绝对值来衡量,而是要和劳动生产率比较,只要劳动报酬的增长没有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我们的经济发展在劳动力成本这一块的优势就不会丧失,这也是中央提出的要实现“两个同步”的内涵所在。
此外,我国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始终把握理性有度的原则。工会在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时,只是要为职工争取合法、合情合理的利益诉求,而不是提出不切实际的主张和要求。更不是不顾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味追求涨工资、改善劳动条件。
事实上,我们只是看到由于没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或者集体协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的无序停工,其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的冲击,还没有发现规范有序的协商谈判搞垮一国经济的先例。
当前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第八部分中,“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被放在首要位置,其次才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等内容。
这传递出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 就业与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建设的根本。归结到一句话就是,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之基。
我还注意到,《建议》对“十二五”期间的GDP指标进行了总体弱化处理,而且没有再强调“按贡献参与分配”,而是强调“更加注重公平”。我认为这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其内在的逻辑很有可能就是,“按贡献参与分配”很难衡量,有可能成为强势群体夸大自身贡献从而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借口和“依据”。
《建议》在谈到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时,明确提出要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其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它要客观中立,为协商双方制定规则,在发生争议后居中调停;工会则应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而企业作为集体协商的另外一方,也要树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工资不能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而要实行工资共决”的理念,雇主组织则要承担起引导、规范甚至惩戒的作用,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自身职责。
只有政府、工会和企业携起手来,才能推动这种利益共享机制早日建立健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和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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