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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群体性事件将成为反腐败突破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9:26  半月谈
分析称群体性事件将成为反腐败突破口
群体性事件有可能成反腐重要突破口。

  日前,在澳门正在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在发言中说,中国反贪工作坚持把性质和危害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办案重点,重点之一是涉及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此前于7月13日开始召开的全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也特别指出将加大力度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

  由群体性事件牵出地方党政部门主要官员的腐败案件,近年来在各地并不少见。2009年中纪委通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显示,2009年1—11月,中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其中,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已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从这些数据来看,中央加大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深得民心,势在必行。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化解?已成为官方、媒体和网民热论的话题。而群体性事件最具代表性的,要数瓮安打砸烧事件。据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分析,该事件的深层原因是“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更有评论指出:“瓮安群众中有仇官、仇警、仇富心理,这些可怕的仇官、仇警、仇富心理,这些复杂的深层次原因,很值得深思”。

  其实,“仇官、仇警、仇富”从深层次上说都是腐败的必然产物。人们仇官,是仇那些玩弄权术、鱼肉百姓的贪官;人们仇警,是仇那些为虎作伥、警匪一家的不法之警;人们仇富,是仇那些官商勾结、巧取豪夺的一夜暴富。对那些心系民众、为民服务的好官,人们会仇吗?对那些为民办事、除暴安良的好警察,人们会仇吗?对那些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富人,人们会仇吗?

  群体性事件背后不一定就有贪污贿赂,官员腐败也并非一定会导致群体性事件。但“严查群体性事件背后贪污贿赂”确是许多贪官落马的主要手段。

  仔细分析起来,一起群体性事件如果牵出了官员腐败案件,一种情况是,官员腐败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官员或直接主导或间接参与或默许纵容了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2009年2月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四个领域,引发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经济发展单纯追求GDP,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从媒体披露的一些情况看,至少孟连“7•19”事件与该县原两任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涉嫌巨额受贿之间,很可能就是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再如2007年1月,四川大竹县一家酒店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后查明,这家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当地派出所所长。

  另一种情况是,官员腐败与群体性事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如2005年安徽池州“6•25”事件发生时,何闽旭担任池州市委书记才8天时间,他受贿841万余元的行为,也都不是发生在池州市委书记任上。不过,一个地方只要发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引来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只要当地主要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即便这些问题与群体性事件无关,也很可能在调查中露出“马脚”。这样,某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原本与群体性事件无关,但因为发生了群体性事件而被调查出来,于是也就与群体性事件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关联。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某些官员深知自己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某些官员同样很清楚,自己的腐败行为根本经不起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因此,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之后,只要当地官员特别是主政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否与群体性事件有关,他们都会本能地采取简单粗暴的封堵打压措施,以求迅速平息事件,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将自己腐败问题暴露的风险降到最小程度。如果实在未能控制事态,他们有时甚至不惜孤注一掷,采取某些特殊手法人为激化矛盾,故意等待事情“闹”大,以便给“闹事者”扣上严重的罪名,通过严惩“闹事者”达到转移视线、掩饰责任的目的……

  反腐败跟行军打仗一样,要讲战略战术,要讲方式方法,不能盲干、蛮干。转变传统调查思路,以群体性事件为突破口,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就是打在腐败分子七寸的明智之举,也是深得民心之举。

  其实,“仇官、仇警、仇富”从深层次上说都是腐败的必然产物。人们仇官,是仇那些玩弄权术、鱼肉百姓的贪官;人们仇警,是仇那些为虎作伥、警匪一家的不法之警;人们仇富,是仇那些官商勾结、巧取豪夺的一夜暴富。对那些心系民众、为民服务的好官,人们会仇吗?对那些为民办事、除暴安良的好警察,人们会仇吗?对那些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富人,人们会仇吗?

  群体性事件背后不一定就有贪污贿赂,官员腐败也并非一定会导致群体性事件。但“严查群体性事件背后贪污贿赂”确是许多贪官落马的主要手段。

  仔细分析起来,一起群体性事件如果牵出了官员腐败案件,一种情况是,官员腐败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官员或直接主导或间接参与或默许纵容了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2009年2月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四个领域,引发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经济发展单纯追求GDP,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从媒体披露的一些情况看,至少孟连“7•19”事件与该县原两任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涉嫌巨额受贿之间,很可能就是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再如2007年1月,四川大竹县一家酒店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后查明,这家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当地派出所所长。

  另一种情况是,官员腐败与群体性事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如2005年安徽池州“6•25”事件发生时,何闽旭担任池州市委书记才8天时间,他受贿841万余元的行为,也都不是发生在池州市委书记任上。不过,一个地方只要发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引来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只要当地主要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即便这些问题与群体性事件无关,也很可能在调查中露出“马脚”。这样,某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原本与群体性事件无关,但因为发生了群体性事件而被调查出来,于是也就与群体性事件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关联。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某些官员深知自己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某些官员同样很清楚,自己的腐败行为根本经不起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因此,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之后,只要当地官员特别是主政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否与群体性事件有关,他们都会本能地采取简单粗暴的封堵打压措施,以求迅速平息事件,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将自己腐败问题暴露的风险降到最小程度。如果实在未能控制事态,他们有时甚至不惜孤注一掷,采取某些特殊手法人为激化矛盾,故意等待事情“闹”大,以便给“闹事者”扣上严重的罪名,通过严惩“闹事者”达到转移视线、掩饰责任的目的……

  反腐败跟行军打仗一样,要讲战略战术,要讲方式方法,不能盲干、蛮干。转变传统调查思路,以群体性事件为突破口,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就是打在腐败分子七寸的明智之举,也是深得民心之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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