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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洞庭湖候鸟保护之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9:32  法制周报

  东洞庭湖候鸟保护之难

  11月3日,采桑湖管理站,高大立站长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我们有很多无奈”经常出现在他的话语中。

  高站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电子版的调查报告,他再三嘱咐记者,只准看不能带走。记者注意到这份统计单上罗列了大致28处违法侵占湿地的名单,被侵占的湿地面积从3000亩至10000亩不等。其中包括:东浃村村主任郭军4000亩,侯宝华(外号强婆)10000亩,朝阳沟的何老七10000亩,幸福外滩王大毛10000亩。

  实际上,记者在东浃村采访的时候曾打探到,村主任郭军以及侯宝华等人“依然在搞围子”,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高站长表示,最大的难题就是法律上的无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还是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是保护区主要的执法依据。“但是近些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体现出来。比如围子主要建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缓冲区,它的权属在当地政府畜牧水产部门,捕捞的主管在渔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而我们没有。”

  而管理体制不顺则是另一大难题。   

  “洞庭湖分属不同的地、市,涉及洞庭湖的有关部门非常多,紧密联系的有渔政、国土、水利、旅游等11个部门,松散的有芦苇公司、采砂公司等26个单位。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利益,难以形成统一的一盘棋的工作思路。”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赵启鸿解释说,“比如芦苇是芦苇场的,芦苇场可以用防火的名义来改变湿地用途,你没有办法。”

  但是高站长证实:东洞庭湖中“土地分割”的肇事者正是拥有土地管理权的政府及水利部门,它们将湿地变相出租,收取一定的租金。

  赵局长认为,投入机制不畅一直是东洞庭湖生态保护的难点,“东洞庭湖生态管理资金由岳阳市财政拨款,而地方财力有限,想做很多事情都很难。”

  东洞庭湖19万公顷面积,只有41个在编管理员,这与法律规定的“每1000公顷配一个人”相差甚远,感到“点多面广线长,力不从心”,高站长说。

  而护鸟员在东洞庭湖只是象征性的称谓,据了解,东洞庭湖的护鸟员来自于附近村庄的热心村民,并没有任何工资待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11月3日,记者在幸福外滩上行走了一天,没有见到任何管理员,而明令禁止的电打渔盛行,无人管理。

  从高站长处证实,侵占湿地最严重的地方正是幸福外滩,“究其原因,一是此地是岳阳县与华容县交界处,地界模糊,监管部门重叠,都管都不管;二是海拔较高,土地容易干燥,机械能大面积方便使用,加剧了侵占湿地的进程。”

  “我们究竟能为洞庭湖做些什么?候鸟正在南迁,而洞庭湖没有准备好。保护候鸟,保护湿地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在记者离开的时候,付锦维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表示。

  两人相视良久,默默无语。

  鸟的迁徙是一个关于承诺的故事,它们的迁徙仅仅为了生存,而洞庭湖正在失约。

  (为保护采访对象及渔民要求,部分渔民为化名)

  湖南林业厅首发“禁捕令”  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猎捕20只以上将予以立案处罚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曹晓波

  11月3日下午,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桑湖管理站站长高大立的办公桌上,记者注意到一份两页A4纸合订成的“禁捕令”通告,被放在所有文件的最顶层。

  这份湘林通〔2010〕1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在上个月21日从湖南省林业厅发出,至今间隔十八天。

  在11月1日至3日,记者采访东洞庭湖幸福外滩上的渔民,多数人并不知道“禁捕令”是什么以及意味着什么?

  省林业厅野保处副处长王国平向《法制周报》表示,目前的工作是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但同时他也感到丝丝隐忧,“禁捕令”的执行还存在诸多难点。

  湖南首发“禁捕令”

  今年10月,媒体报道湖南省新化县观音山上大批候鸟遭到捕杀,在新化当地一晚能打一吨以上,引起了省林业厅的高度重视,这被看作“禁捕令”问世的直接因素。

  湖南地处中亚热带,是鸟类主要越冬地和迁徙途经地,洞庭湖更是国际重要鸟类越冬区。近年来,候鸟的数量急剧衰减,东洞庭湖从历史上候鸟最多的50万只跌落到不足10万只。

  “禁捕令”通告处罚极为严厉: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都将予以立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禁猎期间为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5年禁猎期满,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事实上,在今年上半年张家界召开南方五省野生动物保护的会议上,湖南省林业厅有意将禁猎期设定在每年3至4月,10月至11月。

  “改变禁猎期,要涉及到很多的法律上的难题,考虑到整个湖南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相关业内人士介绍说。

  业内人士还透露说,走私野生动物是目前世界上利益最大的行业,比走私军火、毒药更严重。

  从“违法”到“犯法”

  “禁捕令”的理论依据之一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的规定。

  另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意味着一旦某人在禁猎期猎杀野生鸟类20只,都将由公安机关介入,进入司法途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相当严厉的啊。”王国平解释道。

  他还补充说,20只这个数量,不仅包括一次性猎杀,还包括累计的数量,但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举证。

  “这是我省第一次,但是这个步伐是蛮大的。”从“违法”到“犯法”,给民众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但是记者调查,只有少数人知道有“禁捕令”这个通告,但是并不知道处罚的严厉性,多数人甚至对于“禁捕令”一无所知。

  “很简单的例子,现在的长沙市花鸟市场源头被堵死了,相思鸟、画眉等都是野生的,‘禁捕令’不允许,那么只有关门。”王国平神情显得严肃。

  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与“违法”到“犯法”相伴而行的是行政部门执法方向的转移。

  “行政上的监控已经转为法律上的监控了,而过去一般是行政处罚。”王国平说。(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这对于公安系统来讲,是个很大的压力,以前行政执法没收、罚款,现在如果达到了猎杀20只,我们就没权去处理了,如果去处理就叫渎职。”

  “同样的,假设发现有人猎杀数量达到立案的程度,公安部门不去执行,也可以说是渎职。”

  “所以说这个权力不好用啊。”王国平感叹,“这要求森林公安局强力执行,地方公安局也要配合。”

  根据王国平的观察,“禁捕令”的执行基础薄弱,南方地区执行相对困难,传统上湖南人的饮食习惯基本上没有禁忌的食物。

  正是种种矛盾的存在,使得出发点很好的“禁捕令”踌躇不前。“目前,主要是加大宣传通告;另外结合监控,在打鸟多的要害地方尤其是环洞庭湖边,通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进行监控。”王国平表示。

  在王国平看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与此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出台。记者从省林业厅了解到,公安部门已经在制定相关的工作任务,而省林业厅的配套措施也将在近期予以细化。

  “未来五年难以预测,要想达到初衷的效果还有很多路要走。”王国平说,“保护野生鸟类需要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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