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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阳法院下文要求执行10年前确定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9:39  法治周末

  执行案“迟到”十年

  几个月前,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向山西省交口县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下达了司法文书,要求执行一笔10年前被法院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却认为,这笔债务自确定后从未执行过,早已“过期”了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法律不是规定双方如果都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半年吗?为什么10多年过去了,法院才启动执行程序?”这是《法治周末》记者近日在山西省交口县采访时,鑫宝煤化公司董事长张来锁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被执行人张来锁已向中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执行异议书,称申请执行人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为何提出这样的异议?

  十年后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16年前,张来锁和他人合伙兴办了恒通焦化厂。经营期间,恒通焦化厂曾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交口县支行贷过款,后因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恒通焦化厂被银行诉至交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分别以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79万元)和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25万元)依法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恒通焦化厂一直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据了解,2000年6月15日,该企业其他几位合伙人协议退出,并于2000年7月15日将恒通焦化厂的财产、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张来锁个人,恒通焦化厂被撤销。

  随后,张来锁到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但是名字依旧为恒通焦化厂。“后来我又成立了现在的鑫宝煤化公司(为股份制公司)。”张来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几年之后,建行交口支行将自己的债权债务打包转让,几经转手转至山西晟达通科贸有限公司名下。

  2010年6月22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晟达公司对该院第3号和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交口县人民法院对晟达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立案之后,由于原恒通焦化厂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将实际执行人变更为张来锁个人。立案之后,交口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0年7月,鑫宝公司购买的一辆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凯迪拉克轿车,被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扣押。

  鑫宝公司的车被扣走的同时,张来锁家人(妻子、儿子、女儿)名下的27万元存款也被银行划走。

  张来锁认为,这是一起早已“过期”的执行案。“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这起案子已经不能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使是原来的公司欠钱该还,也只能执行个人财产,而不能执行现公司名下的财产。

  十年前是否进入执行程序

  2010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张来锁向中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执行异议书,称申请执行人晟达公司已丧失对3号和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据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中执字第1号,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当时交口县人民法院还处于审、执不分阶段,3号和17号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不用申请就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

  在这个执行案中,当年裁定书生效之后,有没有进入过执行程序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这个案件从来没有进入过执行程序,那债权人就丧失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中阳县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书中主要列举了以下几份证据,证明当年确实进行过执行:交口县人民法院曾经于1997年12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通焦化厂的全部财产及当时厂内所存原煤和精煤的证据;当年的被执行人于1999年2月3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4000元的证据;被执行人向法院写了一份保证书。

  《法治周末》记者去中阳县人民法院采访的时候,负责本案执行的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志立也向记者出示了这几份证据。记者看到,法院出示的证据全部是复印件,且没有任何法院的盖章。

  张来锁的代理律师指出:关于1997年12月24日的查封,当年的文件中清楚地写着“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了诉前的查封”。而诉前的查封跟执行中的查封应该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也可以说诉前曾进行过查封不代表曾经进入过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交纳的4000元的费用,单据上没有标明是否是执行费,也没有说明这4000元是哪个案子的费用。保证书,是保证恒通焦化厂在出卖焦炭之前要通知法院。恒通焦化厂当年的债务纠纷不止这一件,这个保证书是哪个案件的保证书,保证书并没有提及。

  就此问题,王志立答复《法治周末》记者说,因为这个案件是另外一个法院审理并且立案的,对于一些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这个案子又是上级法院移交过来的,所以既然这些东西出现在案卷中,他们认为全都是与这个案件有关的。

  张来锁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第一次到中阳县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档案中没有这些材料。“我们回来后,给法院写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没有任何文字上的证据证明此案曾经进入过执行程序。这些材料都是后补的。”“后补的诉前保全材料虽是复印件,但都有页码编号,而保证书却无页码编号。”

  记者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此事时,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位刘女士说,主要领导都出去开会了,让记者留下主要采访提纲,等领导回来之后她负责转交。

  2010年11月5日中午时分,记者接到了刘女士的短信,告知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冯姓执行局局长的手机电话。但在下午工作时间,记者拨打这位局长的电话,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记者随后发去短信,但是直至截稿之日,这位局长一直没有作出回复。

  来源:法治周末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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