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是中国第十一个“记者节”,全国数十万媒体人将迎来自己的节日。然而,今年记者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针对记者采访权频频动用刑事追责手段,仅在今年7月底、8月初短短的11天内,此类事件就发生了5起。8月28日,关注伊春空难事件的4名记者又被警方扣留。难怪有人将记者节谐音称为“记者劫”。
“记者劫”之忧
(本刊记者)陈虹伟 莫静清/文
记者屡遭劫难之忧
今年8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温总理的话音未落,8月28日,就在伊春空难发生4天后,在伊春市殡仪馆附近就接连发生了4名记者遭警方扣留的事件。
《华商晨报》记者王舜天瞬间被反剪双手按住脖子塞进了警车。“凭啥抓人?”王舜天问。“抓的就是记者。”现场有人回答。
2010年8月28日,包括《法制晚报》两名记者、《第一财经》记者、《华商晨报》王舜天在内的4名记者先后被伊春警方扣留。该事件成为除空难追踪报道外的意外聚焦。
当日在伊春采访的全国10余家媒体记者,获悉此消息后陆续赶至朝阳派出所声援抗议。
两个多小时过去,4名记者重获自由。之前,记者们被黑龙江本地一位宣传部官员警告:“你们这样做要小心个人前途。”众记者哗然。
随后,伊春公安分局副局长崔华就记者正常采访被扣事件,向媒体公开道歉:“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在这次事件中受委屈的记者表示歉意。”
以最强硬的公权力直接介入,以最柔软的道歉声了结。所幸横生于重大公共事件里的“伊春记者被扣”,与以往多起“记者劫”相比,影响已变得微乎其微。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潜伏数天后,于2010年7月30日收到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赴京的当面赔礼道歉。
千龙网记者文良成已于2010年8月27日结束“潜伏式”年假回京。此前他和同事刘洪昌因发表《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一文,披露山东当地一明星企业存在的问题而受到干扰,只得休假躲避。
假期中文良成称接到山东莱阳警方来电,要求其立即终止休假赶回北京接受询问,否则警方将千里追踪调查。
“事情是否已经结束,我心里也没底。”文良成对本刊记者表示,“我现在身心疲惫,打算再申请休事假。我对自己的安全不放心,对某些地方的公权力不放心。”
“为什么这类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我从事新闻工作将近半个世纪,最近发生的这一系列事件史无前例。” 上海市记协副主席丁法章表示。
时值中国社会转型,“近年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高发,社会矛盾呈激化趋势。自2005年起,我国公共突发事件每年平均八、九万起;而上世纪90年代初只有1万多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这番话说明了“记者劫”的时代背景。
与此同时,“中国新闻采访报道正进一步深化甚至出现某些转型,当企业的产品关乎公共利益、上市的企业牵涉到公民利益时,媒体的报道内容亦开始涉及企业利益,而企业利益又和地方政府利益挂钩。”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这样认为。
“社会机器中公权力跟私权利主体利益不正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所产生的直接的、必然的问题,就是公权力的滥用。”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庄建伟表示。
于是有关记者的报道中的纠纷,由民事诉讼径直上升为刑事刑罚的倾向日益明显。
刑事方式处理媒体纠纷
仇子明被通缉的过程中,冒险给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杜骏飞去了个电话。
“他问我,他应不应该害怕?”杜教授未直接作答,反问仇子明道,“第一,你的报道有没有失实?第二,你有没有不当的受益?你如果告诉我没有失实报道,没有不当受益,那你就不应该害怕。如果这两条有一条,那你应该害怕。”
“关于记者被抓,据我现在了解到的情况看,问题大多在于地方政府,而非记者。媒体是第4种监督力量,有权利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有的地方政府没有风度,不愿意被监督,不希望被报道。”汪玉凯教授认为,这是因为记者的报道和他们的执政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冲突,当地官员担心因此伤及其利益链,不免产生对抗情绪。
“在这种对抗中,政府背靠强大的公权力,甚至可以动用国家强制力量来与记者对立。” 汪玉凯教授表示,“记者动辄被打、被扣、被追捕,这一结果本身就说明其处于弱势地位。”
“采访权在新闻学科里,并没有专门解释。法律可能把它归纳到知情权里头。采访权严格说,也不是记者的特权。记者不过是代替了公民或者代表了公民,行使了知情权。”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童兵介绍说。
改革开放30多年,记者因报道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当下正经历着首轮“倒春寒”。
在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副教授杨可中看来,最早的案例大概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1986年《民主与法制》记者因报道一起“疯女”案件而被其丈夫以诽谤罪告上法院。最后记者被法院认定有罪。
“这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但这之后的报道纠纷,随着民事法律的陆续颁布,又大都通过民事的侵权的渠道予以解决。”杨可中介绍说,“近年来又出现以刑事案件处理纠纷的回潮态势,如最近发生的记者仇子明案件和文良成事件,就是明证。”
杨可中表示,这种以刑事方式处理纠纷的态势令人担忧。
切不可轻易动用公权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在听本刊记者介绍上述相关事件时,脑子里同时搜索着当事人记者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公安局要抓记者,必须有相应的罪名。这里我还想不出其有触犯的刑法罪名。”但钱列阳同时表示,“记者自身也应该加强法治教育,不要触犯法律法规。”
纵观近年来多起“记者劫”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本刊记者表示,其中公安的违规之处主要在于当事人记者行为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行为客观存在,也为一般违法事件,抑或甚至不构成违法事件,大多数离刑事案件相去甚远。
“以妨害公务罪为例。这里至少要掌握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要先亮明身份,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必须先要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后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在非暴力前提下,当事人是否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即使是第二种情况,仍然要求警告在先。”洪道德认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正是歪曲了法律对于犯罪标准的要求,刑事立案太草率。”
2010年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某些地方很普遍的现象是,在普通公众和企业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难;但在涉及党政机关和地方强势利益集团充当控告人时,刑事立案又太草率。”杨可中副教授认为。
“公安机关作为强势公权力机关,采取的并非垂直领导,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洪道德指出。
“从职能部门的角度上看,我强烈要求、呼吁公安机关对这种事件、这种纠纷要慎重,到底要不要动用公权力,要慎重。”游伟教授表示,“因为公权力的动用,是要付出代价,带来后果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中,我们要更加关注公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度,不是随便张扬的,不要轻易动用公权力。”
游伟认为,特别对于刑事案件,自有立案标准,这是一个全国统一标准,而非某家标准。“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刑事立案时,应该就高不就低,同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受地方保护的影响。”
2010年7月29日,丽水市公安局就仇子明事件,同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赔礼道歉。
这是“记者劫”大多数故事的最后结局。
“以‘道歉’这种行政手段来处理,说明当地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几乎没有代价。”汪玉凯教授认为。
洪道德表示,道歉实际上无形中助长了当地政府机关再次肆无忌惮动用公权力的信心。
两种公权力碰撞之后
如果在突发事件现场,警察维护秩序与记者获知信息的权力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比如,这边火灾现场要救人,而记者冲过警戒线采访时,该不该追究记者妨害公务的责任?
2008年3月17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采访时遭遇警察打骂,文字记者马小六被反铐双手近两小时,摄影记者王子荣的相机被砸烂,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
事发于3月17日凌晨。2时51分,《南方都市报》接到曝料,深圳罗湖区文华花园一位女业主跳楼。3时左右,马小六和王子荣打车赶到现场。
马小六说,当时两个警察命令他离开,并上前推他,他在出示记者证时,警察一拳打在他胸口。他表示要记下警号投诉时,两名警察和几名保安竟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之后,这些人将马小六的双手反铐推进警车。王子荣在拍摄时,相机被一保安砸烂,保安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随后,马小六向出租车司机求助。
出租车司机孙国庆立即打电话给《南方都市报》,他说,警察在把记者拖进警车时,用手对记者“锁喉”。
在派出所,经报社负责人要求,民警为记者打开手铐。
事发后,当事警察认为记者采访妨碍执法。并称:“我们铐人没有问题。记者影响了我们正常办案,就应该铐。”但是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邓成林还是来到报社登门致歉。邓成林说:“记者正当采访不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戴上手铐?当事民警违反了使用警械的规定,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
这一事件引起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关注,协会领导对记者表示慰问。时任深圳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同时委托区委宣传部看望了受伤记者。
“对于任何公共事件,警察有其执行公务的规则;记者采访亦有其采访目的及采访规则。在同一场合中,两套规则体系有冲撞冲突,本属正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对本刊记者表示,“某种意义上说,记者也拥有全人类赋予的‘公权力’。双方冲突发生了,我们可以依法公正公开处理,可以将其置于同一套规则的司法程序中质证、辩论。不要动辄权力对权力,私了对私了。现在大多数处理结果无非是高层领导说话,道歉后双方均不予追究,双方其实都存在权力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认为,记者在采访突发事件时,应该遵守必要的秩序,比如不能妨碍救援和侦查,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听从指挥。但他坚决反对对记者采取粗暴的行为。
但如果记者真的违法并妨害了公务,作为“同样从事公务的记者是否有豁免权”,接受采访的专家称,对此,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还没有涉及。
但是,保障记者新闻采访权的同时,记者的行为也需要规范。这就需要我国的新闻法早日出台,既保护权力也约束行为。
“我个人认为仇子明是被网民释放的,而不是被丽水警方释放的。”杜骏飞教授在文良成事件发生期间,对比此前不久的仇子明事件,特意在微博(http://t.sina.com.cn)上搜索了“阿良”(文成良)、“莱阳警方”两个关键词,发现与仇子明案发当时的集中关注程度有天壤之别。
“真正的权力在哪里?在第四媒体引发的第五权力,就是社会公众作为媒体。”杜骏飞对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