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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遭报复被剁双手直指残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19:14  法制与新闻

  ■ 特别报道 ■

  3年前,他向警方举报了一起抢劫案,警方根据线索将此案告破。

  不料,被举报的案犯竟然从警方眼皮底下逃脱,随后疯狂报复举报人,乃至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剁下举报人的双手。后来,罪犯被执行死刑,但举报人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举报人认为警方涉嫌渎职,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10年7月,河南省委政法委组织力量调查此事。此案的发生,凸显了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诸多缺陷。

  举报人惨遭报复被剁双手

  伍剑/文

  王好让现年44岁,家住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胡寨行政村王庄村。

  2010年10月12日中午,王好让家。此时,王好让正在妻子的帮助下吃饭。妻子先将青菜、馒头拨到一个小碗里,王好让慢慢将嘴伸进碗里取食。像这种日子,王好让已经持续了3年。这一切都起因于3年前,他被人剁掉了双手。如今的王好让,生活十分不便,每天的穿衣、吃饭、上厕所等都需要家人的帮助。

  对于王好让来说,失去双手的经历如同一场噩梦。

  嫌犯被举报后从警方眼皮底下逃脱

  事情要从一起案件说起。2003年12月18日夜晚,河南省沁阳市(县级市,隶属焦作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上,承包人杜进雨被三个身份不明者持刀抢劫,抢走现金12.5万元。案件发生后,沁阳警方一直未能侦破此案。

  然而,这三名嫌犯正好和王好让同居一村,三人的名字分别叫王长在、王占伟、董留柱。有一天,王占伟找王长在借钱,王长在说没钱,但可以两人合伙搞一些钱来。王占伟便找到了同村亲戚董留柱,董留柱在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打工,他说工地老板杜进雨,目前正准备给工人发工资,手中肯定有不少现金。于是三人合谋行动,实施了抢劫。

  那次案发后,三人先分赃,随后董留柱前往浙江打工,王长在、王占伟继续留在村里。其实,三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他们在村里的消费表现,全村不少人都能猜得出来,因此,王好让也了解这些情况。在村子里,论年龄,王好让比王长在大12岁;论辈分,王好让还是王长在的爷爷辈。王好让觉得都是乡里乡亲的,在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再说也无冤无仇,没有必要举报他们,更不想得罪人。

  三个嫌犯安稳地过了几年,但在2007年发生了一场纠纷。

  2007年7月,王好让的弟弟和侄子与王长在兄弟发生了纠纷。冲突当中,王好让的侄子和王长在双双受伤。王好让从杭州开货车回到老家,看到侄子被气枪打伤的场景非常气愤,决定向警方举报王长在当年的犯罪行为。

  当年7月6日,王好让拨打焦作市公安局的报警电话,随后与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取得联系,举报了当年沁阳建筑工地的那起抢劫案,并向警方说出作案者王长在等人目前的行踪。接下来,沁阳警方在王好让的带领下,奔赴浙江抓获了董留柱(后被判11年),随后又抓获了王占伟(后被判无期徒刑)。

  2007年7月9日,沁阳警方在郸城县医院抓捕最后一名嫌犯王长在。

  恰在那时,王长在因为与王好让的亲戚发生纠纷,打架时肺部被捅伤,正住院治疗,警方遂在医院对王长在进行监控。7月11日,王长在吞下了一只温度计,就在其20余名家属对监控民警进行围攻中,王长在逃脱了。

  王好让因此非常担心,怕遭到王长在的打击报复,他立即打电话给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希望警方加大追捕力度。2007年7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发布对王长在的网上追逃,但一直抓捕未果。

  2007年农历七月二十,王好让听说王长在藏身于安徽省亳州市,他先后向亳州、焦作两地警方报案,但没有抓捕成功。2007年农历八月十三,王好让得知王长在回到了郸城县白马镇,正开车去小刁村给亲家送月饼。王好让即骑摩托车前往打探,确认后立即向沁阳警方报案。然而,王长在又一次侥幸逃脱。

  遭报复举报者双手被砍

  事实上,王长在从被警察监控时起,就已经怀疑是王好让告的密。想一想,警察早不抓、晚不抓,为什么偏偏在两家打架后抓人?从医院逃脱后,王长在确认是王好让举报了他,便决定报复。此后,王长在先后找多人商议,决定狠狠教训王好让,将他弄残废。

  2007年10月11日下午3时左右,王长在邀约6名好友,驾驶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在王好让家附近的柏油马路上转悠等候。待骑摩托车的王好让出现后,王长在手持猎枪,顶住王好让的胸口说:“敢动一动我就打死你。”其余几人用木棍、钢管轮番殴打王好让,并质问是不是他举报的,王好让只得承认自己向警方举报一事。凶狠的王长在等人随即将王好让塞进面包车,在靠近小松医院不远处,王长在叫人将王好让的两只手掰开,其手持一把大菜刀生生将王好让的两只胳膊砍断。接下来,王长在驾车到一条河边,将行凶的刀、木棍、猎枪以及王好让的两只断臂一起扔进了河中。

  案发后,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凶犯,4天后,王长在落网。

  2007年10月18日,王长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郸城警方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被批捕。王好让以王长在在本地有势力为由,坚持要求将王长在移交沁阳司法部门处理。鉴于王好让的强烈要求,郸城警方将王长在移交沁阳警方。2008年12月13日,王长在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10年2月被执行死刑。另外6名参与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恶人均被判刑,此时,举报人王好让已无法拍手称快。

  举报事件改写了王好让的一生。居住在河南郸城老家,被剁掉双手的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上更是无法自理,一切都需要家人照顾。家中,王好让有高龄母亲需要赡养,有两个读书的儿女(儿子在郑州上学,女儿也正在读书)需要花钱。家中有7亩多田地,妻子成了唯一的劳力,披星戴月劳作。

  那次事件后,焦作中院曾判决王长在民事赔偿王好让68万元,由郸城县法院负责执行。可是,被判死刑的王长在没留下任何积蓄,68万元又该如何赔付?

  河南郸城县法院执行庭一位法官说,王长在留下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查封后,估价不超过20万,虽说王长在的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但他还有父母在外拾荒,若把房子拍卖了,这家人回来后居住则成为问题,执行起来确实比较难。

  据介绍,法院在实际执行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元。这些钱对王好让而言是杯水车薪。事实上,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盲区。

  经多次协商后,沁阳警方分批次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

  但王好让坚持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在第一次抓捕王长在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致使王长在脱逃,其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导致自己双手被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长在要求沁阳市公安局追究当事警察的渎职行为,给他一个说法,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对此,沁阳警方有关领导解释说,当时民警认为王长在伤势严重,不会轻易逃跑,放松了警惕,让王长在有了可乘之机。事发后,沁阳警方参与办案的8名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刑警大队长王伟被调任监管大队长。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坚持认为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一直向政法机关控告。王好让说,他发现王长在逃脱后,就提出自己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是公安机关没尽到保护责任。

  2010年7月,河南省委政法委纪工委指派检察机关调查此事,目前尚在调查之中。河南沁阳警方也表示,他们正向河南省委政法委汇报,准备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沁阳、郸城两地,给王好让今后的生活建立一个保障机制。

  残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针对“王好让被剁双手”一案,有法学界人士指出,王好让的双手不仅是断在罪犯的手中,也可以说是断在失职的公权手中。王好让向警方举报后,警方已控制了案犯,但居然让其逃跑,这就埋下了隐患。还有,警方在这样重大案犯逃跑后,居然没有给举报人提供任何安全保障,也使得罪犯有了可乘之机。

  “王好让被剁双手”一案的背后,尤其反映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有法学专家指出,与国外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程序规定等方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没有具体的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我国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这些法规有的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惩罚措施,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有的是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办法,法律权威性不高,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各行其是。

  一个明显的现状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等,均没有规定。可以说,“保护”条文过于分散笼统,还不统一,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给举报人提供足够的保护。

  同时,在我国现有法规中,有关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也相当薄弱。《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如何保障,用什么办法保障,具体由公、检、法哪个机关执行,经费、人员如何安排?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说,举报人、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一直都是法律的盲区。有关法学专家评价说,相对美国电影《勇闯16街区》里那种警察24小时看护证人的制度,我国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显得苍白无力。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表示,我国一直有制定专门保护证人制度的呼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方向。刘静认为,现在的证人保护措施只是在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后的救济措施,属于事后惩罚性的,缺乏前置预防性措施,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这也导致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举报人、证人保护机制,重点突出预防性的制度建设。司法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的保护程序。紧急情况下,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同时,要尽快将司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对证人保护的一些成熟措施或办法上升为国家法律。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还应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刘静称,法律的确立和完善,只是一个起点,对众多善良而又热心的举报人来说,执法机关的高度负责和积极作为,才能称得上是防止悲剧再次上演的良药。

  个案能否催生证人保护法

  “王好让被剁双手”一案并非个案。当前,举报人遭遇报复的现象层出不穷。

  曾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在经过700多天劳教后,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最后撒手人寰;2008年8月,辽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辉,因贿选行为遭举报没能任职村主任,一怒之下残忍杀害举报人一家5口;2007年12月,新疆奇台县女会计王秀云举报领导经济问题在办公室被杀;2010年4月,福建宁德一男子举报私赌遭报复,幼女被砍死、祖屋烧成废墟……调查表明,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过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一数据未必准确,但举报人在举报后遭遇打击报复却是不争的现实。

  在法治国家,对于举报人、证人的保护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只有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才有可能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来揭发犯罪,进而维护公众秩序和安全。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有此方面相应的法律。

  在美国,不管是揭幕人还是举报人,抑或打假者、曝料人,凡是揭秘曝光社会问题的人均被统称为“吹口哨人”,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所以他们把那些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引发公众关注的行为叫做“吹口哨”,这些行为可以让公众注意到不易被发现的“冰山下”的黑幕一角。针对“吹口哨人”特殊身份引发的报复行为,美国国会通过了《吹口哨人保护法》。同时,美国还有《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

  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马歇尔办公室。相关事项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及经济资助、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的帮助等等。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正是在这样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犯罪问题。而如此完备的保护制度对犯罪分子也能发挥威慑效应。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指出:“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甚至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美国联邦当局侦破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线人提供的情报。当然,这与他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线人的机制有很大关系。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举报权作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化,才能够得以真实有效的保障与实现。今天,要把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好,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无疑已是迫在眉睫。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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