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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降低 群众期待司法外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11:07  《新世纪》周刊

  中国司法“溺水效应”

  当司法不能带来公正时,人们就会寻求各种各样满怀期待的司法外尝试,此即司法的“溺水效应”

  萧瀚

  不会游泳的人溺水,通常遇到什么抓什么,即所谓“救命稻草”。赵作海高调声称替人做公民诉讼代理人,应者云集,期望他能给自己盼望已久的公正助力。

  这一现象,折射出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是信访的溢出效应,或可称为中国司法的“溺水效应”。

  赵作海被刑讯逼供遭受冤屈,后因“死者”的生还而昭雪,从而成为公共人物,被媒体关注、受领导“待见”。因苦难而成就名声,却成为诸多期待公正者的还魂丹——无论怎么看,这都是一件令人讶异之事。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社会系统,司法承担着社会公正最后防线的功能,这已是文明的普遍共识。英国17世纪哲学家、大法官培根曾就司法说过一段脍炙人口的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远甚于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摧毁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不公正的司法之所以会“污染水源”,是因为司法不但要承担个案正义、给予个体当事人正义期盼的职能,还要承担给予人们对法律和正义普遍的期待与信心的功能。一旦司法出现严重的故意渎职问题,社会就对继续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失去信心,同时无法寻找其他的制度途径解决个案,也无法寻找其他政府部门给大众提供正义期待。

  这就是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们经常讨论的制度的“负功能”问题,即社会系统的某一部分不但无法实现其本职功能,甚至实现其相反的功能,这种“负功能”的频率和规模、程度等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社会解组”(其实就是“崩溃”)这一最严峻结果。

  从历史上看,中国一直是人治国家,行政与司法一直合一。建立初级的独立司法体系也只是近百年之事,民国时期出现过,但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失,至今未能重建成功。因此,于当代国人而言,以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还很陌生,对许多人甚至还是十分难以理解的观念与制度。

  正是在这样的制度与文化背景下,依靠司法来建立社会公正底线的观念,在大众中并不清晰,甚至并不普及。即使是在有此观念的人们当中,往往对于如何依靠司法建立社会公正底线的制度设计也是暗昧不明——而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公民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正是这种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本质属性的茫然,使得中国的当代司法出现了从多方面看都很奇特的现象。

  从司法职能本身看,制度设计的不独立状态,以及法官遴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等各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使得法官群体并未形成以公平正义为志业的职业伦理观,甚至对诸如“何为正义”等最核心命题,在法官群体中亦未能形成基本共识,也因此无法形成在此基础上的法官职业共同体。

  换句话说,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职业群体,既没有意识到自己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正义的稳定所担负的职责,也不能获得有效承担这一职责的制度保障。

  从社会大众的期待看,由于行政、司法合一政体的长期传统,社会大众并没有形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人们更多地是仅仅把它们视为职能的分工,这也正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现状。即使《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它并没有明确地禁止任何一种权力干涉其他职能权力。

  这样的现实所带来的相应观念,一方面导致人们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混乱;另一方面,人们也因此没有对司法本身寄予很高的期望——而这是任何法治国 家的国民通常会寄予司法的期望。

  遭受司法不公的人们,往往在怨恨司法现状的同时,也无奈地原谅了它们,认为司法不公的根源并不在它们本身。信访以及寻求媒体曝光、“领导关注” 等做法,是社会大众对司法现状“既不满又一定程度上无奈原谅”这一态度的很好注脚。

  因此,仅仅司法不公(哪怕程度很严重)这种制度“负功能”,并没有导致“社会解组”。问题是,司法在处理个案纠纷方面现实上的终局性质,决定了当司法不能带来公正的时候,人们就会寻求各种各样满怀期待的司法外尝试,即司法的“溺水效应”。

  尝试的手段通常是想办法与权势人物接近,以求通过等级特权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思路不符合法治精神,但合理。这因由并不在民间,而在官方——如果制度本身就能提供公正,谁会喜欢这种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方式呢?

  赵作海自愿做公民诉讼代理人,是对公正尚未彻底绝望的人们的又一兴奋剂。赵作海是因受冤屈并昭雪而成名的,这种特殊身份使得他所代理的人,似乎也能向大众暗示自己的冤屈,于是降低信息成本,提高受关注可能,无论来自媒体还是官方。渴望解决自己所遇问题的人们,即使不抱满打满算的期待,至少会幻想用赵作海这品牌的名人效应拉近与权势的距离,从而为实现权益保障提高概率。

  这就像患了绝症以后遍寻名医无果,得一偏方而激动的情绪,应予理解。赵作海与律师、准律师群体合作也是维权模式的新探索,理应乐见其成。然而, 在可预见的未来,只要司法制度现状不改,赵作海品牌不可能解决繁复如织的社会问题,而这种司法“溺水效应”的表现方式也会层出不穷。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编辑部法律顾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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