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香港廉政公署执法人员遭污点证人暗算被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10:37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郭国松

  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已经让警察喝了30多年,这一回却是“风水轮流转”———1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数十名便衣探员浩浩荡荡地来到香港廉政公署总部,持法官签发的搜查令,随即展开大规模搜查。至下午4时30分左右,在大批记者包围中,警方将戴着头套的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等3名高级执法人员押上警车,并带走了扣押的大批物证资料。

  廉政公署成立36年来,从来都是廉署拘捕警方涉案人员,这次警方破天荒地高调进入廉署总部,拘捕其3名高级执法人员,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并担忧此举可能加剧两个执法部门长期存在的若隐若现的冲突。

  遭到污点证人暗算

  香港警方的消息来源证实,被拘捕的3人分别为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高级调查主任陈启鸿、助理调查主任欧剑锋。警方指控他们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罪。

  导致廉署3名高级执法人员被捕的起因,涉及廉署此前办理的一起“窝轮造市案”(“窝轮”即内地所称的权证)。2008年,廉署展开代号“探照灯”的反贪行动,执法处调集专责金融商业犯罪的F组150名调查人员,分头拘捕了以“窝轮天王”吴镇涛为首的29名涉案人员。

  被捕的涉案人员包括吴镇涛的手下张青浩,此人答应与控方合作,转为控方的污点证人。吴镇涛“窝轮造市案”去年12月开庭时,第一个被传召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便是张青浩。但令控方始料不及的是,张青浩站在证人席上,未及宣誓,即向法官表示:“我今天到了法庭,已尽了责任,我不想作供。”控方计划被打乱,只好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该案件。

  根据香港法律,控方有时基于整个案件证据的考虑,会与涉案被告达成协议,让其转为污点证人出庭作证揭露同案其他被告,最后将获得减免刑罚的机会。

  张青浩违反与控方达成的协议,遂被控以四项串谋诈骗罪。今年6月,法庭开庭审理张青浩案件。在答辩前,张青浩突然透过其代表、资深大律师布思义,向法庭提交了长达6个小时的录音材料,内容为张青浩与廉署调查人员的对话。

  根据《香港证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张青浩的身份从嫌疑人转为污点证人后,就变成了控方的证人,应当受到保护。而对证人的保护就是由廉署的一个专门保护证人的小组负责。这样,在整个案件调查期间,张青浩多次与廉署调查人员会面,自然就有谈话的机会。

  根据初步证据显示,这6个小时的录音是张青浩用MP3偷录的,其中的内容记录了他与廉署调查人员两次会面时的对话,一次是廉署调查主任和当时身为污点证人的张青浩在一家茶餐厅会面,另一次是张青浩到廉署总部录取证人供词时的对话,这两次会面涉及廉署3名调查主任。

  张青浩的大律师声称,廉署调查人员对张进行诱供,并且指使他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词,表示“对执法机构完全失去信心”,向法庭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法官只好下令将该案件推后审理。

  不过,张青浩的反悔,并没有改变对吴镇涛“窝轮造市案”的指控和判决,包括吴镇涛夫妇在内的多名疑犯被控串谋诈骗罪及妨碍司法公正罪,被法庭判处3至4年的刑罚。

  直到今天,对张青浩的指控仍未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关键是廉署的调查人员卷入了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嫌,需要调查。香港现时仍实行一整套的英美法制度,司法恪守程序正义,因此,廉署自然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是将案件的调查工作交由独立的第三方———香港警务处。

  从事后披露的情况来看,由于案涉廉署,警务处对此慎之又慎,反复考虑证据是否充分,又征求了律政司意见,获得认可后方采取行动,从而开创了廉政公署成立36年来首次成为警方执法对象的先例。

  香港媒体在引述来自廉署的消息说,廉署内部对被捕同事的命运感到悲观,有管理层坦言,当时看到电视新闻时气氛“如临大敌”。同时,3名被捕者的家人更承受着巨大压力,“他们加入廉署时,抱负都是为香港市民服务,没想到会变成这样……”

  据港媒报道,受到指控的曹永年等人已经获准保释。依据香港法律,如果对上述3人的指控最终成立,最高可被判处7年刑罚。

  舆论忧虑警廉冲突

  由于廉政公署和警务处时有龃龉,真正让舆论感到担忧的是,警方针对廉署的执法行为,会不会加剧两个执法部门长期存在的冲突。

  早在廉政公署成立之前,香港各行各业腐败成风,特别是警务人员,更是警匪一家,黑白两道,公开包庇黄、赌、毒等各种犯罪行为,整个警队贪赃枉法的问题非常普遍。一个名叫ErnestHunt的警司,在他1954年至1973年的19年警察生涯中,共攫取了500万港元的财产,这在当时的香港堪称富豪。他在入狱时很坦然地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廉署成立后,首先将民愤极大、潜逃回英国的英籍总警司葛柏成功引渡回港受审。由此开始,廉署所向披靡,肃贪风暴席卷香江,在成立之初的短短3年时间内,基本摧毁了集团式贪污现象(“贪污”在香港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泛指一切贪腐行为),仅警察部门就有260多人被判入狱,许多人惶惶不可终日。1977年10月,部分警员上街游行示威,第一次引起两个执法部门的流血冲突,时隔数日,100多名警员冲进廉署总部,与廉署工作人员大打出手。

  经过紧急协调,冲突发生后数日,港督麦理浩于深夜发表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非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或已经展开调查的案件外,对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贪污罪行不予追究,以赦免“原罪”的手段,平息了警廉之间的大规模冲突。

  2002年5月16日晚上,廉署执法人员在一家酒店内公开拘捕了在香港警界享有“明日之星”称号的高级警司冼锦华。根据廉署掌握的证据,冼锦华涉嫌贪污及包庇卖淫集团,并为此先后3次接受免费性服务,其中一次同时有两名妓女在场,另外,冼锦华还接受了一包价值3100港元的雪茄香烟和含有“伟哥”成分的药物。

  在冼锦华被捕的次日,香港各大媒体均在头版头条的显要位置大肆报道此案,使得香港警方高层大为光火,警务处为此公开发表声明,指责廉署对此案的过分张扬,意在“抹黑警队”。就在同一天,廉署也针锋相对地发表公开声明,认为廉政公署所有调查都是根据有关的贪污举报而采取的,拘捕行动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两个执法机关发生公开骂战,这是廉政公署成立30多年来的第二次,经过特首董建华的紧急斡旋,双方的冲突很快被化解。

  2003年12月8日,法官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处冼锦华入狱3年;负责为冼锦华安排妓女的警方高级督查吴保安的妻子林春叶,以行贿和操控妓女卖淫罪,被判入狱3年。

  警方此次拘捕廉署高级执法人员,引起了廉署方面的不满。据港媒报道,事发当天,廉署人员对警方的高调行动极为反感,“有没有必要出动这么多军装人员(身着制服警察),是不是怕别人不知道”!

  港媒更是描述说,下午3时,廉署专员汤显明驾车返回廉署总部,见到办公楼被大批警察包围,在车内“黑面”。

  但是,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不认为警方的拘捕行动是“复仇”的说法,也不会加剧警廉冲突。相反,“两个执法部门不是互相敌对,而是正面制衡,可以防止滥用权力”。

  香港保安局长李少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方前日的行动一点也不高调,并无背离警廉一向互相低调调查的原则,只是传媒得知消息后广泛报道。但事件不会影响警廉关系,也不存在警廉冲突。”

  面对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以及对警廉关系的各种猜测,香港警务处一名高级警官表示,警廉冲突的恩怨已是上世纪70年代的历史,“经历过当年事件的警察大多已退役,后来加入警队的新一代,怎会对廉署有仇恨的感觉”?这位警官说,“警队内部肯定会对廉署办案手法有不满意的地方,该查的不查,不该查的去查。现在政府部门贪污大多是个别,很难存在集团,最多是集体渎职,但廉署要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调查手法出现问题,我们会同情他们。”

  防止廉署成为“独立王国”

  廉署成立36年来,尽管声名远扬,战功卓著,但在办理的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时,也时常遭到非议,甚至被认为权力过大。

  2004年7月24日,廉政公署为调查受保护的证人身份被泄露的事实,突然派出大批调查人员,持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搜查令,兵分7路搜查多家报馆。此举遭到激烈批评,被搜查的媒体发起舆论反击,抨击廉署滥用权力,践踏新闻自由。

  由于事实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力架构,廉政公署可谓位高权重。为了防止它成为谁也无法控制的“独立王国”,制度设计者们为它量身定做了一整套监督程序和四个监督机构———

  一是对ICAC进行全面监察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它不仅负责就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而且可以对ICAC在执行职务、人事编制、行政事务、开支预算、内部纪律处分等多方面进行监督、审查。

  二是监督执行处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廉政专员必须向它报告所有的贪污举报及如何处理、调查时间超过1年或需要动用大量资源的个案、保释超过6个月的个案、已完成调查的个案、检控的结果及其后上诉的情况、廉政专员授权进行搜查的次数及理由等。

  三是监督防贪处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听取和要求廉署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私营机构在工作常规和程序上可能助长贪污的地方,并向廉政专员建议应予以审查的项目和审查的先后顺序,研究防贪处对有关机构所作审查报告的可行性等。

  四是监督社区关系处的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它既监督社区关系处的工作,同时也是该处的一个智囊。

  这四大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行政长官从社会各界的名流中选任的,与廉署毫无干系。曾担任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大律师温嘉旋先生对记者说:“监督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为公共利益服务,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监督廉署的权力。”

  除上述4大监督机构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负责处理针对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

  如果说几个委员会对廉署的监督是“软性”的,那么,制度性程序对它的制衡则更为重要。廉署只是一个调查机构,是否达到检控的标准,要由律政司说了算,至于定罪,那是司法的权力。调查权与检控权分开,被认为是制约廉署权力的最重要手段,这使得它无法为所欲为。

  香港的政治学界人士均认为,设计出这样的监督模式,既不会影响廉署行使权力的超脱性,确保它始终是一个不受其他权力干预的独立反贪机构,同时,又能够时刻监督它,防止它滥用权力。从廉署成立至今的30多年来,除了零星问题外,从未发生严重的滥用权力等丑闻,本身就说明对它的监督是有效的。

  曾经担任廉政专员的黄鸿超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总体来说,对廉署工作人员的投诉是很少的,每年的年报中,独立的调查委员会都会在他们的年报中详细说明对廉署工作人员的投诉情况,以及调查和处理结果。“害群之马是有的,但很少,我们非常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有非法的行为,我们绝对不能容忍。”他说,“如果我和我的同事涉及刑事问题,就要由其他部门来调查。我无法一手遮天,根本没有这个可能。我们对投诉廉署的问题非常重视,如果我们自己做的不好,市民对我们不可能有信心。”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王绍光教授认为,廉署这样的部门虽然非常独立,不受其他权力的支配,但它仍然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如果出现大的问题,还是有力量去制衡。所以,在民主法治社会,对权力真正的制衡力量来自公众。

  廉政公署依然值得信任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原名港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四个红色的字母ICAC,实际上就是香港的一张国际名片。

  多年来,香港始终位列全球最为清廉的国家和地区前列,在“透明国际”发布的2010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中国香港排名第13位。将一个曾经腐败透顶的地方,建设为享誉全球的廉洁之都,香港廉政公署显然功不可没。因此,ICAC这个红色的标识,在香港人的心目中享有非常崇高的地位。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57条对廉署的法律地位的表述很简洁: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这与廉署成立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架构一脉相承。它当时属于直属港督领导的一个独立反贪机构,廉政专员由港督直接任命,对其负责,这种模式延续至今。

  记者曾经多次访问廉政公署,同香港学界人士对它的成功之道进行过深入探讨。一直以来,独立被认为是廉署能够超然行使权力的重要法宝。

  与很多人想象的不同,廉政公署的职员并非政府公务员,既不受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也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工作人员大部分以合约的形式聘任,和约期满后获得“约满酬金”,不享受退休金。但是,廉署工作人员与警务人员的待遇属于纪律部队薪资级别(不包括行政及后勤人员),高于同级别的公务员。

  这样,虽然廉署行使公共权力,且从权力的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性权力,但却不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香港公务员事务管理局也管不到廉署。同时,它的经费预算完全来自财政拨款,除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和立法部门、独立机构的监督外,没有任何部门和官员可以卡住它的经费拨付情况,这使得它成为一个极为超脱的独立执法机构。

  曾担任廉署其中一个监督委员会委员的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教授张炳良对记者说,从宪政的角度看,廉署的权力来源非常清晰,即直接受制于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本身又不过问它的具体事务,使它非常独立。它具有警察部门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贪污案件独立行使调查权,能够摆脱任何政府部门的干预。

  王绍光认为,就权力运作程序而言,它直属特首领导和指挥,不会被任何横向的行政权力割裂,是一个纵向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清晰的反贪体系,多年的运作经验被证明行之有效。

  但此次3名执法人员卷入妨碍司法公正案件,对廉署的声望无疑是一个巨大损害。1993年被廉署解雇的执行处原副处长徐家杰说:“廉署是香港司法公义的象征之一,深受国际社会的赞许,然而廉署近年来不断出现问题,3名调查人员被捕破坏了香港法治。”徐家杰认为,廉署执行处的作风已不合时宜,应当增加透明度,让公众监督,以免调查人员为了查案而不择手段,变成知法犯法。

  不过,从港媒对本次事件的反应来看,倾向性观点认为,廉署调查人员在处理污点证人张青浩的问题上可能执法方式欠妥。但主流舆论认为,此次事件不会动摇公众对廉政公署的信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