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社保法和新村委会组织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10:11  半月谈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与百姓的关联度非常高,群众也非常关注。

  社保立法带来民生实惠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呢?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还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社会保险法中我们还看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扎实推进基层民主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为从源头上遏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作了规定。法律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同时,法律还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今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所有事情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现象多被人诟病。为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

  法律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同时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问题也是法律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不变。

  此外,对于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的相关规定也是本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的基层民主,而且将为中国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其他领域的民主政治进程积累经验,打好基础。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半月谈》2010年第22期/记者 何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