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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侦羁分离改革影响破案率 推行两年无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13:38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看守所“中立”改革遇阻

  “交给司法部也好,交给政法委也好,相关问题照样会存在”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

  一场意在触动看守所管理体制根本的改革,热闹两年后,似又有回到原点之迹象。

  在近日召开的“现行《看守所条例》弊端及其修改研讨会”上,知悉条例修订进展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欣介绍,时过两年,公安部而今力挺的方案,可能依旧是维持“侦羁合一”现状。

  这意味着学界力推的“侦羁分离”改革面临流产。

  “侦羁分离”,即是将羁押机关看守所交由司法部等中立第三方看管,让其脱离与侦查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侦羁分离”及其配套措施实施后,“99%以上的刑讯逼供问题都可以解决”。

  对此,不少与会学者颇感失望。“我还是希望看守所能从侦查机关中独立出来,哪怕因此会减弱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周欣说。

  是非“深挖余罪”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介绍,对公安部门而言,排在看守所中立改革面前的最大障碍,依旧是如何看待“深挖余罪”。

  “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又能发现一些案件,很多是多年未侦破的案子,占破案率的四分之一以上,这难道对净化社会没有好处?所以,不宜一概否定深挖余罪。”崔敏说。

  崔敏的意见在公安系统内部颇具代表性,深挖余罪制度甚至作为看守所的一项考核标准存在。“要想评为一流看守所,就必须完成深挖余罪这个指标。”一组来自于公安部网站的表彰性数据很能说明问题:2006年,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线索51.6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3.5万余起。

  也正是这重障碍,给呼吁“侦羁分离”的学界泼了数次凉水。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刑事诉讼法学者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公安机关俨然开辟了刑侦“第二战场”,看守所作为一个羁押机关的中立性如何能恢复?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并不反对看守所发现犯罪,但他不希望由此将深挖余罪作为职责强加于看守所,“这会偏离看守所本应有的职责。”

  “看守所已成为侦查机关,成了侦查的延伸。”相比之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态度更为坚决。他指出深挖余罪可能产生的危害:“掏口供,搞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管教人员甚至会纵容牢头狱霸,也就相应会对律师的会见屡屡刁难。”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认为,深挖余罪的思想带有政绩工程思维。他说,在没有外界监督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高估了深挖余罪的重要性,“能否不通过深挖余罪的方法,改为改善刑事侦查手段,在保证刑事侦查人性化的同时,又保证侦破的效率?”

  这种想法并非未曾被考虑。王公义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看守所归司法部,实现了公平,但是打击犯罪的效率会降低,“以前可以随时抓随时审,到司法部这边来,晚上不能审,周末不能审,破案受很大限制。”而由公安部门依旧坚持维持“侦羁合一”现状来看,这场利益博弈里,破案的诉求显然占据上风。

  监管加码背后

  但看似早已定型的博弈结果,又因自云南“躲猫猫死”之后,湖北“噩梦死”、云南“鞋带自缢死”、江西“上厕所死”、河南“喝开水死”等一系列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再激起涟漪。

  周欣介绍,一系列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促使公安部自2009年4月开始,不断加码内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今年10月12日召开的中央综治办“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将看守所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会后,公安部专门下发《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将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细化、量化、标准化。

  此前的7个月里,先是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院等9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之后又由中央综治办与公安部协调,组成4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国多地看守所进行大检查。

  今年3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官方坦承,从相关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结果看,“当前个别地方的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确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放纵牢头狱霸等行为。”

  周欣分析,这些举措,首先是公安部门承认看守所管理存在问题;其次是为看守所不脱离公安部门做努力:除了“侦羁分离”这个选择外,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各种行政手段,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整顿,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努力消除看守所内部严重侵权隐患。

  正因为上述努力,在公安部门主导的监管加码系列行动背后,对于学界提供的另外两个选择(一是“侦羁分离”;另一是“内部分离”——   即看守所依旧保留在公安机关内部,但尽量去除深挖余罪功能),并未有所体现。

  改革下一步

  据王公义介绍,新中国成立之初,看守所原本就是交由司法部管理的,“只是后来为了打击反革命,巩固新政权,公安部才将监管场所全部纳入麾下。”而此后,呼吁“侦羁分离”声音从未停止过。

  看守所真正有望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的第一个机遇是在1983年。据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介绍,在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当时中央政法委也考虑将看守所一并移交,但顾虑当时的特殊情况,一是“严打”的需要,二是当时司法部刚成立,接收能力有限,就暂缓移交。

  5年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出《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要求“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这也是“侦羁合一”状态下,期待通过加强监管,解决牢头狱霸难题的首次尝试。王顺安认为,这次尝试功效很大,但想要据此完全根治牢头狱霸,“也是做不到的,它有体制上的原因。”

  我国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由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奠定。而看守所交由公安部门监管的体制,尽管期间多有反对声,一直延续至今。

  在当时,对于“侦羁合一”以及由此带来的看守所刑讯逼供行为,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以包容心态看待:警察为破案,并非为一己私利,而某些犯罪嫌疑人“不打就不会招”。

  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心态逐渐改观。如果说1983年的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那么发轫于2003年的“侦羁分离”改革契机,则是法制、人权观念增强的结果。

  当时,我国在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为了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学者疾呼要将看守所移交司法部门。

  这次绝好的改革契机,因为司法部响应微弱,最后不了了之。参与其中的学者介绍,不了了之的背景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几千家看守所,看守警察10万,未决犯人数可观,牵一发动全身。“说到底,看守所的权属改革,需要高层下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原厅长陈振东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认为,关键看怎么对看守所定性:看守所是为侦查机构一家服务,还是为整个刑事诉讼服务?

  张青松亦持此态度,看守所的职责和功能里究竟要不要包括深挖余罪,必须搞清楚,否则“交给司法部也好,交给政法委也好,相关问题照样会存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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