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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6日11:06  工人日报

  非法经营案

  在网上搜索引擎的广告上写着:“北京‘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是一家正规注册、守法经营的专业商务调查公司,调查项目为名牌打假、企业维权、保险欺诈、公私债务追讨;婚外情调查、寻人寻址、定位跟踪。”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的4名私家侦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4月,李涛与常宇二人开办了“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咨询、策划、文化交流、出国留学、打印复印。

  但该公司在网上搜索引擎的广告上写着:“北京‘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是一家正规注册、守法经营的专业商务调查公司,调查项目为名牌打假、企业维权、保险欺诈、公私债务追讨;婚外情调查、寻人寻址、定位跟踪。”

  2009年5月,柳小姐到公司,要求调查其男友是否有其他女友。李涛开价7000元,柳小姐付钱后,李涛在几天内偷拍到柳小姐男友与其他女性在一起的照片。李涛交货后,柳小姐又付了5000元。

  2009年6月,张女士打来电话,要求查询丈夫是否有婚外情,李涛开价1万元,先收5000元。随后,李涛调取被调查人电话单,没有发现婚外情。张女士得知后又付了5000元。

  黎女士曾与公司老板恋爱,分手后老板新女友怀疑其与老板还有关系,以短信等方式骚扰黎女士。黎女士找到李涛,要求查询老板女友住处及其父亲电话。李涛查询到了对方电话,收费6万元。

  2009年7月26日下午,一辆灰色捷达车开进北京市朝阳区千鹤家园小区,车里坐着4个人。不久,一位名叫黄成的男子从车前经过走进楼门,捷达车内的李涛对身旁的委托人张强说:“是他吧?”张强掏出一叠钞票递给李涛……

  几小时后,警方在北京昌平区某酒店将张强、李涛抓获。

  张强供述,2005年,他与黄成相识。2009年4月底,黄成约张强去翠微路的驷马酒店,张强开着自己的宝马车赴约。期间,黄成表示要借宝马车接人,张强将车钥匙递给对方。张强在酒店等了数小时不见黄成,想到自己的包还在车上,里面有护照和2万元现金,但黄成电话无法接通。

  2009年7月22日,张强在网上联系到“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的李涛,其向张强保证:“手机定位7天内找到人,先交4000元,找到后再交4000元。”

  4天后,张强接到李涛电话:“你带人、带钱到千鹤家园门口,人我给你找到了”,张强叫来两个帮手直奔千鹤家园。

  当晚,黄成被张强采用暴力手段拘禁在北京昌平区某宾馆,随后赶来的警方将张强、李涛抓获。

  李涛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购买信息,拥有了大量手机机主、机动车车主、楼房业主的信息数据。

  检察院指控,李涛等4人于2009年2月至8月间,以“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名义,数次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为委托人提供他人相关信息。警方在公司办公地点起获GPS跟踪器、偷拍手表、电台、对讲机、望远镜和各类照相机、摄像机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涛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

  山西河津人原正、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拥正德,2008年在北京注册了“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会议服务,但实际主要接手婚外情调查。

  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的工作是跟踪偷拍婚外情,并在网上买卖公民信息。

  2010年9月1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山西河津人原正、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拥正德,2008年在北京注册了“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会议服务,但实际主要接手婚外情调查。

  公司成立后,原正和拥正德各投资6万多元添置了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带有摄录功能的偷拍手表,具有夜视功能的偷拍手机等多种设备,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2008年2月,他们接手的第一单生意是一名女子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和私生子。拥正德与对方谈妥跟踪拍摄一天800元,要求委托人预付40%订金。此后,拥正德带着设备跟踪偷拍,几天后获取报酬2000元。

  2009年6月,一名吉林男子找到原正,自称其给了一位北京人500万元帮着办事,事情没办成,对方玩起了失踪,来人不敢向警方报案,只好委托侦探公司追债。最终,原正和拥正德找到欠债人住处。

  2009年12月28日,北京警方从互联网上查获“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发布的信息,将原正抓获。

  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起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偷拍手表等涉案工具。

  案发时,拥正德在湖南跟踪一起婚外情调查,其得知警方介入后,潜回北京改行当上了保安。2010年3月23日,警方将在北京东城区某地担任保安的拥正德抓获。

  私家侦探的法律定位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很多私家侦探打着商务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2010年,北京多家私家侦探公司,涉嫌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罪名,为此,北京市法院集中审理了多起私家侦探刑事犯罪案件。与此同时,北京20多家私家侦探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被查,50余名私家侦探被警方刑事拘留。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很多私家侦探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目前私家侦探的手段除了跟踪、偷拍、录音,还会通过一些不可示人的途径窥探他人秘密,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家侦探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狭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源于民间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不被法庭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法。

  私家侦探涉及犯罪的类型:

  1.信号追踪,利用一些科技设备,捕捉、监测手机信号,或在车内暗置“贴车跟踪器”;2.窃取通话记录,借助手机卡解码器装置,更改手机卡密码,直接到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3.监听,通过鸟鸣器等装置,窃听通话内容;4.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5.从电信等部门的内部人员处购买个人信息资料。

  2008年底,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应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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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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