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的王妙兴曾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镇长,是典型的党政官员;同时他还担任镇政府下属企业——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又是典型的企业负责人。在外界看来,王妙兴的犯罪是上海“官商一体”的腐败样本。
上海“亦官亦商”腐败样本
□本报记者 宋
伟 发自上海
11月15日14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上海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王妙兴贪污970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受贿63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职务侵占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庭上,王妙兴着深色夹克,一再回望旁听席。
2008年11月12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案件起诉到上海第二中院,两年后的2010年11月15日,才出来一审判决。由于王妙兴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其贪污罪不成立,所以对这次宣判结果有些意外。
此案在上海乃至全国影响巨大。王妙兴是一个处级官员,曾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镇长,是典型的党政官员;同时,他还担任镇政府下属企业——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又是典型的企业负责人。所以,王妙兴的腐败犯罪就有了典型意义,有评论认为,他是上海“官商一体”的腐败样本,很有剖析的必要和价值。
而且,这样的官商一体,“脚踩两只船”的处级干部,明显违反了中纪委和中组部的相关规定。早在2004年3月,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但上海普陀区有关部门对中央的禁令熟视无睹,这样,王妙兴案就有了更为丰富的“大背景”和地方特色。
就连上海地方媒体也认为,王妙兴是“亦官亦商”权钱交易的典型标本。王妙兴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是导致他可以轻易化公为私进行权钱交易的关键。
贪污9700万元为何轻判?
上海二中院认定,王妙兴贪污9700万元,但却“轻判”无期徒刑,并且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在请示了最高法院后,才作出一审判决。
故事从“亦官亦商”说起。早在2000年,普陀区长征镇就全面完成了农转非,撤销了村委会建制,此时,王妙兴担任长征镇镇长,第二年,当了6年镇长的王妙兴升任镇党委书记,并兼任镇长。不久,又兼任了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新长征集团是镇政府出资成立的,2004、2005两年,集团实现利润分别达到7.64亿元和8.35亿元,实力跻身上海企业集团前30强。集团之所以有这样的业绩,源于政府的支持。许多时候,新长征集团就代表政府。也可以说,政府为了运作土地,靠土地生财,才成立了新长征集团。这也是王妙兴兼任集团“一把手”的主要原因。有网友说,长征镇的开发模式显示,政府就是最大的开发商。原来,长征镇政府通过新长征集团,不仅运作土地,还运作开发房产项目。在长征镇,新长征集团代表政府控制土地资源和重大项目建设,许多重大项目必须是新长征集团参股后才能开工。事实上是官商一体,王妙兴的权力非常大,所以后来有许多人举报他,导致案发。
正当新长征集团非常红火的时候,王妙兴“根据上级要求”,对新长征集团进行改制。要改制了,王妙兴对几笔钱动了歪念。其中有镇政府拨给新长征集团的4500万元企业发展基金、镇政府为安置动拆迁人员向新长征集团购买商品房的房款3500万元等,共计9700万元。王妙兴指使会计将这9700万元给藏起来了,没有计入新长征集团的资产评估中,导致集团改制时的资产评估仅为1.7亿元。
王妙兴“藏得很高明”,他没有把9700万元放到自己的账户上,而是放到长征镇集体经济合作联社的账户上。所以,虽然对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对定性(是否构成贪污罪),王妙兴与司法机关的观点“大相径庭”。
改制后,新长征集团成了典型的民营企业,虽然王妙兴只占有5%的股份,仍担任董事长。由于年龄原因,王辞去了长征镇党委书记职务。这个时候,虽然9700万元没有参加改制时的资产评估,但如果王妙兴把这笔钱交给镇政府,也就没有贪污罪了。遗憾的是,王妙兴又将这笔钱转到改制后的新长征集团。
法庭上,王妙兴及其辩护律师认为,“9700万元仍然在新长征集团账户上,王妙兴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意思是,改制时,由于新长征集团资产过大,不利于他人接盘,就把9700万元转到镇政府的账户上,改制后,钱又回到集团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在混淆概念。”改制后,公司的性质变了。改制前,新长征集团是镇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司,改制后,成了民营企业,政府不再占有股份。“王妙兴把改制后的新长征集团仍然看作是原来由镇政府全额投资的单位”,“混淆了改制前后分属不同性质单位的事实”。
上海第二中院一位法官分析说,王妙兴没有把9700万元装进腰包,贪污罪不是“很典型”。在刑法理论上,对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有“失控说”、“占有说”等学说。法院认定王妙兴构成贪污罪,就是适用的“失控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某种手段使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丧失对该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的,就构成贪污罪既遂”。王妙兴虽然将9700万元放在镇政府的账户上,但镇政府失去了对账户中9700万元的控制,而由王妙兴实际控制和支配,所以法院认定王妙兴犯有贪污罪。
“举报人举报后,普陀区纪委前来调查。第二天,王妙兴就让会计将9700万元交给镇政府,这也是法院从轻处罚的一个原因。”
改制背后有猫腻儿?
因为上海新长征集团是“亦官亦商”的典型,其改制影响巨大,是上海的一个“重大新闻”,许多媒体跟踪报道,并对其改制进行质疑。
上海新长征集团的改制是分两次完成的。第一次,2005年10月,经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长征集团资产进行评估:截至2005年5月31日,新长征总资产8.5570亿元,净资产1.7149亿元(不包括被王妙兴匿藏的9700万元)。资产评估后,长征镇政府转让了其所拥有的新长征集团的50%股权,并指明公司法人代表、时任长征镇党委书记的王妙兴受让5%的股权。另外,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受让20%股权,上海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让15%股权,上海稳中机械有限公司受让5%股权,上海广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受让5%股权。
按照合同约定,“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转让”,但在合同签署不到5个月,上海征辉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股权转让的形式,受让了伟龙企业、稳中机械和广安汽配三家公司所持总计30%的新长征股份。有媒体认为,这样的改制是违规的。
第一次改制后,2005年12月7日,新长征集团再建项目“兴力达广场”(后更名为上海百联中环购物中心),资产评估为21亿元,但最终以18亿元卖给了上海富豪颜立燕,颜一转手,就获得8亿元的收益。
不久,2006年4月27日,新长征集团进行了第二次改制,长征镇政府在获得了1.7149亿元转让款后完全退出,出手接盘的人就是颜立燕。至此,新长征集团完成了由国企到民企的彻底改制,颜立燕(上海德泓投资有限公司)成了大股东,占50%;曹抗美(上海征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30%,上海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15%股权,王妙兴持5%股权。
颜立燕身家40亿,曾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56位,胡润误当他是“女富豪”。他曾在检察机关供述说,在参与完成股权收购之后,新长征集团还是由王妙兴全权管理,自己“没有开过会,没有参与管理,不了解公司运作,对公司人员不熟悉”。也就是说,颜立燕虽然控股,但实际控制人还是王妙兴,颜立燕只是出面为王妙兴完成了企业改制而已。在颜立燕的帮助下,王妙兴将新长征集团归入自己掌控之中。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及合同诈骗罪,颜立燕被逮捕,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侦办。今年2月3日,颜立燕在上海一中院受审,涉案金额近30亿元。
后据侦查机关调查,新长征集团改制完成后,最大股东的资金竟然来自新长征集团的委托贷款。也就是说,资金是新长征集团的,通过银行贷给颜立燕,然后,颜立燕拿来购买新长征集团的股份。
这样的改制激起了职工的强烈反弹,职工们集体上访,反映改制过程的诸多猫腻儿。不久,普陀区纪委介入调查,这让王妙兴非常恐惧,纪委调查的第二天,他就指使会计将匿藏的9700万元资金“上缴”长征镇政府,并订立攻守同盟,声称“自己不知情”。
受贿还是“借款”?
受贿630万元,判刑12年,也是从轻处罚。因为9700万元的事情被普陀区纪委“双规”后,王妙兴又主动交代了其受贿630万元的犯罪事实,所以法院认定王妙兴的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定,王妙兴收受了4次贿赂共计630万元,时间跨度从1998年到2006年,历时8年。第一次,行贿人是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忠英,行贿数额100万元。行贿目的是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增加住宅面积1000平方米。第二次,行贿人是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映辉,行贿数额250万元。袁映辉参与了长征镇60亩土地的开发,后王妙兴找到了更好的开发商,就单方决定中止与袁映辉的合作,但答应补偿袁映辉600万元。收到长征镇政府的600万元后,袁映辉为表示感谢,送给王妙兴250万元。第三次,行贿人是上海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忠英。也就是说,徐忠英换了一个“马甲”,第二次向王妙兴行贿,数额是200万元。徐忠英与王妙兴合作开发112亩土地,徐忠英支付了1150万元,后因其他单位参与进来,徐忠英退出,但王妙兴许诺退还徐忠英1150万元,并再向徐忠英补偿1000万元。第四次,行贿人是上海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敏。顾敏为参与长征镇的土地开发,让王妙兴投资入股,并答应根据投资金额赠送等额资金,再以每年40%比例分红。2001年3月,王妙兴以亲属的名义投资40万元,到2005年,王妙兴先后收到顾敏给予的红利136万元,并得到股金返还款80万元。
显然,王妙兴的受贿主要源自其掌管的长征镇土地开发。法庭上,王妙兴认为徐忠英给他的300万元是“借款”,行贿人单位做账时,也是“借款用途”。法院则认为,形式上看似是借款,其实不然。一是这300万元借款,不仅多年不收回,而且单位已经用其他单据平账;二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业务往来。这是以借款为名,收受他人钱款。
在侦查阶段,王妙兴主动供述受贿,但到开庭时,又辩护说是借款。这说明,言辞证据容易反复。“王妙兴改口说是借款,也有借条。”前述法官认为,“但开发商将钱送给王妙兴后,用其他凭据做平了账目,证明不是借款;再则,王妙兴收取款项后直至案发,始终没有归还,因为王妙兴知道,这是开发商在开发长征镇相关项目时给予的好处费。”
另外,法院还以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500万元)判处王妙兴有期徒刑8年。新长征集团改制后,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将新长征集团和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资金50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交纳5%股权款和借款。也就是说,王妙兴并没有5%股权的具体资金来源,其款项都来自于改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