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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专栏:莫用“离婚证”换“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2日12:02  新民周刊

  莫用“离婚证”换“房产证”

  汪 洋

  最近看到两则消息,震撼之余,也感到啼笑皆非。

  一则是社科院就中国经济发布了2011年《经济蓝皮书》。由于房价上涨速度仍然高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蓝皮书形象地将经济数据与目前的房价做了个对比,结论是普通城镇居民家庭8.76年不吃不喝可买一套房。

  事实上,这一平均数值相比房价上涨过快的大中城市而言,仍是“小巫见大巫”。诸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房价收入比都已经达到20以上,也就意味着生活在大城市的居民家庭必须像“神龟”、像冬眠的变温动物一样,20多年不吃不喝才能买一套房。蓝皮书也对明年的房价走势进行了预测,称一旦调控放松,房价将会反弹,价格上涨可能达到20%-25%,甚至会更高。蓝皮书特别指出,目前中国85%家庭没有能力购买住宅。

  另一则是宁波江北区婚姻登记处接触到了一对奇怪的小夫妻。陆姓男子与小自己两岁的陈某,今年9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几天之后又来复婚,没想到11月份这对夫妻又出现在了婚姻登记处,再次申请离婚。

  离婚和复婚,草率得如同“办家家”一般。

  工作人员讯问后,才知道他俩感情还不错,离婚,就是为了买房。一方面是大部分家庭没有能力购买房屋,而另一方面,对于剩下的小部分有能力的家庭,却是尽其所能地规避政府的调控,甚至玩“魔方”一样,把结婚、离婚、复婚当作购房的手段,以求其利益最大化。

  为了买房而三番五次地离婚复婚,到底是钻了政策的漏洞,还是埋了家庭的地雷?

  根据我国《婚姻法》,由于他们离婚与复婚时均称自己是自愿的,符合法律程序,所以婚姻登记处只能依法登记,并无更理想、更公正也更符合道义的应对办法;而只要手续齐全,自愿办理,房产交易中心对于二人离婚后房产的转移也只能予以办理;事实上,银行对于离婚获取房贷这种现象也没出台理想的治理政策,只要手续齐全,符合规定,也只能发放贷款。

  这真是“无赖者无敌”。

  从法律角度来说,婚姻是保持两个人关系持久稳定非常重要的一个纽带,而离婚也许从双方感情角度觉得并无大碍,但是可以切断两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财产在离婚之后就成为了个人财产,尤其是在一方要以“单身无房户”去购房的情况下,必然是婚内的房屋都过户到一个人的名下,即使复婚,这些财产也成为了婚前的个人财产,这样存在的危机是显而易见的,生活中也不乏“为房离婚”最后弄假成真者,最后落得人财两空,鸡飞蛋打。从社会角度来说,离婚不仅仅牵涉到两个人,两个人所在的小的社会环境都会受到影响,比如双方的父母作何感想,双方若有子女,子女又是何看法,双方的单位如何看待此事,是否会对二人的诚信等产生质疑,且离婚本身已经算是社会消极面,为了卖房而离婚更是对社会规范以及责任的嘲讽。

  那么,对于离婚购房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没有办法进行预防或者惩戒吗?

  事实上,对于离婚购房的现象,由于难以在离婚和贷款、交易的过程中找出关于二人仅仅是为了买房而离婚确凿证据而进行预防,因此采取事后追究的办法是比较直接有效的。建议金融部门和房地产交易部门抓紧出台相关事后追究的规定:例如,离婚后申请到房贷或者享受到利率优惠者,如在短期内又复婚,应该按其离婚前的条件执行房贷并予以相当力度的惩罚。

  当今社会投资手段很多,理财的方法更多,为了社会、为了家庭、为了子女——总之,为了公序良俗并且尊重自己人格,夫妻两人大可不必仅仅为了房子而甘冒道德谴责的“弹雨”,把自己的幸福架在没有法律保证的空中楼阁上,铤而走险。房价的不稳定使得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已然不小,没有必要为了购房去自导自演反复离婚的闹剧,对于社会,对于个人,这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若正巧遇到房价大跌或者夫妻感情亮起红灯,那损失的就不仅仅是钻空子投机所得到的那一点点利益了。(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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