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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老人免死的限制是“遗憾的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4日11:34  南方周末
监狱中的老年犯。 (南方周末记者 翁洹/图) 监狱中的老年犯。 (南方周末记者 翁洹/图)

  “老人免死”为何进一步退半步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75岁以上老人免死”设限,立法“留尾巴”引发激烈争论

  如果目前的草案得以通过,中国这种附加限制的“老人免死”,将成为世界上罕见的立法例。

  有人认为,对于中国的现实来说,老人免死的限制,也是“遗憾的必要”。另有人认为,这反映了社会潜意识里多强调打击犯罪,而少有宽宥平恕之心。

  免死加限制,仍有委员不放心

  2010年12月下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继续审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条款在会场内外引起激烈争议,主要原因是它的背后加上了一条小尾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老年人免死的限制,看上去不枉不纵、万全周到。不过,参加草案审议的常委会委员中,还是有人对此不放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的想法代表了多位委员的疑问。他说,假设有一位老人划了根火柴,本来想烧某家人的房子,结果火灾殃及整栋大楼,造成了几十人、上百人的死亡。划了根火柴,手段不残忍,后果很严重,该不该判死刑?

  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想得更远,“如果75周岁以上的老人被人利用,从事贩毒以及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活动,后果非常严重怎么办?”

  委员们建议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改为“后果特别严重”,以防止那些罪大恶极的老人逃脱死刑的惩罚。

  不仅如此,不止一位委员有更进一步的观点,坚持将这条“老年人免死”的规定,完全删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我们家里也有老人,我们自己也会老。我回去问家里的老人,他们也认为75周岁免死没有道理。”他认为,中国有敬老传统,更有惩恶扬善、同情无辜的传统。现在讨论的不是一般的老年人,而是犯了死罪的老年人。

  有人说,老人免死,本来就是针对犯了死罪的老年人——郑委员的话让人摸不着头脑。不过,常委会内的意见就这么复杂,如果去看看审议时的网友跟帖,会发现有大量网民持有类似郑功成委员的意见。可以想见众说纷纭之下,立法者有多棘手。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亮相后,17次会议没有将其列入议程,当时有业界人士猜测,可能是跟死刑条文争议较大有关。

  网民何以一边倒反对

  目前这种“进一步、退半步”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公众舆论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影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国虽然没有专门、公开的立法辩论程序,不同的观点基本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新增限制条件正是不同观点间妥协的结果。他说,因为我国刑法之前并无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规定,这次限制死刑的立法,本身就有一定的探索性,第一次审议时,社会对老人免死的话题讨论很热烈,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

  同为此次修正案中限制死刑的新规,老人免死比取消13个死刑罪名,在网络上得到更多的评论,几大主流网站上的网友跟帖,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状况的担心,他们几乎表达了一边倒的反对。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归纳了反对者的三大理由:

  第一,有人认为现在生活条件好,很多人到了75周岁还身强力壮,照样能实施暴力犯罪,如果规定免死,会导致老人犯罪上升;第二,跟人大代表张淑琴的担心一样,怕有人钻老人免死的空子,利用老人进行犯罪;第三,有人认为,贪官是老年人中涉死刑的高危群体,老人免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贪官免死。

  网民的这些意见,反映了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深刻担忧。但无论从法理还是司法经验出发,法律专业人士都有充分的理由来反驳这些反对意见。比如,对第一种担心,一个简单的反问是,“如果明天法律规定杀人者无罪,你就会去杀人吗?”

  业界和外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野,在常委会的讨论中也有所体现。

  有政法工作履历的马启智委员发表意见时,态度颇为激动。马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他说,他从事地方政法工作多年,深感中国的刑罚太严了,不赞成再对老人免死加限制条件。“从1983年‘严打’到现在几十年了,社会治安问题靠‘多杀’解决了吗?没有!靠什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次审议时,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姜兴长建议,把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起点从75周岁降低到70周岁。他说,司法实践中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人,法院一般不执行死刑。

  “老年人免死”有现实依据

  从统计数据和司法经验来看,老人免死有充分的现实根据。

  修正案起草之初,最高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

  一位中部省份高级法院刑庭法官告诉本报记者,在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之前,他从事了11年的复核工作,印象中,60到75岁之间的被告人,他只核准了一例。就他本人的经验,如果被告人是老人,犯了必须判有期徒刑的罪,也会在量刑幅度内给出相对较轻的判决。他认为这样的恻隐之心在法官同行中应该不在少数。

  周光权说,从新增的限制条件看,犯死罪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手段残忍”和“致人死亡”两个条件,才可能被判处死刑,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非常罕见。

  一般民众对业界的意见并不买账。作为长期关注死刑制度的学者,刘仁文说这个很可以理解。一般民众只要举出一个老年人罪大恶极的例子,就会认为法律不能规定老人免死。而一旦和贪官挂钩,就更加强化了公众的这种心理。

  这让立法者左右为难。

  刑法修正案(八)开始酝酿时,立法机关向中央高层汇报有意在修正案中规定老人免死,得到了高层的首肯。具体如何规定,立法者考虑再三。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草案形成之初,也有一种意见是加限制条件,同时把年龄放低到70周岁,最终意见没被采纳。

  立法“留尾巴”,遗憾的必要?

  如果目前的草案得以通过,中国这种附限制的老人免死,将成为世界上罕见的立法例。

  早在22年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在《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中,敦促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定不可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限年龄”。因为这一“敦促”没有法律效力,对这个年龄上限到底应当是多少也没有明确,所以在世界各地的落实情况有别。

  响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述敦促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如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规定60周岁以上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规定65周岁以上不得执行死刑,苏丹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执行死刑。

  总的来说,老年人免死是否加限制条件,对实际效果并无太大影响。周光权说,这体现了立法者的平衡的艺术智慧,即一方面兼顾了公众的意见和情绪,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对老年人死刑的适用。

  周光权还提出,日后司法上可以提倡法官在认定何为手段残忍时,能否对年轻人和老年人区别对待也值得探讨。也就是说,同一行为如果是年轻人所为,法官可认定为手段残忍,换成是老年人干的,就不能算手段残忍。

  曾有犯罪学家说,死刑对于那些难以改造的罪犯来说是“遗憾的必要”,在评论人士王琳看来,对于中国的现实来说,老人免死的限制,也是“遗憾的必要”。

  刘仁文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因为现实中75周岁以上老人犯死罪极少,法官也下不了手,免死条文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留了尾巴之后,更加架空了实际意义。

  以“留尾巴”的方式,意欲达到“不枉不纵”的效果,在中国刑法的条文多有体现。

  比如,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不忘留下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典型的例子是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对于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别国的刑法多数只有一句话:“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中国的刑法在这句之前,还有一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一些外国刑法专家对此大惑不解。

  刘仁文分析,这反映了社会潜意识里多强调打击犯罪,而少有宽宥平恕之心。一般民众只要能举出一个罪大恶极的例子,就认为立法一定不能放过,不能留漏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需要继续刑罚人道主义的启蒙。”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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