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刑法新增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罪名后,北京市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件13日开审。
该案从侦查取证到开庭审理,都表现出同样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预期并未完全变为现实。
京城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开审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袁 婷
艾滋病人依靠盲人乞讨
□本报记者 袁 婷
刘社会翻供了,不仅他自己,他妻子张新丽、弟弟刘会民和弟媳王丽全都跟随他的口风,拒绝承认殴打、辱骂过盲人乞讨者。如果不能认定4人有暴力、胁迫行为,他们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就不能成立。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该罪名案件出现了始料未及的波折。
40岁的刘社会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这个饱受艾滋病困扰的地方没有给刘社会留足侥幸。“我有艾滋病,卖血时得的。”刘社会在法庭上轻描淡写地说。刘社会常为不能外出打工和经济拮据感到不平,但是他很快发现,他的哥嫂带着盲人二胡琴师进京乞讨也能挣到钱。
2009年春节前,刘社会夫妇接管了哥嫂组织盲人乞讨的营生。当时刘社会只控制一个盲人刘志民,为扩大“生意”,他让妻子张新丽借春节回乡的机会物色更多的盲人。49岁的孙毛旦就在这个时候被张新丽发现了。孙毛旦因为失明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靠政府供养。听说刘社会在北京包吃包住,每月还发200块钱,他立刻动身随张新丽来到北京。
1月13日庭审时,刘社会向法官辩解说:“盲人是自愿来北京的,我们没有强迫他们,他们同意拉琴要饭,每月200,包吃住。”公诉人反问他,吃住条件是什么、是否给过盲人钱?刘社会突然默不作声。
“包吃住”是孙毛旦的噩梦。到京后孙毛旦发现,除了自己和刘志民,上蔡县盲人盛改正和赵如意也被刘社会的弟弟、弟媳以同样的许诺骗到北京。刘社会为看管盲人,在丰台区成寿寺租了一处平房。房东原本搭了一个5平方米的储物窝棚,刘社会把窝棚也租下来,强迫4个盲人住进去。刘社会住的房间每月租金750元,窝棚只要40元,而这竟是刘社会为盲人花的最大一笔开销。
“窝棚很窄,在里面不能伸直腰。窝棚里只有一张木板当床,床上有一套被褥我们4个人用,没有其他家具。我们早上6点起床,吃一个馒头,中午他们给送一张饼和一壶白开水,晚上给一碗面条。”孙毛旦说,他几个月没吃过菜,有时饭也吃不饱。
孙毛旦最不能忍受的是每天连续12个小时拉琴。“早上7点刘社会和他弟弟把我们带出来,让我们在医院和超市门口拉琴,到晚上9点才让回去。我猜他们躲在旁边看,我如果歇着,他们就过来骂我。我们天天去,刮风下雨的天气也要去。”盛改正和赵如意经常无故受到打骂,盛改正说:“刘社会、张新丽和他弟弟、弟媳总骂我们猪狗不如,我们答话慢了还被扇耳光。”
被告全部当庭翻供
在4个盲人中,刘志民跟随刘社会乞讨的时间最长,但他也没有从刘社会那领到一分钱。刘社会在被捕后供称,每个盲人平均每天挣80块钱,所有钱都由他管理,他付完房租后剩下6000元钱都已寄回老家。除了给过盛改正1000元外,他没有给过其他3个盲人任何钱。
实在熬不住的刘志民曾经和3个盲人商量回家,但是刘志民没跑出去,受到加倍惩罚。“刘社会知道刘志民想回家,就踢他后背,刘志民疼得嗷嗷叫。刘社会的哥哥还站在刘志民头上撒尿,说刘社会的病治不好,谁都不能回家,要和他死在一起。刘志民吓哭了,我们都吓坏了。”孙毛旦被解救之后对警察说,从那次之后他们谁也不敢说回家。
2010年5月1日,民警按照匿名举报线索,在北医三院门前发现了正在乞讨的盛改正。当民警问盛改正是否需要救助时,盛改正拼命地点头,躲在旁边的王丽突然走过来对民警说,她是盛改正的亲戚。盛改正叫喊说不是,民警将王丽带回调查。由此,北京市第一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案件被发现,民警顺藤摸瓜将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三人拘留,解救了三名被困盲人。
刘社会到案后,在预审阶段几次讯问中都承认曾经威胁、打骂盲人,控制他们乞讨。被分别关押的刘社会妻子、弟弟和弟媳也各自承认实施过同类行为。但是出人意料的是,1月13日庭审时刘社会首先翻供,说自己与盲人是雇佣关系,虽然没有给他们发钱但没有打骂他们。其他三人见刘社会风向大转,也纷纷称自己和同伴没有对盲人动过手。
被告人当庭全盘翻供是公诉人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特别是发生在公诉人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起诉的第一起案例中。公诉人先后向刘社会出示了他签名确认的口供和受害人、多位证人的证言,但是刘社会对此矢口否认,他说:“打骂等内容是派出所乱写的。”公诉人显然有些意外,庭审气氛较之前紧张许多。
诱骗乞讨不是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组织乞讨行为上升到刑法高度加以规制,其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之前,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从15日以下行政拘留到最高7年有期徒刑,刑法可谓出以重拳。但是,令人不解的是,社会上组织儿童和残疾人乞讨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北京市第一例此罪的诉讼在立法4年之后才出现。刑法修正案为什么没有实现重拳治理的立法期望?
“在加重刑罚的同时,刑法也对认定本罪做了更多限制。诱骗和教唆他人乞讨的行为,按照治安法要处罚,但是刑法不认定为犯罪。”本案的公诉人认为,刑法对组织乞讨罪限定过严导致制裁犯罪较少。
公诉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刑法规定组织乞讨罪的犯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胁迫。殴打是典型的暴力手段,威胁是一种精神上的胁迫,本案被告人在口供中承认对残疾人实施了打骂和威胁恐吓,应认定为组织乞讨犯罪。但是,被告人诱骗、虐待残疾人乞讨却不是本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殴打、威胁等暴力胁迫行为不被认定,仅凭诱骗和虐待行为就不应认定犯本罪。”
令公诉人隐隐不安的是,被告人当庭推翻的口供和证言对本罪的定罪有关键作用。“组织乞讨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一旦行为停止证据即灭失。比如说被告人打过被害人耳光,这种特别轻微的伤情无法通过法医鉴定证明存在。或者被告人以饿饭来威胁残疾人,行为结束后就无法取证。这类犯罪证据较为单一,主要依靠口供和证言来证明行为存在。”
1月13日在法庭调查、辩护程序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刘社会等被告人当庭推翻的口供能否被法院认定,成为本案定罪的关键。公诉人对认定犯罪充满信心,她认为被告人翻供并不会影响口供证据的有效性,她相信本案会成为“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参与乞讨行为,也可能不参与。但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因此只是进行乞讨的行为人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组织乞讨罪的犯罪行为应扩展
——访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
□本报记者 袁 婷
记者:本案中被告否认自己有殴打、威胁残疾人的行为,如果法院不能认定被告对残疾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可以认定诱骗残疾人乞讨,本案被告人是否触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熊永明:这实际上是一个刑法学界争论激烈的问题。《治安处罚法》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纳入处罚范围,刑法(六)在2005年12月的版本里对组织乞讨罪名的表述也是“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但2006年4月的版本就限缩到“以暴力、胁迫手段”,删去“利诱”。按照现在的解释,诱骗残疾人乞讨不构成本罪。
记者:诱骗和教唆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并不是少数,刑法没有将诱骗列入犯罪行为会不会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熊永明: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这个罪的犯罪方式规定过窄。比较近的例子是香港刑法,其中有引致、促使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街道或水航道中乞讨的即为犯罪。国外刑法学界大致有两种体例,《德国刑法典》将组织乞讨的犯罪包含在强制罪或胁迫罪之中,《法国刑法典》则对乞讨犯罪单独规定,同时规定教唆乞讨的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与两者都不同,既没有单独的胁迫罪或强制罪,也未规定教唆乞讨的构成犯罪。
我个人认为我们不要误解了立法者的意图。“暴力、胁迫”与“引诱”相比,区别在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起草者的本意是以本罪打击侵犯他人意志自由、人身权益的行为,而非打击单纯的乞讨组织行为。
记者:本案如果认定被告人有暴力、胁迫残疾人乞讨行为,同时也有非法拘禁、侮辱行为,被告将面临两个罪名的处罚还是只追究组织乞讨罪?
熊永明:是数罪还是一罪,刑法规范没有明确。实际上被组织乞讨的未成年人往往同时有被拐卖、非法拘禁或者虐待等情况。有观点主张对组织乞讨犯罪人实施数罪并罚,但也有观点认为,拐卖、非法拘禁或者虐待行为被包含在组织乞讨行为内,可以按情节严重来量刑。刑法修正案或实施细则应给予明确。
总体上说,刑法设立本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当然究竟能否达到立法目的还值得期待。我建议修订时对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宜过于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