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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跨省刑拘续:全市民警整顿纪律作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16:59  法制与新闻

  “跨省刑拘”为哪桩?

  (本刊记者)潘从武/文

  “‘王鹏’错案,对我们吴忠公安机关来说教训深刻,反映出我们个别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具体办案民警素质较低,我们已在给予王鹏相应赔偿并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启动错案追究程序,同时,已在全市公安民警中全面开展了执法水平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以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近日,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徐耀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痛心地说。

  2010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两天,互联网上一则消息被迅速传播——“兰州网民王鹏举报马晶晶被宁夏警方跨省刑拘”。一时间,网友跟帖众多,上百家网站纷纷转载。被“跨省刑拘”的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随后,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很快积极纠正错案,但这一事件背后所凸显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社会各界反思。

  举报公考“作弊”遭遇“跨省刑拘”

  老家在江苏连云港的王鹏,2003年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读书,并与宁夏吴忠市的马晶晶是同班同学,且住同一间宿舍。

  2007年6月毕业前夕,马晶晶在就业意向登记中,将自己的就业单位填写为“共青团银川市委”。同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开始正式报名,马晶晶当即报考了银川市团委学校部科员一职并参加考试,在488人竞聘同一职位的情况下,其以笔试、面试第一的成绩被录用。

  得知这一消息,王鹏产生了怀疑。在他看来,马晶晶大学期间“特爱玩电脑游戏,几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玩电脑游戏到12点”,“好几门课程因不及格而补考”,能获得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与其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某部门副厅级官员、其母系吴忠市厅级官员的家庭背景有关。

  随后,王鹏分别向国家公务员局、银川团市委进行了长达3年的举报。但这些举报信发出后,等来的竟是一纸《拘留通知书》。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找到王鹏。

  “找到我后,警察向我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涉嫌‘诽谤罪’,依法对我予以刑事拘留。”王鹏说。随后,王鹏被关进吴忠市看守所。

  12月2日,在吴忠市利通公安分局,记者曾见到从兰州赶来接王鹏回家的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主任徐双定。“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果断处置下,王鹏一案这么快有了结论,我们感到很高兴。”徐双定说。

  徐双定告诉记者,他所在单位是12月1日17时接到吴忠市公安局通知来接王鹏回家的。他对王鹏的评价是:“小伙子工作挺踏实,表现挺好,没想到会惹上‘官司’。”作为王鹏在甘肃省图书馆的直接领导,徐双定对王鹏在职一年的工作表现十分满意,但关于眼前发生的事,徐双定几乎一无所知,“他从来没有找我谈起过。”

  徐双定回忆说:当时,一位石姓队长和两位警察在出示刑事拘留证后,便将王鹏带走了。

  “过程很简单。”从徐双定描述中我们得知,警方当场取掉了王鹏的手机电池,但没有搜查王鹏的办公桌,也没有带走电脑等物件。

  王鹏被警方带走前,徐双定提出不要戴手铐,以免产生不好的影响。警方没有反对。临走时,徐双定还叮嘱王鹏多带点随身衣物。前来的警察回应说:“王鹏的生活,我们会照顾好的。”

  抓人错误两名责任者被免职

  然而,2010年12月1日晚间,在看守所的王鹏又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出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警方向他宣布: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依公诉程序办案存在执法过错,予以纠正。王鹏当即获释。

  据警方通报,2010年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银塔小区居民、共青团银川市委工作人员马晶晶以被甘肃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王鹏诽谤为由,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立案调查。11月23日,利通公安分局以王鹏“涉嫌诽谤罪”将其跨省刑事拘留。经审核,该案办理中存有执法过错,把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办理。吴忠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

  据介绍,吴忠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1日下午决定,利通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依法予以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对外通报,吴忠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12月2日中午,吴忠市公安局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海波暂时全面主持利通公安分局工作。吴海波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诽谤案件,应该由法院来管辖,属于自诉案件,特殊情况下以公诉案件对待时需有两个要件,一是情节严重,二是危害国家利益。由于我们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对法律理解错误,将本应按照自诉案件处理的问题按照公诉案件处理,这起案件是一个错误的案件。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也没有向上级领导机关吴忠市公安局请示汇报过。”

  警方启动错案追究调查程序

  12月2日22时许,吴忠市利通公安分局副局长宋继忠与两名民警来到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这份文号为“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的《吴忠市利通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8日。”

  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表示,公安机关收到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并将尽快研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据周泽介绍,吴忠市利通区警方在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时表示,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王鹏被利通公安分局错误拘留数天,精神受到较大伤害,如果王鹏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相关标准,且利通公安分局认为可以接受,那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如果相关标准超出了利通公安分局的接受能力,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走。

  周泽说,利通公安分局对王鹏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王鹏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王鹏的合法权益,他的父亲王志昌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费用,仅两名代理律师往返宁夏的差旅费就达数千元。因此,除给王鹏支付错误拘留的刑事赔偿金外,还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12月2日下午,经过多方努力,本刊记者在吴忠市一宾馆房间见到了已被公安机关释放的这起事件的重要当事人王鹏。王鹏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坚称自己没有诽谤他人且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王鹏告诉记者,他在接受利通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审查期间,民警对他采用了脚踹、用手指敲击他前额的逼供行为。并且,整个讯问过程没有全程录像,仅在开始讯问时录了一小部分。对此,他认为警方应该认真调查,还他一个公道。

  王鹏告诉记者,对于吴忠市委、市政府以及吴忠市警方对这一事件的积极处理态度和目前采取的措施表示满意,但是还需要进一步依法妥善处理。他已向当地警方提出要求,希望办案机关利通公安分局通过媒体向他本人、家人以及其所在单位道歉,并进一步处理错案相关责任人,同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给予自己精神和物质赔偿。

  马晶晶考公务员是否舞弊

  对于“高官父母帮助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胜出”的说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局长刘智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可以说,公务员考试绝对不存在任何问题。”

  刘智谋指出,公务员考试程序很严格,《行政能力测试》答题卡由光电阅读机进行初阅和复阅两次评阅成绩。考查应试者阅读理解、分析判断等能力的“申论”考卷,经扫描后生成图像文件储存在计算机里,然后通过软件程序隐藏考生个人信息,自动对考卷按小题进行切割,加保密号。马晶晶的考卷至少由6名老师在隐藏考生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阅卷评分,最后的成绩是电脑自动汇总生成,解保密号后在宁夏人事网公布。

  据刘智谋介绍,2007年宁夏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的抽调结构是“5+2”,也就是说有两个考官来自招考单位,另外5名考官是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的。所有考官在考试前一天下午抽出,考试当天这些考官七点半之前到考场,在考点再进行一次抽签确定去哪个考场,所以考生无法知道自己考场的考官是谁,也就不能和考官打招呼。

  刘智谋说:马晶晶的考卷并非网上所说的还有三分之一没完成,我们还保留着“申论”考卷扫描下来的电子照片和复印件。

  刘智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展示马晶晶公务员试卷的复印件,否认作弊,同时证实不可能存在改分数或者漏题现象。复印件显示,马晶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答题卡填写完整,申论三道题回答完整,字迹较第二三名更为工整。申论第三道大题的题目是《“雷锋精神”不可丢》,马晶晶论文逻辑比较清晰。

  “行政能力测试138分、申论140分,回族加分10分,笔试总成绩288分,为报考该职位笔试第一名。面试成绩为108.48分,为报考该职位面试第一名,第二名为99.24分,第三名为87.84分。”刘智谋说,经过官方调查,举报的内容完全是无稽之谈。公务员考试的工作环节、工作程序设计都是非常严密的,举报信里面所说的领导打招呼加分、三分之一题目没有做完拿高分等,“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刘智谋对“改分数”一事进行了澄清,公务员考试成绩出来后,会立刻造册登记,然后拷贝四份,由四个单位存档,任何人不可能随意给考生改成绩。面试成绩造册程序也非常严格。

  “我们后来调查时将存在四个地方的马晶晶的成绩重新核对,没有任何一处的成绩有改动。”

  刘智谋还说,宁夏的公务员招录制度十分完善,笔试和面试都由自治区人事厅出题和打分,避免了由招考单位进行面试而“走关系”的局面。且由于宁夏人口少,招录公务员数量也少,所以从2004年起由自治区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市以下不再招考。

  2008年,公务员局就发现网上有人发帖对马晶晶考试结果提出质疑,当时收到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转来的举报信,该局很快组织多个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向上呈报了一份调查报告。但后来发现发帖人矛头对准了公务员局的主管部门和厅领导,所以公务员局就在2010年5月份发了一份严正声明。

  马晶晶称“他写匿名信诽谤达3年”

  这一事件当事人之一马晶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反映,2007年9月至今,王鹏不断写匿名信,反复发网帖,对自己及父母进行“恶意诽谤诬陷”长达3年之久。2010年4月至5月,王鹏再次上网发帖,污蔑其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作弊。2010年10月15日,马晶晶向警方举报王鹏的“违法行为”。

  马晶晶给警方的举报信中称,王鹏“写匿名信和发帖的违法行为”有7项,一类是王鹏这一行为对马晶晶及其家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另一类是王鹏的行为对自己、父母以及自治区人事厅乃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民族关系”造成了损害。

  马晶晶提到,王鹏曾写信给马晶晶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称马晶晶在兰州大学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是他父亲花钱买的,对马晶晶及其父母名誉造成恶劣影响。

  此外,对于王鹏举报自己公务员考试作弊的匿名信和发帖,马晶晶认为“恶意挑拨和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地损害了党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形象”。令马晶晶难以容忍的是“王鹏不择手段地搜集我们家的信息”,“诬告侮辱我的父母”。

  法律界人士认为吴忠警方办案滥用职权

  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利通公安分局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的,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个理由不能成立。2009年,公安部曾发通知,“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二是诽谤外交使节等;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王鹏所进行的举报,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罪名,所以不能被提起公诉。即使有关当事人认为名誉受到伤害,也可以启动民事诉讼,但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无权直接介入。

  周光权教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以权释法的行为,保护司法的公正。吴忠市委、市政府不仅纠正利通分局的错案,还追究了分局局长、政委的领导责任,对其予以免职,这是对法治的一大贡献,为政府、司法机关的遵法、守法做出值得尊重的选择。

  吴忠市发生的这一事件,也为其他地方政府提出了警示,在出现举报地方党政官员的事件时,地方政府不要首先动用公权力盲目介入,而应采取理性方式依法处理,进行诉讼。而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在涉及地方党政官员声誉的事件中,不要急于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抓捕,而应以遵守法律为第一要务,以免在事后的纠错中,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并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另有法律界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正是由于诽谤罪条款的“但书”规定这个“小尾巴”,才使得一些地方官员轻而易举地将诽谤罪变为手中的“大棒”,“依法”打向举报人。彻底取消诽谤罪,看似釜底抽薪之举,但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未必有好处,不应完全截断公民对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诽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途径;只要堵住自诉变公诉的口子,让其“全自诉化”,就能较好地避免司法机关的公权滥用。毕竟我们在采取措施防止公权滥用的同时,不能把公民获得法律救济、进行依法维权的正当权利也予以否定。

  不可否认,网络诽谤往往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足以造成极度严重的危害,但由于传播者具有匿名性,被害人无力个人查案,给受害人的自诉带来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保护公民权利时,我们必须看到这一点,但它仍不能成为公诉案件的理由,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自诉案件的程序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建议可否将诽谤罪条款的“小尾巴”割掉,将其中的“但书”规定取消,纳入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便更有效地遏制“防不胜防”的“自诉变公诉”诽谤案。

  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徐耀就此事件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说,虽然吴忠市委、市政府,吴忠市公安局已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两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免职处理,但还在对这起错案中涉及的内容继续进行调查处理。吴忠市委政法委已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由市局纪委和分局的纪委等部门参加,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如果经查证属实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将决不姑息,坚决处理。吴忠全市公安机关将认真对待这起错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全体公安民警将深刻吸取教训,并已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规范化执法检查和培训以及纪律作风整顿,反思并整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错误问题。

  吴忠市委、市政府表示,真诚感谢媒体、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对吴忠市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关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宁夏吴忠市“跨省刑拘王鹏案”已告一段落。它的积极意义告诉了人们太多的东西。事件也催促着我们不得不认真地思考:如果多一点程序理念、多一点对“百姓事无小事”的民生态度,现实生活中那些不该发生的悲剧和曲折故事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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