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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官员多携超千万赃款 最高涉案4.83亿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8日01:44  第一财经日报

  加速构筑“外逃”防火墙

  田享华 王丽莎

  一直以来,贪官外逃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无论是贪官出走,还是押解回国,抑或有法律新规出台,都会引来舆论的议论。相关的建议与政策也持续被提及,其中官员财产申报、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基本上是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萍就坦言,关于贪污腐败,国内的法律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经济类职务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处以死刑,相比国际上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但是,中国的贪官外逃现象依然很严重,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预防,建立一个好的监督机制。

  法律学者游伟也曾撰文指出,事实上,外逃贪官数量到底有多少,似乎也并非那么重要。关键是相关机构和司法部门,是不是真正掌握了实情和应对措施。

  为此,何萍告诉记者,对付贪官外逃在法律上一些方面也可以进行研究,比如在护照管理、官员财产申报等方面。“现在如果官员财产进行申报并公开的话,我想应该会很有效地遏制贪官,但是这个工作难度太大。”

  何萍也担心,而且现在全面公开官员财产,对于官员以前积累的一些合法财产来说,也可能有些不公平,因为时机也未必很合适,容易激起一些民怨。

  不过,华中科技大学政治学者梁木生教授则认为至少可以逐步推行,比如新人新办法,在升职转任他职的时候,都要求公示个人财产以及配偶子女等信息。尤其是,今年是全国地方党委换届之年,他告诉记者,比如可以在干部任用的公示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公示的信息可以更多一些,干部的配偶、子女情况,甚至包括财产情况,让其他干部群众对拟任用的干部有更多了解。”梁木生认为,这样对一些“裸官”就会有很好的监督效果。

  但是,游伟也承认,控制贪腐官员外逃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它们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及时、高效地发挥功效。

  这一点,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也有论述,在其《反贪报告》的后记中就有提及。他认为要重新组建国家反贪机构或完善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局,由这样的机构负责公民举报和官员财产申报,并负责核对工作,还负责对有境外存款以及卷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发现官员财产申报不实,有权发出通令,要求再次申报,对拒不申报的,有权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同时,还要确保这一机制拥有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高效率、有权威的反贪机构。

  对于国际合作,国务院新闻办去年12月29日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在引渡和遣返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就提到,“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

  不过,何萍也解释说,现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引渡协议比较多,与发达国家达成协议的还很少,有一些原因可能是他们经济类犯罪没有死刑,而我国是有死刑的,这是他们的一些顾虑。其实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来达成引渡(比如,承诺不判处死刑),这也是有成功案例的。

  一个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另一个是,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此外,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涉案资产的便捷通道。据《瞭望》报道,江苏省纪委曾通过当地侨联,以及通过其亲友反复传递信息,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178万美元赃款。

  不过,即便如此,在制度方面,肖扬还是认为有待完善,比如我国的国内法与公约的内容还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在实体法方面,公约规定的各类腐败行为,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侵吞财产、洗钱、妨害司法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没有相应规定,有些有类似规定但在犯罪的要素与形态上也不完全一致;在程序法方面,公约对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的赔偿、境外追逃和追赃机制、不经过刑事定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没收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程序因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及涉外事宜在我国三大程序法中均不便规定。

  贪官外逃路线图

  田享华 王晓静 王丽莎 査多

  究竟有多少中国贪官在逃,他们带走了多少钱款?这似乎一直是个谜。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原市委副书记李卫民失踪一事,也再度激起人们对于官员出逃的关注,唯一值得庆幸的是,2011年1月10日,李卫民在“人间蒸发”达3个月后被河南公安机关抓获。这条通过安阳当地官方网站发布的简讯来源称“记者日前从安阳市委宣传部获悉”,其他未做更多解释。

  《第一财经日报》联系安阳市宣传部门想了解更多信息,都被委婉拒绝。不过,公开报道显示,李卫民是在失踪3个月后,河南省高检才以 “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甚至当地主要领导还有一句经典回应:“他去看病了。”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对媒体表示,官员外逃往往与资产转移相结合,并且是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

  近年来,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移民人数持续增加,而伴随这股移民潮,一些官员与商人非法转移资产出境并外逃不归的现象,引人注意。

  《瞭望》新闻周刊最近的一则报道称,针对官员借投资移民非法转移资产滞留海外的调查显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这种现象较改革开放初期日趋严重,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

  近日来,本报记者梳理了近十年来50名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样本,试图画出一份贪官外逃“路线图”,其目的当然不是为贪官外逃做指南,而是希望提醒有关部门如何预防和追逃,以及回应公众的疑惑。

  外逃路线图

  本报记者通过梳理50名贪官外逃的案例,也大致得出贪官们外逃的路线图,这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出逃和隐居。

  贪官一旦准备外逃,基本上都已经有着相当充裕的钱款。据不完全统计的数据,外逃人员携带赃款,基本上都是超过千万元。(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的书中透露:“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约占80%;而外逃贪官平均涉案金额近5000万美元。”)而向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这些国家过渡,投资移民的门槛通常都需要资产千万以上。

  在人员构成上,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

  根据已曝光的案例,贪官们通常会选择三种方式出逃,一是秘密偷渡,二是化名出境,三是出访不归。而这三者的准备工作也并非一蹴而就,虽然对于普通人而言,非法出境更多是采取偷渡方式,比如通过蛇头组织,躲在客轮暗层或者改造的集装箱里。

  但是这种过程通常相当具有风险性,不仅是容易被查获,而且这一过程的人身风险系数高。在已经曝光的外逃案件中,相对较少。一位沿海省市的边检系统人士也告诉记者,他们查获的偷渡客,或是被遣返的都是普通劳工,出去是为了打黑工。

  所以,相较而言,化名出境则是不少贪官的上佳选择。比较典型的就是有多张护照,因为根据当前我国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护照证件管理规定,通常处级以上干部的因公因私护照都会上缴统一管理。

  不过,也有高官通过各种手段,利用身份证和护照管理的漏洞,通过伪造身份证,然后申领真实的护照,继而获得真实的签证。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外逃贪官杨秀珠携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都是真名护照。

  当然,通过这样的手段出逃,也还是要面临多重风险。专业负责投资移民的深圳市澳德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裁谢炎武就告诉本报记者,官员要通过这种途径出逃,通常会在本职之外,重新办一个商人的身份,拥有公司执照或者公司股份证明,因为外国的移民局更喜欢企业主和公司高管移民。

  但是,“财产的审核会是一道门槛。”谢炎武说,一般移民公司都不会这么轻易给资产来源不明的人办理移民,一是因为这样会在移民局留下污点行为,二是他们也不会得罪当地政府。“对于公务员或公司高管试图通过移民公司移民的行为,移民公司都会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

  谢炎武还透露,在澳德华公司负责的移民事务中,每年都会有10%~15%的移民申请被移民局拒签,这其中有99%都是因为资产来源不明。“通常,要证明自己的资产清白,会要求提供公司股份证明、税务证明、营业报表等。”他说,以前会有人钻空子,不过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这种手段出逃情况要少了,他们主要还是通过非法途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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