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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诉讼化猜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18:07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死刑复核诉讼化猜想

  “死刑复核是考察已经被判定死刑的人是否应当执行死刑,从维护权益来讲,应当加强律师介入的力量,削弱或取消检方的介入”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

  是沿用以往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还是向着诉讼化方向改革,已成为此番死刑复核程序修改进程中的瓶颈。

  学界期待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一者诉讼化利于释疑解惑;二者人命关天。然而诉讼化无疑会给最高法院带来工作成本增加,特别是对于最高检和死刑复核律师二者究竟如何介入的问题,依旧存疑。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接受《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最高检的介入,现在传出的消息说,最高法院在决定不核准的情形下,需征求最高检意见。

  这与陈光中的期望差了一截。他指出,对于法院该杀而不杀、不该杀而杀的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都有权提出监督意见。

  而对于死刑复核律师究竟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记者采访到的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均表示无明确信息,“现在更多的是在等待2011年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樊崇义向《望东方周刊》记者表示,律师介入死刑复核,阻力很大,但这是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志,任何阻力都阻挡不住。

  高层改革信号频发

  2011年元旦前后,最高法院高层对死刑复核领域改革的信号,频频释放。

  2010年12月20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2011年要加快推进死刑复核程序改革。

  而今年1月8日,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态,2011年,最高法院将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死刑案件,直接做出不核准的裁定。

  在会议上,张军特意提醒刑辩律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律师辩护的重点,应开始放在现有证据的审查上。

  “比方说,死刑案件复核中的DNA鉴定,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导致这个鉴定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这样的情况不是一起两起,律师却没有发现一起。”张军说。

  刑事法学界、司法界对此解读认为,介入死刑复核的律师,一旦能证实现有证据系非法证据,其意见将得到最高法院更严格重视。

  但对于死刑复核改革是否要沿着诉讼化方向走,从最高法院高层的表态中,还无法见其端倪。对于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现状,批评声似占多数。

  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指出,目前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搞不清楚它是诉讼性质,还是行政审批性质,或两者兼而有之;二是规定太少,只有几条,又过于笼统,大量的操作规程有待出台。

  “律师更多介入死刑复核领域,可以更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位法官表示。

  更多刑事诉讼法专家则主张,应把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专门一章,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按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介入。

  阻力似来自最高“两院”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所遇阻力不小,这是几乎所有方面的共识。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孙中伟向本刊记者表示,若完全按照学者的改革方案,死刑复核成了“三审”,会加大最高法院的工作量。“保守估计,最高法院为此至少要增加3倍的死刑复核法官。”

  本刊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增加了不少专门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几年来,最高法院已形成类似于行政审批式的死刑复核惯例。

  “现在的改革呼声,对于最高法院5个刑庭的法官来讲,他们会觉得不方便,这会打破他们已有的审理习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推测。

  另一更大阻力,则可能来自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端之一,检察机关倘若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而仅仅律师介入,如此改革可能不容易得到检察机关支持。

  但现有法律层面,又的确没有检察机关可以介入的相关规定。甚至,律师界也倾向于不让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是考察已经被判定死刑的人是否应当执行死刑,从维护权益来讲,应当加强律师介入的力量,削弱或取消检方的介入。”张青松说。

  对此,陈光中的看法是,检察机关可以适度地介入,“但不要像一审、二审那样全面介入”。这种看法,也与陈光中所听闻的改革方案基本吻合。

  诉讼化是方向

  死刑复核律师介入的一次公开化试水,系业界广为知悉的“樊奇杭案”。

  2010年7月16日,“樊奇杭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向最高法院提交刑讯逼供问题证据,希望辩护意见能被听取。一个多月后的8月23日,全国律协刑委会也表示密切关注此事。

  但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朱明勇也没有得到最高法院就死刑复核的任何回应。这令刑辩律师,特别是死刑复核律师无法接受。

  此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表示,对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问题,高层非常关注,相关调研工作其实已低调开展了一年。

  根据官方报道,该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协办;同时,该改革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预计2011年上半年完成。

  不过,最高法院刑庭一位副庭长透露,这个改革项目,更多关注的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检察机关的介入、死缓程序是否加以改革等其他9项议题,律师具体如何介入并非重点。“律师介入的程度、深度,恐怕和原来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位副庭长称。

  由此,死刑复核程序修改的下一步,只能交由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一并解决。“诉讼化是方向,但能改到什么程度,现在还说不好。”陈光中说。■

  诉讼化是关键,但在诉讼化改革中律师怎样介入?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北京资深刑辩律师张青松、孙中伟。

  张青松:

  最根本、最严重的问题是律师不能阅卷,不能会见被告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也有“在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书面或者约见法官去发表意见”的规定,但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完全被架空。律师书面意见寄给谁?约见哪个法官?律师向最高法院了解案子在谁的手里时,一般接电话的都会说,这是保密的。

  死刑复核律师甚至无从得知案件进展,不知道案件是不是已经到了最高法院,也不知道案件是正在核准,已经终结,还是尚未开始。

  这些障碍从法律层面上讲,已经没有“障碍”,但在实践中根本没有畅通的途径,保障律师能和法官见上面,仅是纸上谈兵。

  死刑复核的结论应当通知代理律师,这就是应当增加的内容。有必要借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死刑犯,有权阅卷,有权约见法官面谈。

  孙中伟:

  再不能让死刑复核律师按申诉上访途径(现实确实是按上访对待)约见承办法官了。

  一、二审死刑案件有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可是对于最重要的死刑复核,法律上却没有做任何规定。这也是几年来,80%以上死刑复核案件没有律师介入的原因之一。

  陈光中:

  仅仅规定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还远远不够。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为了让辩护权更好更充分行使,有必要设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国际人权公约》明文规定,凡是死刑案件,都应该进行法律援助。现阶段,中国在刑事审判中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也太窄。

  国家应保障每一个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都有律师,即便这个人必死无疑。

  (杨明、张海林记录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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